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浙民終109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小莉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華佳楠,浙江稠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浦江縣南岸家居用品廠
經營者:黃坤龍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延軍,浙江雙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宏盛,浙江雙實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王小莉因與被上訴人浦江縣南岸家居用品廠(以下簡稱 南岸廠)確認不侵害著作權糾紛及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 任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浙07民初 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9年1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小莉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金振宇、華佳楠,被上訴人南岸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延軍、潘宏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小莉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為載有涉案粵作登字-2017-F-00025874作品登記證書(以下簡稱25874號登記證書)中的五款“狗狗表情”圖案的收納袋在QQ號為346949891的QQ空間已公開展示,但該QQ空間的內容真實性尚未可知,且只對其好友公開,屬于私密空間,QQ空間的內容可設置隱藏或不對外公開,微信朋友圈亦如此。故以QQ空間、微信朋友圈的內容來否認王小莉涉案作品的獨創性有誤。(二)王小莉已向一審法院提交了客戶的交易快照及交易記錄,店鋪經營者義烏市省佩日用品廠也提供了證明和營業執照加以印證,王小莉相關在先交易事實應予以確認。(三)王小莉在阿里巴巴網站上的投訴行為均屬于正常的維權行為,并無任何惡意。投訴期間, 南岸廠完全有時間和能力加以應對。正因南岸廠提交的資料不能起到實際的證明效果,阿里巴巴網站才斷開了相應鏈接。(四)南岸廠在本案及(2018)浙07民初11號案件(以下簡稱前案)中支出的律師費明顯高于浙江省律師行業的收費標準,且律師費發票上亦未注明具體案件,僅憑合同和發票即認定4萬元律師費與本案有關,明顯欠妥。
南岸廠辯稱:(一)王小莉就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權,南岸廠銷售被訴產品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對于作者在自愿進行著作權登記時所主張的作品創作完成時間和首次發表時間,登記部門并不作實質審查。在南岸廠已舉證證明在王小莉就涉案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之前,已有他人就相同或高度近似作品進行登記或通過QQ空間、 微信朋友圈或微博進行有效公開的情況下,王小莉未能舉證證明其著作權登記時記載的涉案作品創作完成時間和首次發表時間,且王小莉作品登記證聲明的首次發表時間與其訴訟中舉證證明的各個公開時間點之間相互矛盾,又缺乏作品創作原稿等證據,其實系盜用南岸廠和他人在售產品進行作品著作權登記,故涉案作品不具有獨創性,其亦不享有著作權。南岸廠的涉案鏈接項下的產品均源自公有領域和其他在先作品,與王小莉無涉,應確認南岸廠不侵害王小莉所主張的涉案著作權。(二)王小莉濫用知識產權進行惡意起訴和投訴,有違誠信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1.王小莉將公有領域的創作素材和他人在先銷售的產品圖案登記為其個人創作的作品,并向南岸廠提起前案侵權訴訟,后又申請撤回起訴,放棄了全部訴請,該行為明顯具有主觀惡意。南岸廠為應對訴訟支付了律師費、公證費等費用,該損害后果的產生與王小莉的濫訴行為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2.王小莉又于前案訴訟期間以南岸廠不當使用他人著作權為由向阿里巴巴知識產權保護平臺發起投訴,導致南岸廠的產品鏈接被刪除,主觀惡意明顯;后在前案撤訴后又以另一著作權登記證書向阿里巴巴知識產權保護平臺進行著作權投訴,再次導致南岸廠的產品鏈接被刪除。王小莉在前案訴訟中明知涉案著作權效力具有不確定性的情況下,仍以相同權利基礎向阿里巴巴平臺投訴,意圖通過合法的法院訴訟和電商平臺投訴手段實現其非法排除競爭對手的目的,屬于濫用知識產權進行惡意投訴的行為,應承擔相應 的責任。(三)一審的判賠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南岸廠為應對王小莉的惡意訴訟支付了律師費和公證費等費用;王小莉向阿里巴巴平臺的兩次投訴均使得南岸廠被訴侵權產品的鏈接被刪除,之前的三個月交易量均被清零,若要恢復鏈接排名,需要付出極大的時間和廣告成本。王小莉的涉案不當起訴和投訴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應對因此給南岸廠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并承擔南岸廠的合理維權費用。
南岸廠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南岸廠在網上所銷售的產品不侵害王小莉自愿登記的25874號登記證書項下的收納袋宣傳冊和粵作登字-2018-F-00001749(以下簡稱1749號登記證書)收納袋宣傳冊的著作權。2.判令王小莉賠償南岸廠經濟損失20萬元,并支付合理律師費4萬元,共計24萬元。3.由王小莉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0月18日,王小莉向廣東省版權局申請作品自愿登記,取得25874號登記證書,登記了名稱為“收納袋產品宣傳冊”的一系列作品,其中包含涉案的5幅“狗狗表情” 圖案和6幅收納袋圖案(兔子、圓點、蝙蝠俠、半圓、英文字母、折線)。2018年2月1日,王小莉向廣東省版權局申請作品自愿登記,取得1749號登記證書,登記了名稱為“收納袋產品宣傳冊”的一系列作品,其中包含涉案的3幅收納袋圖案。
2018年1月18日,王小莉向一審法院提起前案訴訟,要求南岸廠停止侵害其25874號登記證書項下的作品復制權,包括涉案的3幅“狗狗表情”圖案及3幅收納袋圖案,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萬元。同年3月23 日,王小莉向該院提出撤訴申請,該院予以準許。
2018年3月8日,王小莉以1749號登記證書向阿里巴巴集團知識產權保護平臺對南岸廠進行投訴,南岸廠當即進行反通知,但阿里巴巴網站認為反通知不成立,下架了對應產品。同年4月22日,王小莉以25874號登記證書向阿里巴巴集團知識產權保護平臺對南岸廠進行投訴,該廠當即進行反通知,但阿里巴巴網站認為反通知不成立,又下架了對應產品。
王小莉經營的義烏市微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網店的交易訂單顯示:2016年9月19日,王小莉25874號登記證書上的五款“狗狗表情”圖案的收納袋產品已在網絡上公開銷售;2017年6月2日,王小莉25874號登記證書上的三款收納袋圖案(圓點、半圓、 英文字母)的收納袋產品已在網絡上公開銷售。
南岸廠提交的(2018)浙金公證民字第259號公證書顯示:2016 年5月31日,25874號登記證書中的五款“狗狗表情”圖案的收納袋在“Z?。。?46949891)”的QQ空間已公開展示。(2018)浙金公證民字第259號公證書結合前案中該院向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調取的交易記錄明細顯示:2016年5月22日,涉案25874號登記證書中的五款收納袋圖案(兔子、圓點、蝙蝠俠、半圓、英文字母)及1749號登記證書中的三款收納袋圖案的收納袋產品已在網絡上公開銷售。
南岸廠提交的(2018)浙金公證民字第309號公證書顯示:2014 年3月17日,與25874號登記證書中的收納袋半圓圖案相同的抱枕在新浪微博上公開;同年5月11日,與25874號登記證書中的收納袋折線圖案相似的圖片在新浪微博上公開;同年7月12日,與涉案25874號登記證書中的收納袋兔子、圓點圖案相似的兩張圖片在新浪微博上公開;2015年4月12 日,與涉案25874號登記證書中的收納袋蝙蝠俠圖案相同的圖片在新浪微博上公開。
南岸廠提交的(2018)浙金公證民字第310號公證書顯示:2016年5月24日,涉案25874號登記證書中的六款收納袋圖案及1749號登記證書中的三款收納袋圖案在“Sweet smile佰慕服裝”的微信朋友圈公開。
另,南岸廠為本案及前案各支付律師費2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南岸廠起訴請求確認其銷售的產品不侵害王小 莉的著作權并要求王小莉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律師費,故本案的案由應變更為“確認不侵害著作權糾紛及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本案雖然存在兩個法律關系,但均基于王小莉在涉案著作權登記后的維權行為引發的爭議,可以合并審理。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一、王小莉自愿登記的涉案14幅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二、南岸廠銷售的產品是否侵害了王小莉的著作權;三、王小莉的維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及其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一,作品的獨創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獨立完成、體現作者智力創作的獨特表達,該作品應當區別于他人已有的作品。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涉案的14幅作品在王小莉自愿登記或公開銷售之前,已有他人在網絡上公開銷售相同圖案的收納袋或在網絡上公開展示相似度極高圖片,故王小莉對上述作品不具有獨創性。
關于爭議焦點二,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作品登記證書是權利人用以證明其對何作品享有權利、何時享有權利的初步證據,雖然王小莉向該院提交了涉案14幅作品的登記證書,但已有證據證明王小莉的作品缺乏獨創性,足以推翻其登記證書,故上述作品不受法律保護,南岸廠在網絡上銷售的涉案產品并未侵權。但是,南岸廠起訴要求確認其未侵害王小莉的著作權,因確認不侵權的前提在于著作權的存在,而王小莉已不享有著作權,故該院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三,惡意訴訟是指當事人以獲取非法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而故意提起的一個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無根據之訴的行為。王小莉在前案中提起了知識產權訴訟,并在阿里巴巴知識產權保護平臺提出投訴??疾焱跣±蛑饔^上是否存在惡意,該院認為,其自愿登記的涉案14幅作品與他人已在網上公開銷售的產品或公開展示的圖片并無區別,王小莉未對其作品進行進一步的加工、演繹, 這種筒單的復制不構成作品的創作,王小莉在進行自愿登記時應當明知其對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權,但仍以該作品登記證書進行維權,主觀上應認定為惡意。雖然王小莉在前案中主動撤訴,但南岸廠為應訴、舉證而聘請律師,已造成該廠經濟損失。至于王小莉投訴行為,該行為發生在前案訴訟過程中及撤訴后,其已明知對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權,仍向阿里巴巴知識產權保護平臺發起投訴,導致南岸廠的產品被下架,給該廠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王小莉應當對南岸廠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關于王小莉所應承擔的賠償數額,該院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下架產品的售價、產品下架的時間、維權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王小莉賠償南岸廠經濟損失及合理律師費共計6萬元。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一款,《最高人
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條之規定,于2018年10月19日判決:一、王小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南岸廠經濟損失及合理律師費共計6萬元;二、駁回南岸廠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王小莉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900元,由南岸廠負擔1838元,王小莉負擔3062元。
二審中,南岸廠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王小莉向本院提交了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公證處出具的(2018)楊邗證民內字第1196號、 1197號公證書,擬證明雖然五款“狗狗表情”圖案的收納袋于2016年5月31日在“Z??!(346949891)”的QQ空間公開展示,但該QQ空間所展示的涉案產品系由王小莉向該QQ所有人張琛提供的事實。經質證,南岸廠對1196號、1197號公證書的真實性、關聯性有異議,認為在前案及本案中,王小莉均未提交創作原稿,也無法說明以何種形式公開發表了作品,故無法證明涉案作品系由王小莉所創作,況且南岸廠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證據已在前案中提交,王小莉在前案及本案一審中均未作反駁,遲至二審才提交上述公證書,且該案外人也未出庭接受雙方當事人和法院的質詢,故對上述證據不應予以采納。
本院經審查認為,王小莉提交的上述公證書中張琛的聲明實為證人證言,張琛本人未到庭作證,該證言內容真實性難以確認;同時,王小莉在上訴狀中對張琛的涉案QQ空間所登載的圖片真實性不予確認,認為“QQ空間內容的真實性尚未可知”,但在二審中又提交了張琛申請出具的上述公證書,以此主張其與張琛存在較長時間的合作關系,并由張琛將其所交付的圖片于2016年5月31日上傳于QQ空間的事實,王小莉的前后表述存在矛盾之處;在王小莉未能提交其他有效證據加以佐證的情況下,僅憑上述公證書尚不足以證明張琛上傳于QQ空間的產品確系源自王小莉,故本院對上述公證書不予認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根據王小莉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及南岸廠的答辯意見,本案二審 的主要爭議焦點為:1.王小莉就涉案14件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2.王小莉提起前案訴訟及投訴行為是否存有惡意;3.一審判決所確定的6萬元賠償數額是否合理。
關于爭議焦點一
雖然王小莉提供了涉案作品登記證書作為證明其著作權權屬的初步證據,但根據南岸廠提供的反駁證據證實,在王小莉進行作品登記或公開銷售相關產品之前,已有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圖片登載于QQ空間、微信朋友圈或微博。在信息時代,對旨在傳播營銷之用而登載于QQ空間、微信朋友圈等處的圖片或實物照片,應認定處于公眾想獲取就能獲取的狀態,且另有案外人早于王小莉對部分涉案作品進行了登記,王小莉存在接觸的高度可能性。上述事實足以推翻王小莉的初步權屬證據。王小莉在南岸廠對其著作權權屬提出異議并提交有效反證的情況下,未能繼續提交證據證明其在涉案兩份作品登記證書所記載的時間創作完成了涉案作品。綜上,僅憑現有證據難以認定王小莉獨立創作了涉案作品,故其不能就14件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權。
關于爭議焦點二
王小莉提起前案侵權訴訟之時,既未對自身的權利狀態進行審 慎判斷,也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涉案作品的實際創作完成時間和 首次發表時間。王小莉在南岸廠提交反證后即撤回了對該廠的起訴,從訴訟過程看,王小莉應知曉其主張的涉案權利存在嚴重瑕疵或不確定狀態,其提起前案侵權訴訟的行為難謂善意。
王小莉以25874號登記證書所載作品作為權利基礎提起前案侵權訴訟,在收到南岸廠所提交的涉案證據后,以訴訟過程中取得的 1749號登記證書向阿里巴巴網站對南岸廠發起投訴。而該投訴內容 已在南岸廠所提交的涉案證據中得以體現,其僅以南岸廠的證據真 實性難以確認為由在訴訟過程中堅持投訴,致使南岸廠的產品鏈接 被刪除,利益因之受損,王小莉的該次投訴行為明顯不當。在前案撤訴后,王小莉應明確知悉其以25874號登記證書所載作品主張的涉案著作權存在重大瑕疵,其侵權訴請難以得到支持,但其又以該份登記證書再行向阿里巴巴網站投訴,再次使得南岸廠的相關產品鏈接被刪除,該行為已具有較為明顯的可責性。
綜上,王小莉提起前案侵權訴訟及利用阿里巴巴網站的投訴規 則,影響作為直接競爭對手的南岸廠的正常經營,以此獲取不正當競爭利益,對其上述被訴行為應給予明確的否定性評價。王小莉應就其涉案被訴行為給南岸廠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三
本案中,王小莉存在起訴及兩次投訴行為,具有較為明顯的主觀故意;客觀上導致南岸廠因此遭受一定的經濟損失。綜合考慮到王小莉涉案行為的性質、情節,下架產品的售價、下架時間,南岸廠為此所支出的包括律師費、公證費及調查取證費用等合理維權費用等因素,一審酌情確定的賠償數額6萬元,在合理自由裁量范圍內,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王小莉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基本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王小莉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 宇
審 判 員 劉 建 中
審 判 員 何 瓊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劉雨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