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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來源: 日期:2017/4/10 10:29:27 人氣:48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61212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3次會議通過,自20173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是指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標駁回復審、商標不予注冊復審、商標撤銷復審、商標無效宣告及無效宣告復審等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商標授權確權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范圍,一般應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及理由確定。原告在訴訟中未提出主張,但商標評審委員會相關認定存在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在各方當事人陳述意見后,可以對相關事由進行審查并做出裁判。

  第三條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標標志整體上與國家名稱等相同或者近似。

  對于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等,但整體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標志,如果該標志作為商標注冊可能導致損害國家尊嚴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情形。

  第四條 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其屬于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五條 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

  將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等申請注冊為商標,屬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響。

  第六條 商標標志由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和其他要素組成,如果整體上具有區別于地名的含義,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所指情形。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查訴爭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應當根據商標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判斷該商標整體上是否具有顯著特征。商標標志中含有描述性要素,但不影響其整體具有顯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標志以獨特方式加以表現,相關公眾能夠以其識別商品來源的,應當認定其具有顯著特征。

  第八條 訴爭商標為外文標志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中國境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對該外文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進行審查判斷。標志中外文的固有含義可能影響其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顯著特征,但相關公眾對該固有含義的認知程度較低,能夠以該標志識別商品來源的,可以認定其具有顯著特征。

  第九條 僅以商品自身形狀或者自身形狀的一部分作為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相關公眾一般情況下不易將其識別為指示商品來源標志的,該三維標志不具有作為商標的顯著特征。

  該形狀系申請人所獨創或者最早使用并不能當然導致其具有作為商標的顯著特征。

  第一款所稱標志經過長期或者廣泛使用,相關公眾能夠通過該標志識別商品來源的,可以認定該標志具有顯著特征。

  第十條 訴爭商標屬于法定的商品名稱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的通用名稱。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屬于商品通用名稱的,應當認定為通用名稱。相關公眾普遍認為某一名稱能夠指代一類商品的,應當認定為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被專業工具書、辭典等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認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參考。

  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一般以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判斷標準。對于由于歷史傳統、風土人情、地理環境等原因形成的相關市場固定的商品,在該相關市場內通用的稱謂,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通用名稱。

  訴爭商標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其申請注冊的商標為部分區域內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的,人民法院可以視其申請注冊的商標為通用名稱。

  人民法院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屬于通用名稱,一般以商標申請日時的事實狀態為準。核準注冊時事實狀態發生變化的,以核準注冊時的事實狀態判斷其是否屬于通用名稱。

  第十一條 商標標志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說明所使用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產地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暗示商品的特點,但不影響其識別商品來源功能的,不屬于該項所規定的情形。

  第十二條 當事人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主張訴爭商標構成對其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而不應予以注冊或者應予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量如下因素以及因素之間的相互影響,認定是否容易導致混淆:

 ?。ㄒ唬┥虡藰酥镜慕瞥潭?;

 ?。ǘ┥唐返念愃瞥潭?;

 ?。ㄈ┱埱蟊Wo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程度;

 ?。ㄋ模┫嚓P公眾的注意程度;

 ?。ㄎ澹┢渌嚓P因素。

  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意圖以及實際混淆的證據可以作為判斷混淆可能性的參考因素。

  第十三條 當事人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主張訴爭商標構成對其已注冊的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而不應予以注冊或者應予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如下因素,以認定訴爭商標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其與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從而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ㄒ唬┮C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程度;

 ?。ǘ┥虡藰酥臼欠褡銐蚪?;

 ?。ㄈ┲付ㄊ褂玫纳唐非闆r;

 ?。ㄋ模┫嚓P公眾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

 ?。ㄎ澹┡c引證商標近似的標志被其他市場主體合法使用的情況或者其他相關因素。

  第十四條 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構成對其已注冊的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或者翻譯而不應予以注冊或者應予無效,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裁決支持其主張的,如果訴爭商標注冊未滿五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陳述意見之后,可以按照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進行審理;如果訴爭商標注冊已滿五年,應當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進行審理。

  第十五條 商標代理人、代表人或者經銷、代理等銷售代理關系意義上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經授權,以自己的名義將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的,人民法院適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審理。

  在為建立代理或者代表關系的磋商階段,前款規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申請注冊的,人民法院適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審理。

  商標申請人與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間存在親屬關系等特定身份關系的,可以推定其商標注冊行為系與該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惡意串通,人民法院適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審理。

  第十六條 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中規定的其他關系

 ?。ㄒ唬┥虡松暾埲伺c在先使用人之間具有親屬關系;

 ?。ǘ┥虡松暾埲伺c在先使用人之間具有勞動關系;

 ?。ㄈ┥虡松暾埲伺c在先使用人營業地址鄰近;

 ?。ㄋ模┥虡松暾埲伺c在先使用人曾就達成代理、代表關系進行過磋商,但未形成代理、代表關系;

 ?。ㄎ澹┥虡松暾埲伺c在先使用人曾就達成合同、業務往來關系進行過磋商,但未達成合同、業務往來關系。

  第十七條 地理標志利害關系人依據商標法第十六條主張他人商標不應予以注冊或者應予無效,如果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地理標志產品并非相同商品,而地理標志利害關系人能夠證明訴爭商標使用在該產品上仍然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該產品來源于該地區并因此具有特定的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如果該地理標志已經注冊為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的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選擇依據該條或者另行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等主張權利。

  第十八條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在先權利,包括當事人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權利或者其他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訴爭商標核準注冊時在先權利已不存在的,不影響訴爭商標的注冊。

  第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在先著作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對所主張的客體是否構成作品、當事人是否為著作權人或者其他有權主張著作權的利害關系人以及訴爭商標是否構成對著作權的侵害等進行審查。

  商標標志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當事人提供的涉及商標標志的設計底稿、原件、取得權利的合同、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的著作權登記證書等,均可以作為證明著作權歸屬的初步證據。

  商標公告、商標注冊證等可以作為確定商標申請人為有權主張商標標志著作權的利害關系人的初步證據。

  第二十條 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其姓名權,如果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標志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商標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當事人以其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系,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主張的字號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他人未經許可申請注冊與該字號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當事人以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并已與企業建立穩定對應關系的企業名稱的簡稱為依據提出主張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主張訴爭商標損害角色形象著作權的,人民法院按照本規定第十九條進行審查。

  對于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系,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條 在先使用人主張商標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標已經有一定影響,而商標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該商標,即可推定其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但商標申請人舉證證明其沒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標商譽的惡意的除外。

  在先使用人舉證證明其在先商標有一定的持續使用時間、區域、銷售量或者廣告宣傳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有一定影響。

  在先使用人主張商標申請人在與其不相類似的商品上申請注冊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以欺騙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判斷訴爭商標申請人是否惡意注冊他人馳名商標,應綜合考慮引證商標的知名度、訴爭商標申請人申請訴爭商標的理由以及使用訴爭商標的具體情形來判斷其主觀意圖。引證商標知名度高、訴爭商標申請人沒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注冊構成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惡意注冊。

  第二十六條 商標權人自行使用、他人經許可使用以及其他不違背商標權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認定為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所稱的使用。

  實際使用的商標標志與核準注冊的商標標志有細微差別,但未改變其顯著特征的,可以視為注冊商標的使用。

  沒有實際使用注冊商標,僅有轉讓或者許可行為;或者僅是公布商標注冊信息、聲明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不認定為商標使用。

  商標權人有真實使用商標的意圖,并且有實際使用的必要準備,但因其他客觀原因尚未實際使用注冊商標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有正當理由。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主張商標評審委員會下列情形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ㄒ唬┻z漏當事人提出的評審理由,對當事人權利產生實際影響的;

 ?。ǘ┰u審程序中未告知合議組成員,經審查確有應當回避事由而未回避的;

 ?。ㄈ┪赐ㄖm格當事人參加評審,該方當事人明確提出異議的;

 ?。ㄋ模┢渌`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過程中,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訴爭商標予以駁回、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無效宣告的事由不復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新的事實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相關裁決,并判令其根據變更后的事實重新作出裁決。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依據在原行政行為之后新發現的證據,或者在原行政程序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的證據,或者新的法律依據提出的評審申請,不屬于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在商標駁回復審程序中,商標評審委員會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為由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公告后,以下情形不視為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評審申請:

 ?。ㄒ唬┮C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該引證商標提出異議,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予以支持,被異議商標申請人申請復審的;

 ?。ǘ┮C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申請商標獲準注冊后依據該引證商標申請宣告其無效的。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對于相關事實和法律適用已作出明確認定,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于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該生效裁判重新作出的裁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73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依據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審理的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可參照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答記者問

111,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授權確權規定》)。該司法解釋將于201731施行。為更好地理解和適用《授權確權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負責人接受了本報記者的采訪。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授權確權規定》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內容?

  答:《授權確權規定》是針對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規定。這類案件包括當事人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標駁回復審、商標不予注冊復審、商標撤銷復審、商標無效宣告及無效宣告復審等行政行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近年來商標授權確權案件數量增長迅速,據統計,此類案件自2001年商標法修正后納入人民法院司法審查范圍,從2002年到2009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共審結商標授權確權行政一審案件2624件,而2013年該院受理的一審商標行政案件達到2161件,2014年更是增加到7951件。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5年受理一審案件7545件,其中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5501件,約占其一審案件的73%。此類案件不僅數量大,而且社會關注度高,所涉及的商標法條文眾多,對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提出了很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一貫重視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審理工作,在2010年發布了《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2010年意見),就一些問題的法律適用進行了明確,對司法實踐起到了積極的指引作用?!妒跈啻_權規定》是在2010年意見的基礎上,吸收了該意見中的部分重要條文,另針對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的突出問題,在深入調研、多方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而成?!妒跈啻_權規定》于2013年列入司法解釋立項計劃。在起草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廣泛征求了相關部門的意見,聽取了專家學者、律師、代理人和企業代表等的意見,并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在梳理、歸納、吸收這些意見的基礎上,對條文草案進行多次修改,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最終通過了該司法解釋。

  《授權確權規定》共31條,主要涉及審查范圍、顯著特征判斷、馳名商標保護、著作權、姓名權等在先權利保護等實體內容,以及違反法定程序、一事不再理等程序內容,對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所涉及的重要問題和審判實踐中的難點問題進行了明確。

  問:《授權確權規定》內容很多,是否可以介紹一下該司法解釋的指導思想或者原則?

  答:確實,《授權確權規定》對商標授權確權案件所涉及的重要的實體和程序問題均有規定,內容豐富。在起草過程中,我們始終堅持如下指導思想:1、厘清法律條文之間界限,準確適用法律。商標授權確權案件涉及到商標法眾多的條文,明確各條文的含義,厘清條文之間的界限,對于準確適用法律意義重大?!妒跈啻_權規定》多個條文與此有關。2、倡導誠實信用原則,維護商標申請和授權的良好秩序。商標作為區分商品來源的標志,是市場主體用以吸引消費者和積累商譽的利器,維護商標領域的良好秩序對于保護經營者合法權益和消費者利益,以及促進健康有序的市場競爭至關重要。2013年修正的商標法第七條明確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授權確權規定》在對商標法具體條文的適用上充分體現了該立法精神,體現了保護誠實經營、遏制惡意搶注商標的一貫司法導向。3、強調發揮司法審查功能,加大實質性解決糾紛力度。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商標授權確權案件是作為行政案件審理的,但是由于此類糾紛,特別是商標不予注冊復審和商標無效糾紛,更多是當事人之間就商標能否獲得授權或者是否應當無效而產生的爭議,商標評審委員會居中裁決,其性質更類似于準司法裁決而非行使行政職權,因此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有其不同于一般行政案件的特點?!妒跈啻_權規定》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充分考慮了此類案件的特點,相關條文設計充分體現發揮司法主導作用,加大司法審查力度,強化實質性解決糾紛,避免程序空轉和循環訴訟的總體思路。

  問:您剛才提到,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曾經發布過《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請問該意見與《授權確權規定》是何關系?

  答:剛才也介紹過,《授權確權規定》是在2010年意見的基礎上,另針對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的突出問題,深入調研,多方征求意見起草而成的。2010年意見并非司法解釋,而是一個指導性意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不能作為法律依據來直接援引。本次的《授權確權規定》吸收了2010年意見的部分重要條文,比如關于顯著特征判斷以及關于三年不使用撤銷的條文。另有一些條文有一定的修改,比如關于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2010年意見對“不正當手段”界定為:“如果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而予以搶注,即可認定其采用了不正當手段”。本次《授權確權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如果在先使用商標已經有一定影響,而商標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該商標,即可推定其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但商標申請人舉證證明其沒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標商譽的惡意的除外”。一方面明確了所謂的不正當手段指的是利用他人商譽的惡意,另一方面將他人商標具有一定影響作為“推定”惡意的證據,允許商標申請人舉證以推翻。這也是對司法實踐中經驗的總結,使得相關規定更為完善。當然,《授權確權規定》還包含了很多2010年意見未涉及到的重要內容??傊?,《授權確權規定》基本涵蓋了2010年意見的內容,更重要的是,《授權確權規定》作為司法解釋可以在裁判文書中直接援引。

  問:第三次修正的商標法明確了混淆誤認可能性的判斷標準。我們注意到《授權確權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了容易導致混淆的判斷因素,請詳細說明一下?

  答:混淆可能性的判斷是商標法領域的重要問題?!妒跈啻_權規定》第十二條采用了列舉考慮因素、綜合判斷的方法。2013年商標法修正之前,雖然沒有明確將混淆誤認可能性規定在具體的法律條文中,但這是商標法保護商標區別性的基本功能的應有含義。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是通過對“商標近似”和“商品類似”這兩個概念進行解釋,從而包含了對混淆可能性的判斷。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對商標近似的解釋,在“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之外,另有“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的要求,這是在當時商標法關于侵犯商標權的條款中沒有明確規定混淆可能性的情況下,司法解釋所作的有益補充。2013年修正的商標法在關于侵害商標權的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中,在商標近似、商品類似之外明確規定了“容易導致混淆”的要件,故有必要對之前將“混淆可能性”納入商標近似概念的做法進行調整?!妒跈啻_權規定》第十二條對混淆可能性的判斷方法作了明確,將商標標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類似程度以及請求保護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程度、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等均作為判斷混淆可能性的考慮因素,并且強調這些因素之間可以互相影響。比如,對于完全相同或者高度近似的商標,在商品類別范圍上可能放寬;而如果是在同一類商品上,對近似程度的要求可能降低;在先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顯著性,即使商標本身近似程度弱一些,也可能造成混淆;相關公眾注意程度低的商品,更容易造成混淆等。第一款列舉的四項因素是市場環境下消費者是否容易混淆的基本考慮因素,第二款中規定的申請人的意圖和實際混淆的證據,只是參考因素,如果存在該兩項因素可以佐證混淆可能性的存在,但缺乏該兩項因素不妨礙對混淆可能性的認定。

  《授權確權規定》第十二條針對的是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但事實上,商標法第三十條關于在先注冊商標的保護也涉及到混淆可能性的判斷,第三十二條在先權利中比如字號的保護也會涉及到這個問題,同樣可以參照《授權確權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來進行判斷。

  問:《授權確權規定》第十九條對在先著作權的問題進行了規定,尤其是對在先商標注冊證對權屬的證明效力問題,能否請您對規定的內容詳細解釋一下?

  答: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注冊商標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著作權是在先權利的一種,實踐中經常出現以在先商標標志主張著作權保護的情形。關于商標注冊證或者商標公告在權屬問題上的證明效力問題,有一種觀點認為,商標公告和商標注冊證載明的商標申請人及商標注冊人的信息僅僅表明注冊商標權的歸屬,其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在作品中表明作者身份的署名行為,且商標權人與著作權人有不一致的情況,故僅依據商標注冊證、商標公告不能用來證明商標標志著作權的歸屬。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有權主張著作權的不僅包括著作權人,還包括利害關系人。在先的注冊商標經過公告,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認為其是合法取得的,不侵犯他人著作權。在這個前提下,其商標標志可能有如下來源:自行創作;委托創作;許可;受讓。在第一種和第四種情況下,商標權人享有著作權。在委托創作的情況下,委托人即在先商標申請人可以依照合同約定享有著作權,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則其有權在約定的范圍內或者委托創作的目的范圍內使用作品??紤]到商標的特性,應認為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約定,在先商標申請人對于將該標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享有專有權,其可作為利害關系人來主張權利。許可使用的情況下商標申請人作為被許可人亦是有權主張著作權的利害關系人。故《授權確權規定》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在先商標申請人可以作為利害關系人來對在先商標標志主張著作權。當然,其也可以提供該條第二款規定的如設計底稿、取得權利的合同等證據證明其為著作權人。這種“初步證據+反證”的方式也符合著作權法對于權屬問題的通常證明標準。另一方面,如果在后的商標申請人并非抄襲在先商標標志,而是有其他來源,其也很容易舉出反證。

  值得注意的是,權屬問題只是主張在先著作權要解決的問題之一,其他如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是否在著作權保護期、訴爭商標與其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近似等,都需要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一一進行判斷。

  問:在先權利保護確實是比較突出的問題,《授權確權規定》也用了相當多的條文來進行規定,除了著作權之外,關于姓名權的保護也是比較引人關注的,請您介紹一下相關內容?

  答: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關于保護在先權利和禁止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規定,是體現誠實信用原則、遏制惡意搶注的重要法律依據。關于在先權利,《授權確權規定》第十八條將其定位為一種開放性的規定,既包括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在先權利,也包括其他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之后分別用了四個條文對在先著作權、姓名權、字號權益以及角色形象、作品名稱以及角色名稱的保護進行了規定。關于姓名權的問題,由于經常涉及到一些名人姓名,所以實踐中比較容易引起關注。姓名權是《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的一項權利,商標領域主要涉及的是未經許可將他人姓名申請注冊為商標并進行使用的行為,《授權確權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從“相關公眾認為商標標志指代了該自然人,容易認為標記有該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系”的角度,認定了對姓名權的損害。對于實踐中出現的并非以自然人的戶籍姓名,而是以筆名、藝名、譯名等特定名稱來主張姓名權的,該條第二款規定,“如果該特定名稱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該自然人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系,相關公眾以其指代該自然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并依照第一款規定判斷訴爭商標的申請是否對其構成損害。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審結的“喬丹”案件,涉及到的就是外國自然人就其姓名的部分譯名主張姓名權的問題,第二款對特定名稱的保護條件也是對該案判決所體現規則的歸納和確認。

  問:《授權確權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了角色形象、角色名稱和作品名稱的保護,請您就這個問題說明一下。

  答:《授權確權規定》主要是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實踐中經常遇到的、與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涉及的在先權利有關的內容作了具體化的規定。首先,前面已經提到,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在先權利是一個開放性的規定,既包括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在先權利,也包括雖然沒有特別規定,但根據《民法通則》和其他法律應予保護的在先合法權益。這一點已經被大家廣為接受,《授權確權規定》第十八條也對此進行了確認。在這樣的前提下,《授權確權規定》第二十二條對于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角色形象、作品名稱和角色名稱的保護問題進行了規定。該條分為兩款,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角色形象主張著作權保護的,按照著作權法相關規定進行審查。角色形象,尤其是虛擬形象有很多可以作為美術作品來進行保護,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一種作品類型,屬于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在先權利。第二款規定的作品名稱和角色名稱,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通常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對于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稱、角色名稱而言,其知名度會帶來相應的商業價值,權利人可以自行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構成可受保護的一種合法權益。司法實踐中已經對如“邦德007”、“功夫熊貓”、“哈利波特”等知名的作品名稱或者角色名稱給予了保護,表明了人民法院倡導誠信經營、平等保護的司法態度,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妒跈啻_權規定》第二十二條也是在總結實踐經驗并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進行的規定。需要強調的是,對于作品名稱、角色名稱的保護要慎重把握“度”的問題,既要對合法權益進行保護,防止不正當占用他人的經營成果,也要避免損害社會公眾對社會公共文化資源的正當使用。據了解,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目前對涉及此類問題的案件有事先報備的要求,也是便于了解情況和統一掌握保護的尺度和條件。最高人民法院也會以適當方式對此類案件予以關注。

  問:商標授權確權案件作為行政案件,具有自身的一些特點,《授權確權規定》中有哪些條文體現了此類案件的特殊性,有什么考慮?

  答:前面也提到,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商標授權確權案件是作為行政案件審理的,但是由于此類糾紛,特別是商標不予注冊復審和商標無效糾紛,更多是當事人之間就商標能否獲得授權或者是否應當無效而產生的爭議,商標評審委員會居中裁決,其性質更類似于準司法裁決而非行使行政職權,因此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有其不同于一般行政案件的特點。比如,《授權確權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商標授權確權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范圍,一般應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及理由確定。原告訴訟中未提出主張,但商標評審委員會相關認定存在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在各方當事人陳述意見后,可以對相關事由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判。

  因受制于目前行政訴訟的框架,人民法院無法在行政訴訟中直接認定商標的效力,只能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裁決可能再次提起行政訴訟,導致循環訴訟的出現,影響授權確權效率。尤其是商標評審委員會完全依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事實和理由重新作出的裁決,其事實上是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的行為,并沒有自由裁量的空間,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九)項“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情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故《授權確權規定》第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對于相關事實和法律適用已作出明確認定,當事人對于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該生效裁判重新作出的裁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然,如果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裁決引入了新的事實或者理由,則不適用該條。

  提高商標授權確權效率是2013年商標法修訂要著重解決的問題之一,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也一直在強化實質性解決糾紛的思路,這也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中加大司法審查力度,對于當事人所提出的理由盡可能在實體上給出回復,給商標評審委員會后續裁決以明確指引?!妒跈啻_權規定》的相關條文均體現了上述精神。

  問:我注意到今天發布的《授權確權規定》與2014年公開征求意見的條文相比有一些差異,能否具體說明一下?

  答:《授權確權規定》制定過程中廣泛地征求了意見,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制定工作的要求和公開化的體現。正式發布稿與征求意見稿相比,差異可以歸納為三個方面:第一、增加了部分條文,主要是前面提到的2010年意見中的部分條文,比如關于顯著特征判斷、通用名稱認定、商標使用等的規定;第二、結合征求意見的情況對條文的修改,很多條文都有修改,比如混淆可能性的考慮因素,比如關于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其他關系”等等。另外,征求意見稿中有些條文設置了兩種意見,最終采納了其中一種;第三、刪掉了一些條文。有一些是征求意見稿中即設置了兩種意見,比如馳名商標案件適用要件順序的條款,采納了刪除的意見。還有其他原因,如與相關部門尚未達成一致意見等,比如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如果人民法院認為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訴爭商標無效的理由均不成立,且無效申請人所提理由均已經過審理,訴爭商標應予維持的,可直接判決撤銷被訴裁決,不再判決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決。本意是在這種情況下已無需再作裁決,訴爭商標自然仍是有效的商標,且不再重新作出裁決,從根本上杜絕重復訴訟的問題。但由于涉及到商標評審委員會內部操作問題,并且《授權確權規定》已經有條文專門規定了重復起訴不予受理的問題,故刪除該條規定。但是,有些條文被刪除,并不意味著對條文所體現觀點的否定,比如關于大規模搶注,共存協議等條文,作為司法解釋規定條件尚不成熟,但是實踐中仍然可以按照目前的做法,進一步探索完善適用條件。

  《授權確權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完善商標授權確權法律適用標準的重要舉措,該司法解釋的頒布,有利于進一步形成良好的商標申請和注冊秩序,倡導誠實信用、正當競爭的理念,有利于充分發揮商標和品牌在創新驅動,提高國際競爭能力,促進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

 

 

 

 

附錄:相關材料

  1、中國勁酒

  【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提字第4號行政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所稱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是指該標志作為整體同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如果該標志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且其與其他要素相結合,作為一個整體已不再與我國國家名稱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則不宜認定為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本案中,申請商標可清晰識別為中國、、三部分,雖然其中含有我國國家名稱中國,但其整體上并未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因此申請商標并未構成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商標評審委員會相關認定不妥,予以糾正。但是,國家名稱是國家的象征,如果允許隨意將其作為商標的組成要素予以注冊并作商業使用,將導致國家名稱的濫用,損害國家尊嚴,也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其他消極、負面影響。因此,對于上述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的標志,雖然對其注冊申請不宜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進行審查,但并不意味著屬于可以注冊使用的商標,而仍應當根據商標法其他相關規定予以審查。例如,此類標志若具有不良影響,仍可以按照商標法相關規定認定為不得使用和注冊的商標。

  2、海棠灣

  【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41號行政裁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審查判斷訴爭商標是否屬于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要考慮其是否屬于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從商標法第四條規定的精神來看,民事主體申請注冊商標,應該有使用的真實意圖,以滿足自己的商標使用需求為目的,其申請注冊商標行為應具有合理性或正當性。根據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在李隆豐申請注冊爭議商標之前,海棠灣標志經過海南省相關政府機構的宣傳推廣,已經成為公眾知曉的三亞市旅游度假區的地名和政府規劃的大型綜合開發項目的名稱,其含義和指向明確。李隆豐作為個人,不僅在本案涉及的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管理等服務上申請注冊了爭議商標,還在第43類飯店、餐館等服務以及其他商品或服務類別上申請注冊了海棠灣商標。此外,李隆豐在多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還注冊了香水灣、椰林灣30余件商標,其中不少與公眾知曉的海南島的地名、景點名稱有關。李隆豐利用政府部門宣傳推廣海棠灣休閑度假區及其開發項目所產生的巨大影響力,搶先申請注冊多個海棠灣商標的行為,以及沒有合理理由大量注冊囤積其他商標的行為,并無真實使用意圖,不具備注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屬于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情形,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予以撤銷。

  3、新東陽及圖

  【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97號案】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新東陽股份公司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在我國臺灣地區注冊有多個新東陽商標。麥石來自1978年至1993年間歷任新東陽股份公司要職多年,并曾以企業副董事長身份被董事會委任全權負責大陸市場業務,至今仍為新東陽股份公司董事之一。新東陽企業公司在向本院申請再審時提交的上海新東陽食品有限公司2013628的說明也證明了石來先生受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委任全權負責中國大陸市場業務這一事實。據此可以認定,麥石來受新東陽股份公司董事會委任全權負責中國大陸市場業務,其是新東陽股份公司在中國大陸的代表人,未經新東陽股份公司許可,其無權以自己的名義將新東陽股份公司的新東陽商標在中國大陸申請注冊?,F麥石來通過其任法定代表人的新東陽企業公司的名義申請注冊該商標,新東陽企業公司可以視為商標法第十五條所稱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因此,二審法院認定新東陽企業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在我國大陸地區申請注冊新東陽系列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并無不妥。

  4、喬丹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7號行政判決書】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自然人就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保護的,該特定名稱應當符合以下三項條件:其一,該特定名稱在我國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其二,相關公眾使用該特定名稱指代該自然人;其三,該特定名稱已經與該自然人之間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系。本案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喬丹在我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我國相關公眾通常以喬丹指代再審申請人邁克爾?杰弗里?喬丹(MichaelJeffreyJordan),并且喬丹已經與再審申請人之間形成了穩定的對應關系,故再審申請人就喬丹享有姓名權。在爭議商標的申請日之前,直至2015年,再審申請人在我國一直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其知名范圍已不僅僅局限于籃球運動領域,而是已成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公眾人物。本案爭議商標為第6020569喬丹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為第28體育活動器械、游泳池(娛樂用)、旱冰鞋、圣誕樹裝飾品(燈飾和糖果除外)”。其中,體育活動器械、游泳池(娛樂用)、旱冰鞋均屬于體育運動中常見的商品,圣誕樹裝飾品(燈飾和糖果除外)”則屬于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商品。上述商品的相關公眾容易誤認為標記有爭議商標的商品與再審申請人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系,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在先姓名權。喬丹公司對于爭議商標的注冊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喬丹公司的經營狀況,以及喬丹公司對其企業名稱、有關商標的宣傳、使用、獲獎、被保護等情況,均不足以使得爭議商標的注冊具有合法性。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5、邦德007”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1)高行終字第374號行政判決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丹喬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認定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007”、“JAMESBOND”作為丹喬公司“007”系列電影人物的角色名稱已經具有較高知名度,“007”、“JAMESBOND”作為“007”系列電影中的角色名稱已為相關公眾所了解,其知名度的取得是丹喬公司創造性勞動的結晶,由此知名的角色名稱所帶來的商業價值和商業機會也是丹喬公司投入大量勞動和資本所獲得。因此,在先知名的電影人物角色名稱應當作為在先權利得到保護。并以此為由撤銷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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