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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著作權不侵權及知識產權惡意訴訟賠償責任糾紛成功案例一審判決

 來源: 日期:2019/8/16 8:18:29 人氣:293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浙07民初69

原告:浦江縣南岸家居用品廠

經營者:黃坤龍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延軍,浙江雙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小莉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華佳楠,浙江稠州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浦江縣南岸家居用品廠與被告王小莉確認不侵害著作權糾紛及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4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6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浦江縣南岸家居用品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延軍,被告王小莉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金振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浦江縣南岸家居用品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原告在網上所銷售的產品(產品鏈接為:http://detail.1688.com/offer/548339526399.html、http://detail.1688.com/offer/554666772743.htmlhttp://detail.1688.com/offer/545476118035.html)不侵犯被告自愿登記的粵作登字-2017F00025874收納袋產品宣傳冊和粵作登字-2018F00001749收納袋宣傳冊的著作權。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并支付合理律師費4萬元,共計24萬元。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被告于2018112日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原告侵害著作權糾紛【案號為(2018)浙07民初11號】,要求原告店鋪所涉產品立即下架,并要求原告賠償給被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費用共計5萬元,原告在收到被告的起訴狀及證據后積極進行了舉證,根據被告對其作品描述的獨創性及公開時間,原告將被告所認為的具有獨創性的創作素材、在先作品登記及涉案產品的公開時間均予以證據保全,被告方陳述其是以產品銷售的方式將作品公開,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給予被告在庭審結束后10日的舉證期限內舉證,被告并未在舉證期限內證明,并于2018323日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訴,放棄原先的訴訟請求。在(2018)浙07民初11號案件訴訟過程中,被告于201821日將其公證取證原告阿里巴巴店鋪內的部分產品又進行了作品自愿登記,將原告銷售的產品上的圖片,改為平面花型圖案,不附帶產品造型,并聲明涉案作品首次發表時間為201588日,首次制作日期為201528日,登記證號為粵作登字-2018F00001749,并用該證書以著作權人的身份于201838日向阿里巴巴知識產權平臺進行投訴,阿里巴巴知識產權投訴平臺利用避風港原則,以被告不接受反通知而將(2018)浙07民初11號案件中涉案的兩個鏈接中的其中一個鏈接所有產品刪除。在撤回(2018)浙07民初11號案件訴訟,放棄原先訴訟請求后,被告又以登記證號為粵作登字-2017F00025874號的著作權人身份向阿里巴巴知識產權投訴平臺投訴侵權,同樣原告涉案產品兩個鏈接下的產品全部被刪除。原告認為,被告前后兩次將權屬不清的作品通過作品自愿登記為其本人作品,并以作品登記證為著作權初步權利證據,向阿里巴巴知識產權平臺投訴,明知阿里巴巴知識產權投訴平臺采用避風港原則,以不接受反通知為由要求平臺履行通知刪除義務;利用權屬不清的作品對原告發起訴訟,要求原告刪除正常經營的涉案產品,并要求原告賠償經濟損失,后又撤訴放棄全部訴訟請求,被告的行為已然構成惡意投訴和惡意訴訟,被告的惡意投訴和惡意訴訟造成原告店鋪產品鏈接未經司法判決認定侵權的情況下被第三方服務平臺事實上認定侵權行為成立,進而造成原告銷售的產品鏈接被刪除的損害后果。綜上所述,原告為避免繼續遭受被告無休止的發起權屬不清著作權的侵權投訴和訟累,以及挽回因被告的惡意投訴和惡意訴訟給原告造成的巨大經濟損失,特起訴至貴院,望支持原告之訴請。

被告王小莉辯稱,其有相應的版權證書,其向原告提起的訴訟及投訴沒有任何過錯,屬于正當的維權行為。本案原告起訴的案由是確認之訴,而原告又主張賠償損害屬于損害責任糾紛,兩者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不應在同一訴訟案件中主張。最后,原告也沒有因為被告的正當維權行為遭受巨大的損失。

原告浦江縣南岸家居用品廠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

1.原告營業執照,擬證明原告主體資格。

2.被告身份信息,擬證明被告主體資格。

3.2018)浙07民初11號案件訴訟材料(包括起訴狀、粵作登-2017F00025874號作品登記證書、(2018)浙義證民內字第180號公證書、(2018)浙金證民內字第259、309、310號公證書、庭審筆錄、民事裁定書),擬證明被告惡意地將他人的作品、公有領域的創作素材和他人公開銷售的產品自愿登記為其作品,通過起訴索賠將原告拖入訴訟程序中,在原告積極舉證后又撤回訴訟,進而無法明確涉案作品著作權權屬和原告侵權問題,使得原告持續遭受著作權侵權風險。

4.粵作登字-2018F00001749號作品登記證書,證明被告用以投訴原告著作權侵權的著作權登記證在(2018)浙07民初11號案件訴訟過程中進行了自愿登記,結合證據3擬證明有部分自愿登記的作品在被告證據保全原告店鋪產品銷售的公證書中早已出現,以及在他人微信朋友圈和阿里巴巴店鋪中早已銷售。

5.被告王小莉惡意投訴記錄,結合證據4擬證明被告王小莉將涉案產品圖案登記為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后在案件訴訟過程中進行投訴;結合證據3證明其在案件撤訴后無法確認著作權權屬和認定侵權事實的情況下進行投訴;綜合以說明被告王小莉進行惡意投訴和惡意訴訟。

6.原告被投訴商品的下架記錄,擬證明被告在明知其著作權權屬不清的情況下,利用阿里巴巴知識產權投訴平臺不負責審核、只履行通知刪除義務的投訴機制,遞交作品登記證惡意投訴造成原告經營的阿里巴巴店鋪所涉鏈接產品全部下架的損害后果。

7.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師費發票,擬證明原告因被告惡意提起訴訟所支付的律師費用和本案維權支出。

8.原告在網上銷售的產品鏈接,擬證明原告在網上所銷售的兩個鏈接產品沒有侵犯被告的著作權。

被告王小莉對浦江縣南岸家居用品廠提交的證據1、2無異議;對證據3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著作權是自愿登記,被告創作著作權的時間與登記的時間無關聯性,被告在(2018)浙07民初11號案件中有相應的版權證書,屬于正當維權行為,并沒有惡意;對證據4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被告創作著作權的時間遠遠早于登記時間,即便起訴之前已經在他人店鋪內及微信朋友圈出現,并不能證明該著作權屬于他人或者公有領域;對證據5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被告有相應的著作權證書,有權利對相關侵權產品進行投訴,并不存在惡意的行為;對證據6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恰恰證明被告提供的著作權證書為阿里巴巴所認可,并不存在惡意投訴行為;對證據7,第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形式上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備注中的案號系手寫,不能確定與(2018)浙07民初11號案件有關,律師代理費用與本案無關,不屬于損害后果;第二份委托代理合同形式上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律師代理費用與本案無關,不屬于損害后果;對證據8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

被告王小莉為支持其答辯意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義烏市微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開設在阿里巴巴網站上的店鋪的交易訂單、圖片9頁(網絡打印件);

2.義烏市微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證據1-2擬證明被告王小莉享有的著作權小狗表情的五個款式在2016919日及收納桶類的三個款式于201762日已經在王小莉經營的義烏市微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網店內公開銷售。

3.義烏市省佩日用品廠開設在阿里巴巴網站上的店鋪的交易訂單、圖片12頁(網絡打印件);

4.義烏市省佩日用品廠的營業執照打印件;

5.義烏市省佩日用品廠的證明一份;

證據3-5擬證明被告王小莉享有的著作權收納桶的9款產品于201765日已在其供應商義烏市省佩日用品廠的網店內公開銷售。

6.阿里巴巴投訴記錄一份,擬證明被告王小莉的投訴行為屬正常的維權行為,原告的反通知不成立系阿里巴巴審核的結果,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被告占優勢地位。

原告浦江縣南岸家居用品廠對被告王小莉提供的證據1,經雙方上網核實,對其中1-7、9頁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中第8頁的圖片,系保存在被告電腦上的圖片,對真實性和關聯性有異議,對證據2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原告提交的(2018)浙金公證民字第259號公證書已證明涉案作品在首次銷售前他人已在QQ空間公開,故證據1-2不能達到證明目的;對證據3,經雙方上網核實,1-7頁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8-12頁被告無法核實,真實性有異議,對證據4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證據5的真實性和關聯性有異議,該證據屬于證人證言,證人應出庭接受雙方質詢,且原告在第259號、309號及310號公證書中已證明被告作品獨創性的部分,來自于共有領域,故證據3-5不能達到證明目的;對證據6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該證據恰恰證明被告對原告反通知的內容是明知的,其在第一次起訴后明知著作權處于不確定的狀態仍進行投訴,應當承擔責任。

上述證據,本院認證如下:原告浦江縣南岸家居用品廠提交的證據,被告王小莉對真實性均無異議,且與本案有關,本院予以確認,至于能否達到原告的證明目的,本院在下文中予以論述。被告王小莉提供的證據1-2,經上網核實,除證據18頁外,原告對其他證據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對證據3-5,因訂單未經核實,真實性不予確認;對證據6,原告對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已認定的證據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1018日,被告王小莉向廣東省版權局申請作品自愿登記,登記了名稱為收納袋產品宣傳冊的一系列作品,其中包含涉案的5狗狗表情圖案和6幅收納袋圖案(兔子、圓點、蝙蝠俠、半圓、英文字母、折線),登記號為粵作登字-2017-F-00025874(附圖1)。201821日,王小莉向廣東省版權局申請作品自愿登記,登記了名稱為收納袋產品宣傳冊的一系列作品,其中包含涉案的3幅收納袋圖案,登記號為粵作登字-2018-F-00001749(附圖2)。

2018118日,被告王小莉向本院提起侵害作品復制權糾紛一案,要求原告浦江縣南岸家居用品廠停止侵害其登記號為粵作登字-2017-F-00025874的作品復制權,包括涉案的3狗狗表情圖案及3幅收納袋圖案,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萬元,案號為(2018)浙07民初11號。2018323日,王小莉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予以準許。

201838日,被告王小莉以登記號為粵作登字-2018-F-00001749作品登記證書向阿里巴巴集團知識產權保護平臺對原告浦江縣南岸家居用品廠進行投訴,浦江縣南岸家居用品廠當即進行反通知,但阿里巴巴認為反通知不成立,下架了鏈接為http://detail.1688.com/offer/554666772743.

html的產品(附圖3)。2018422日,被告王小莉以登記號為粵作登字-2017-F-00025874作品登記證書向阿里巴巴集團知識產權保護平臺對原告浦江縣南岸家居用品廠進行投訴,浦江縣南岸家居用品廠當即進行反通知,但阿里巴巴認為反通知不成立,下架了鏈接為http://detail.1688.com/offer/

548339526399.html(附圖4)http://detail.1688.com

/offer/545476118035.html的產品(附圖5)。

被告王小莉在其經營的義烏市微趣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網店的交易訂單顯示:2016919日,王小莉粵作登字-2017-F-00025874的作品登記證書上的五款狗狗表情圖案的收納袋產品已在網絡上公開銷售;201762日,王小莉粵作登字-2017-F-00025874作品登記證書上的三款收納袋圖案(圓點、半圓、英文字母)的收納袋產品已在網絡上公開銷售。

原告浦江縣南岸家居用品廠提交的(2018)浙金公證民字第259號公證書顯示:2016531日,涉案粵作登字-2017-F-00025874作品登記證書中的五款狗狗表情圖案的收納袋在“Z?。。?/span>346949891QQ空間已公開展示。(2018)浙金公證民字第259號公證書結合(2018)浙07民初11號案件中本院向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調取的交易記錄明細顯示:2016522日,涉案粵作登字-2017-F-00025874作品登記證書中的五款收納袋圖案(兔子、圓點、蝙蝠俠、半圓、英文字母)及粵作登字-2018-F-00001749作品登記證書中的三款收納袋圖案的收納袋產品已在網絡上公開銷售。

原告浦江縣南岸家居用品廠提交的(2018)浙金公證民字第309號公證書顯示:2014317日,與涉案粵作登字-2017-F-00025874作品登記證書中的收納袋半圓圖案相同的抱枕在新浪微博上公開;2014511日,與涉案粵作登字-2017-F-00025874作品登記證書中的收納袋折線圖案相似的圖片在新浪微博上公開;2014712日,與涉案粵作登字-2017-F-00025874作品登記證書中的收納袋兔子、圓點圖案相似的兩張圖片在新浪微博上公開;2015412日,與涉案粵作登字-2017-F-00025874作品登記證書中的收納袋蝙蝠俠圖案相同的圖片在新浪微博上公開。

原告浦江縣南岸家居用品廠提交的(2018)浙金公證民字第310號公證書顯示:2016524日,涉案粵作登字-2017-F-00025874作品登記證書中的六款收納袋圖案及粵作登字-2018-F-00001749作品登記證書中的三款收納袋圖案的收納袋產品在“Sweetsmile佰慕服裝的微信朋友圈公開。

另,原告浦江縣南岸家居用品廠為本案支付律師費2萬元,為(2018)浙07民初11號案件支付律師費2萬元。

本院認為,原告浦江縣南岸家居用品廠起訴請求確認其銷售的產品不侵害被告王小莉的著作權并要求王小莉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律師費,故本案的案由應變更為確認不侵害著作權糾紛及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本案雖然存在兩個法律關系,但均基于王小莉在涉案著作權登記后的維權行為引發的爭議,可以合并審理。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一、被告王小莉自愿登記的涉案14幅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二、原告浦江縣南岸家居用品廠銷售的產品是否侵犯了王小莉的著作權;三、王小莉的維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及其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一,作品的獨創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獨立完成、體現作者智力創作的獨特表達,該作品應當區別于他人已有的作品。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涉案的14幅作品,在王小莉自愿登記或公開銷售之前,已有他人在網絡上公開銷售相同圖案的收納袋或在網絡上公開展示相似度極高圖片,故王小莉對上述作品不具有獨創性。

關于爭議焦點二,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作品登記證書是權利人用以證明其對何作品享有權利、何時享有權利的初步證據,雖然被告王小莉向本院提交了涉案14幅作品的登記證書,但已有證據證明王小莉的作品缺乏獨創性,足以推翻其登記證書,故上述作品不受法律保護,原告浦江縣南岸家居用品廠在網絡上銷售的產品(產品鏈接為:

http://detail.1688.com/offer/548339526399.html、http://detail.1688.com/offer/554666772743.html

http://detail.1688.com/offer/545476118035.html)并未侵權。但是,浦江縣南岸家居用品廠起訴要求確認其未侵犯王小莉的著作權,因確認不侵權的前提在于著作權的存在,而王小莉已不享有著作權,故本院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三,惡意訴訟是指當事人以獲取非法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而故意提起的一個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無根據之訴的行為。本案中,被告王小莉在本院的(2018)浙07民初11號案件中提起了知識產權訴訟,并在阿里巴巴知識產權保護平臺提出投訴??疾焱跣±蛑饔^上是否存在惡意,本院認為,其自愿登記的涉案14幅作品與他人已在網上公開銷售的產品或公開展示的圖片并無區別,王小莉未對其作品進行進一步的加工、演繹,這種簡單的復制不構成作品的創作,王小莉在進行自愿登記時應當明知其對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權,但王小莉仍以該作品登記證書進行維權,主觀上應認定為惡意。雖然王小莉在本院(2018)浙07民初11號案件主動撤訴,但浦江縣南岸家居用品廠為應訴、舉證聘請律師,已造成浦江縣南岸家居用品廠經濟損失。至于王小莉投訴行為,該行為發生在(2018)浙07民初11號案件訴訟過程中及撤訴后,其已明知對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權,仍向阿里巴巴知識產權保護平臺發起投訴,導致原告的產品被下架,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王小莉應當對原告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關于王小莉所應承擔的賠償數額,本院綜合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下架產品的售價、產品下架的時間、維權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王小莉賠償浦江縣南岸家居用品廠經濟損失及合理律師費共計6萬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小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浦江縣南岸家居用品廠經濟損失及合理律師費共計6萬元;

二、駁回原告浦江縣南岸家居用品廠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王小莉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00元,由原告浦江縣南岸家居用品廠負擔1838元,被告王小莉負擔306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呂 強

審 判 員  趙 娟

人民陪審員  王芯育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員  徐圓圓

附圖1:粵作登字-2017-F-00025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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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2:粵作登字-2018-F-0000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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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3

http://detail.1688.com/offer/5546667727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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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4

http://detail.1688.com/offer/5483395263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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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5

http://detail.1688.com/offer/54547611803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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