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交專利申請前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相關技術信息的,當心構成技術公開!
近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浙江高院)就羅某起訴永康市興宇五金制造廠(下稱興宇五金廠)、浙江貝寧工貿有限公司(下稱司貝寧公司)外觀設計專利侵權上訴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羅某員工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相關設計的圖片早于涉案專利的申請日,二被告關于涉案專利技術構成現有設計的主張成立,駁回羅某上訴,維持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杭州中院)此前作出的一審判決。
長期以來,業界對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的技術信息是否屬于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信息、能否構成公知信息等意見不一,不同的法院也有不同判決。該案一審、二審均認定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相關產品信息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引起業界廣泛關注。
門花產品引發訴訟
羅某起訴稱,2016年10月12日,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名為“門花(精雕壓鑄呂-7)”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并于2017年1月4日獲得授權。在興宇五金廠、司貝寧公司制造、銷售了門花產品(下稱被訴侵權產品)后,羅某經比對后認為,被訴侵權產品涉嫌落入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涉嫌構成專利侵權。溝通無果后,羅某將二公司起訴至杭州中院,并索賠經濟損失10萬元等。
對于羅某的指責,興宇五金廠與司貝寧公司的代理人、浙江雙實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延軍辯稱,首先,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規定,不應被授予專利權;其次,被控侵權產品所使用的是現有設計等。
杭州中院結合在案證據,經審理后認為,被訴侵權設計與涉案專利構成近似,不過,二被告提出的現有設計的抗辯成立,駁回羅某的訴訟請求。
羅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訴。浙江高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謹慎審理
在該案一審、二審中,原、被告雙方最大的爭議焦點是羅某員工在微信朋友圈發布涉案專利技術的相關圖片是否構成現有設計。
對此,羅某認為,微信朋友圈是具有一定私密性的社交媒體,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的信息內容未達到對不特定公眾公開的結果,微信朋友圈的內容也不存在被不特定公眾所知的可能性。此外,之前已有法院判決微信朋友圈信息的發布不構成專利法意義上公開。
王延軍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則認為,微信朋友圈雖然可以限制朋友圈好友對內容的查看等,但這不能因此否定朋友圈信息可查看和轉發的功能,也不可能絕對阻礙人們對微信朋友圈信息的應用情況,相反公眾可以通過微信朋友圈獲取其可能所需要的信息,達到其所可能要達到的目的,這在客觀已經達到了“公眾所知”的標準。
對此,杭州中院在一審判決中認為,實踐中,任何一項設計都不可能已經被國內外所有公眾實際知悉,專利法中規定的現有設計應當是指該設計在提交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處于能夠為公眾獲得的狀態,具有被獲知的可能性。該案中,微信用戶對于發布在朋友圈的內容在主觀目的上也是為了公開與共享,而非隱藏與保密。就微信朋友圈中發布的內容而言,確實存在“僅好友可見”“所有人可見”等情形。但即使微信用戶將其朋友圈權限設置為僅對部分好友可見,該部分好友對該微信用戶的朋友圈內容并不負有保密義務,而是可以提供給他人査看,或進行下載、轉發或用于其他公開用途。對于尚未成為特定微信用戶好友的普通社會公眾而言,也均存在將其添加為好友進而可獲知其朋友圈內容的可能性等。其次,在涉案的朋友圈中,通過發布者的微信昵稱以及個性簽名可知,該微信用戶系通過微信朋友圈推銷其產品,朋友圈中所發布的產品已經在售,公眾已經可以購買并使用。作為門花的設計,一旦公開銷售或使用即已經為不特定公眾所知。因此,該用戶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的內容可以作為現有設計抗辯的依據。
在此問題上,浙江高院經審理則認為,不能簡單一概而論,應當持發展的眼光并結合具體案情作具體分析。隨著使用范圍和用途的不斷擴展,越來越多的人把微信朋友圈當作進行產品營銷活動的重要途徑,客觀上部分微信朋友圈已經兼具了營銷的功能,甚至出現了微商群體。在不少行業,不少人已經習慣通過朋友圈去了解市場產品信息并直接銷售或者購買產品。而從信息發布者的角度出發,也希望其在朋友圈發布的產品信息能讓更多的人知悉,其對要求添加為好友的請求通常也不會拒絕,朋友圈又存在無限擴散的可能。因此,僅僅以朋友圈的屬性和權限設定等為由,就認為其只是好友之間的生活信息交流平合,而否定朋友圈在信息傳播方面的社會公開性和市場價值,這與實際情況不符。
裁判標準需要統一
事實上,對于微信朋友圈公開的信息能否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業界意見不一,在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案或者專利侵權訴訟中,存在不同的認定。
比如,有觀點就認為,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為公眾所知”,應指不特定的公眾能夠獲得并知悉現有設計的狀態。微信用戶在朋友圈發布的內容,并非對所有網絡用戶公開,其內容僅該微信用戶的好友可見,其他人無法通過關鍵詞在網絡平臺上進行檢索查閱。即使對于微信好友,微信用戶也可以通過相關設置,使部分好友或全部好友無法閱讀其發布的朋友圈信息。因此,微信朋友圈即使傳播速度較快,但仍然有別于博客、微博等對不特定用戶公開的產品,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因此,在微信朋友發布的技術信息不能作為現有設計的對比文件。
不過,也有不少學者認為,在大多數情況下,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相關技術可以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大連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陶鑫良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候表示,首先,從信息發布者的主觀意圖來看,大部分發布者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信息,是希望讓更多的人了解該技術和產品,進而達到推銷的目的,他們主觀上并不希望禁止他人查看該技術或產品;其次,從客觀上來看,雖然微信朋友圈好友人數有一定限制,但并不是保密限制,其微信好友等主體也沒有承擔保密的義務,發布者發布相關信息后,客觀上會造成更大范圍的傳播,實現了技術的公開?!耙虼?,一般情況下,非特定人是完全有可能積極求取或者被動獲取包括相關技術信息等微信信息的。而專利法意義上用于新穎性判折的公知技術信息,正是指非特定人有可能接觸到的技術信息,也理當包括一般的微信中所發布的技術信息。當然,采取嚴格保密措施并有證據證明迄今仍然實現保密效果的情況例外?!碧睁瘟颊J為。
業內人士呼吁,要確保各地的司法裁判尺度統一,應及時對相關法律進行完善和修訂。(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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