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審理指南》的通知
本省各中級人民法院及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
為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效制裁侵權行為,統一裁判標準,我庭在對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問題進行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形成本審理指南?,F予以印發,請參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庭。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
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審理指南
為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效制裁侵權行為,統一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裁判標準,合理確定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數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南。
一、確定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數額的總體導向
第一條 以填平損失為基本原則,充分彌補權利人因被侵權遭受的損害,同時應重視提高侵權人的侵權代價,預防并制裁不法行為,實現以補償為主、以懲罰為輔的制度功能。
第二條 貫徹比例協調政策,科技成果類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數額應與科技成果的創新高度和貢獻程度相適應,著作權損害賠償數額應與作品的獨創性范圍和尺度相適應,商業標識類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數額應與商業標識的顯著程度、知名度等相適應。
第三條 賠償數額的確定既是事實問題,也是法律問題,人民法院既要努力查明權利價值、侵權情節、損害程度等客觀事實,也要適當考慮侵權人的主觀狀態,在認定事實的基礎上體現法院的價值判斷。
第四條 積極運用經濟分析的思維和方法,必要時引導當事人對損失或獲利數額進行鑒定評估,提高損害賠償計算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實現賠償數額與知識產權市場價值的契合。
二、確定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數額的具體方法
第五條 確定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數額的主要方法有:
(一)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
(二)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三)該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的倍數;
(四)當事人約定的賠償數額或賠償計算方式;
(五)法定賠償。
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第六條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主要指利潤損失,包括因侵權導致權利人相關產品的銷售量流失以及價格受到侵蝕而造成的利潤減少。
權利人因被侵權減少的銷售量難以確定的,按照侵權產品的銷售量確定。
第七條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除利潤損失外,還可以包括商譽損失和恢復成本。
商譽損失是指因侵權使權利人的商業標識遭到丑化、淡化等不利影響,進而導致權利人未來銷售能力或議價能力的降低,或者導致權利人的其他產品受到牽連而影響獲利。
恢復成本是指權利人為消除因侵權帶來的不利影響而額外支出的更正廣告費等費用。
第八條 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產品銷售量與該侵權產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
侵權產品利潤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但對于侵權故意明顯、侵權情節及后果嚴重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銷售利潤計算。
侵權產品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權利人產品利潤或者該行業的平均單位利潤計算。
第九條 在確定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時,應當考慮侵害涉案知識產權的行為與所得利益之間的因果關系,合理界定該知識產權對實現侵權產品整體利潤的貢獻率;對因侵權人自身商譽、產品中的其他知識產權等因素而獲取的利益,應當從侵權人整體獲利中扣除。
權利人主張依據侵權人獲利確定賠償數額的,應當就侵權人因實施侵權行為所獲得的總收益承擔舉證責任;侵權人主張扣除因其他因素而獲取的利益的,應承擔相應舉證責任。
第十條 在侵害商標權案件中,人民法院認定構成反向混淆的,一般不應根據侵權人獲利確定賠償數額,但權利人能夠證明侵權獲利與侵權行為有因果關系的除外。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是指權利人在糾紛發生前許可侵權人或第三人使用涉案知識產權時已實際收取或依據合同可以收取的費用。
侵害著作權的賠償數額,可以參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第十二條 在確定許可使用費的倍數時,應當考慮的主要因素有:
(一)侵權情形與許可使用的情形是否相似,包括許可使用的方式、期限、范圍等;
(二)侵權人的過錯程度;
(三)侵權人與權利人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
第十三條 參照許可使用費的倍數確定的賠償數額應當高于正常交易狀態下的許可使用費。
第十四條 權利人、侵權人依法約定侵害知識產權的賠償數額或者賠償計算方法,并在侵權訴訟中主張依據該約定確定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權利人、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約定的賠償數額進行調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根據約定數額確定賠償數額將導致雙方利益明顯失衡的除外。
第十五條 依照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均無法確定賠償數額,當事人之間亦無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法定賠償方法確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利益的確切數額雖無法查實,但有證據證明已經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或者低于法定賠償最低限額的,人民法院應當適用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或第二項在法定賠償數額之外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第十六條 在適用法定賠償方法時,可以按照以下步驟確定賠償數額或驗證賠償數額的恰當性:
(一)將專利法、著作權法或商標法規定的法定賠償數額分為若干等級,如“高”、“較高”、“適中”、“較低”、“低”五等,每個等級對應一定幅度的賠償數額。
(二)細化損害賠償考量因素,設立兩級指標層,第一級指標層包括權利信息和侵權信息。
權利信息之下的二級指標可包括:權利類型,創新程度或顯著程度、知名度,權利穩定性,權利使用情況,市場價值,保護期限等。
侵權信息之下的二級指標可包括:主觀過錯,侵權行為的類型,侵權規模,侵權的持續時間、地域范圍,侵權后果等。
(三)在按照立法目的及司法政策導向合理設置各項指標權重的基礎上,根據二級指標評估一級指標的等級,再對一級指標中的權利信息和侵權信息進行綜合評判、相互修正,確定法定賠償數額的等級;
(四)結合區域經濟發展水平,對經濟發達地區、次發達地區、欠發達地區分別設置不同的法定賠償系數,確定最終的賠償數額。
第十七條 依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適用懲罰性賠償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惡意侵害他人商標權;
(二)侵權情節嚴重;
(三)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商標許可使用費可以確定。
判斷惡意的考量因素包括:是否屬于重復侵權、是否明知權利的存在、侵權人與權利人之間是否存在特定關系,以及是否存在故意拖延訴訟、舉證妨礙等行為。
判斷侵權情節嚴重性的考量因素包括:是否屬于相同侵權、是否貶損權利人商譽、是否對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造成損害,以及侵權的規模、時間、范圍等。
第十八條 在侵害專利權和侵害著作權案件中,可以參照適用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懲罰性賠償條款。
第十九條 合理開支是為制止涉案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必要的費用。
合理開支主要包括:
(一)律師、專利代理人等的代理費用;
(二)公證費及其他調查取證費用;
(三)鑒定費用;
(四)交通食宿費;
(五)訴訟材料印制費;
(六)權利人因申請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而支付的倉儲、保管、處置等費用。
第二十條 確定律師代理費時,可以參考國家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的律師收費標準,并結合案件復雜程度、律師工作量、實際判賠額和請求賠償額的比例等因素合理確定。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雖未提供與合理開支相關的合同、發票等證據,但在案事實顯示確有代理費、公證費等支出的,人民法院仍應對該部分合理開支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 判決書一般應單獨列明合理開支的數額,但在以法定賠償方法確定賠償數額的小標的案件中,合理開支的數額可以與其他損害賠償合并列明。
三、其他相關問題
第二十三條 侵權人依據專利法第七十條、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或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所主張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的,一般不對包括合理開支在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在侵害專利權案件中,侵權行為系許諾銷售行為的,侵權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一般以合理開支為主,除非權利人能夠證明該行為造成了其他損失。
第二十五條 在侵害商標權案件中,權利人在侵權行為發生前三年內未實際使用涉案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侵權人僅對合理開支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權利人將生產者和某一銷售者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其明確生產者損害賠償的范圍,是僅限于該案銷售者所售侵權產品,還是包括生產者制造的全部侵權產品。
生產者和銷售者不構成共同侵權的,應分別承擔賠償責任;構成共同侵權的,應對共同侵權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權利人起訴生產者并獲得賠償后,仍可以起訴銷售者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侵權行為在訴訟期間仍在持續,權利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增加賠償數額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在增加后的請求賠償總額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二審中,權利人就持續侵權提出增加賠償數額的,二審法院可以就賠償數額進行加判,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九條 電商平臺上標注的侵權產品銷售量可以作為確定法定賠償數額的考量因素,侵權人認為該銷售量存在刷單等虛假成分的,應承擔相應舉證責任。
第三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
(一)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責令侵權人提供上述證據;
(二)權利人提供了證明侵權成立的有效證據;
(三)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但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收集上述證據;
(四)根據權利人提交的證據或者日常生活經驗,可以認定侵權人有較為完備的會計制度和財務賬簿、資料。
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