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專利侵權判定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高法發[2001]229號
一、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
(一)確定保護范圍的解釋對象
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但說明書及附圖的內容不能引入權利要求。
2.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其保護范圍與從屬權利要求相比最大。因此,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應當對保護范圍最大的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作出解釋。
3.一項專利中有時會有兩個以上的獨立權利要求。應當根據權利人提出的專利侵權訴訟請求,只解釋其中有關獨立權利要求確定的保護范圍。
4.權利人依據專利從屬權利要求起訴被告侵權的,法院也可以對從屬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予以解釋界定。
?。ǘ┐_定保護范圍的解釋原則
5.專利權有效原則。原告請求保護的必須是一項受專利法保護的有效專利權。而不是已過保護期、被中國專利局撤銷、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無效或者已被專利權人放棄的發明創造。
6.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堅持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的原則。以說明書及附圖解釋權利要求應當采用折衷解釋原則。既要避免采用"周邊限定"原則,即專利的保護范圍與權利要求文字記載的保護范圍完全一致,說明書及附圖只能用于澄清權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處;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則,即權利要求只確定一個總的發明核心,保護范圍可以擴展到技術專家看過說明書與附圖后,認為屬于專利權人要求保護的范圍。折衷解釋應當處于上述兩個極端解釋原則的中間,應當把對專利權人的合理正當的保護與對公眾的法律穩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結合起來。
7.將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內容作為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看待的原則。即應當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所表達的技術內容作為一個整體看待,記載在前序部分的技術特征和記載在特征部分的技術特征,對于限定專利保護范圍具有相同作用。
8.在解釋專利權利要求時,應當以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內容為準,而不是以權利要求書的文字或措辭為準的原則。其技術內容應當通過參考和研究說明書及附圖,在全面考慮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領域、申請日前的公知技術、技術解決方案、作用和效果的基礎上加以確定。
9.解釋專利權利要求應當遵循公平原則,既要充分考慮專利權人對現有技術所做的貢獻,合理確定專利保護范圍,保護專利權人的權益,又不得侵害公眾利益。不應將公知技術"解釋"為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也不應將專利技術"解釋"為公知技術。
?。ㄈ┐_定保護范圍的解釋方法
10.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應當以國家授權機關最終公告的專利權利要求書文本或者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復審決定、撤銷決定。無效決定的所確定的專利權利要求書文本為準。
11.專利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對專利權利要求字面所限定的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作出公平的擴大或者縮小的解釋,即把與必要技術特征等同的特征解釋到專利權保護范圍,或者以專利說明書及附圖限定某些必要技術特征。
12.專利獨立權利要求與專利說明書出現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該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定,當事人應當通過專利無效程序解決。
當事人不愿通過無效程序解決,法院應當以專利權有效和專利權利要求優先原則,以專利權利要求限定的保護范圍為準,而不能以說明書或者附圖公開的內容,"糾正"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內容。
13.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特征存在含糊不清之處時,可以結合從屬權利要求或者說明書及附圖對其作出澄清的解釋。
14.如果從屬權利要求中包含了本應記載在獨立權利要求中的、解決發明技術問題必不可少的技術特征(缺少該技術特征,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已不完整),則該專利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1條第2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專利無效程序解決。
當事人不愿通過無效程序解決,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請求原則,在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以相應的從屬權利要求限定專利權保護范圍。
15.僅記載在專利說明書及附圖中,而求反映在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方案,不能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即不能以說明書及附圖為依據,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如果一項技術方案在專利說明書中做了充分的公開,有具體的描述和體現,但在其權利要求書中沒有記載,則應認定該技術方案不在專利保護范圍之內,不允許在解釋專利權利要求時,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如果專利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技術內容與專利說明書中的描述或體現不盡相同,則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的記載優先,不能以說明書及附圖記載的內容"糾正"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如果專利說明書及附圖中公開的技術內容范圍定,而專利權利要求書中請求保護的范圍窄,則原則上只能以權利要求中的技術內容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16.如果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及其從屬權利要求中缺少解決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僅在專利說明書或附圖中公開了該必要技術特征,則該專利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1條第2款之規定,當事人應當通過專利無效程序解決。
17.當專利權利要求中引用了附圖標記時,不應以附圖中所反映出的具體結構來限定專利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專利保護的范圍也不應完全受說明書中公開的具體實施例的限制。
18.摘要不能用于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也不能用于解釋專利權利要求。
19.專利申請檔案和專利復審、撤銷、無效檔案,在解釋專利保護范圍時,可以用于禁止專利權人反悔。
20.專利申請檔案和專利復審、撤銷、無效檔案可以用于修正專利文件中的印刷錯誤。當專利文件中的印刷錯誤影響到專利保護范圍的確定時,應當以專利檔案中的原始文件為準。
21.專利權利要求或說明書中出現明顯筆誤,應依實際情況予以正確解釋。
二、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判定
?。ㄒ唬┣謾嗯卸ǖ谋容^
22.進行侵權判定,應當以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全部技術特征逐一進行對應比較。
23.進行侵權判定,一般不以專利產品與侵權物品直接進行侵權對比。專利產品可以用于幫助理解有關技術特征與技術方案。
24.當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均有專利權時,一般不能用雙方專利產品或者雙方專利的權利要求進行侵權對比。
25.對產品發明或者實用新型進行專利侵權判定比較,一般不考慮侵權物與專利技術是否為相同應用領域。
?。ǘ┤娓采w原則的適用
26.全面覆蓋,是指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將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的必要技術特征全部再現,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一一對應并且相同。
27.全面覆蓋原則,即全部技術特征覆蓋原則或字面侵權原則。即如果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征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則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28.當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應的下位概念特征時,則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29.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在利用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征,仍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此時,不考慮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技術效果與專利技術是否相同。
30.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對在先專利技術而言是改進的技術方案,并且獲得了專利權,則屬于從屬專利。未經在先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從屬專利也覆蓋了在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ㄈ┑韧瓌t的適用
31.在專利侵權判定中,當適用全面覆蓋原則判定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情況下,應當適用等同原則進行侵權判定。
32.等同原則,是指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中有一個或者一個以上技術特征經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保護的技術特征相比,從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經過分析可以認定兩者是相等同的技術特征。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33.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也包括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必要技術特征相等同的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
34 .等同特征又稱等同物。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中,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技術特征,是專利權利要求中相應技術特征的等同物: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被控侵權物中的技術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中的相應技術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產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對該專利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說,通過閱讀專利權利要求和說明書,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技術特征。
35.等同物應當是具體技術特征之間的彼此替換,而不是完整技術方案之間的彼此替換。
36.等同物代替包括對專利權利要求中區別技術特征的替換,也包括對專利權利要求中前序部分技術特征的替換。
37.判定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中的技術特征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是否等同,應當以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為界限。
38.適用等同原則判定侵權,僅適用于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中的具體技術特征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相應的必要技術特征是否等同,而不適用于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整體技術方案與獨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是否等同。
39.進行等同侵權判斷,應當以該專利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為準,而不應以所屬領域的高級技術專家的專業知識水平為準。
40.進行等同侵權判斷,對于開拓性的重大發明專利,確定等同保護的范圍可以適當放寬;對于組合性發明或者選擇性發明,確定等同保護的范圍可以適當從嚴。
41.對于故意省略專利權利要求中個別必要技術特征,使其技術方案成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專利技術方案優越的變劣技術方案,而且這一變劣技術方案明顯是由于省略該必要技術特征造成的,應當適用等同原則,認定構成侵犯專利權。
42.在專利侵權判定中,下列情況不應適用等同原則認定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前人專利權保護范圍: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被控侵權的技術方案屬于申請日前的公知技術;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被控侵權的技術方案屬于抵觸申請或在先申請專利;
(3)被控侵權物中的技術特征,屬于專利權人在專利申請、授權審查以及維持專利權效力過程中明確排除專利保護的技術內容。
?。ㄋ模┙狗椿谠瓌t的適用
43.禁止反悔原則,是指在專利審批、撤銷或無效程序中,專利權人為確定其專利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通過書面聲明或者修改專利文件的方式,對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作了限制承諾或者部分地放棄了保護,并因此獲得了專利權,而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法院適用等同原則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時,應當禁止專利權人將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經放棄的內容重新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
44.當等同原則與禁止反悔原則在適用上發生沖突時,即原告主張適用等同原則判定被告侵犯其專利權,而被告主張適用禁止反悔原則判定自己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情況下,應當優先適用禁止反悔原則。
45.適用禁止反悔原則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專利權人對有關技術特征所作的限制承諾或者放棄必須是明示的,而且已經被記錄在專利文檔中;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限制承諾或者放棄保護的技術內容,必須對專利權的授予或者維持專利權有效產生了實質性作用。
46.禁止反悔原則的適用應當以被告提出請求為前提,并由被告提供原告反悔的相應證據。
?。ㄎ澹┒嘤嘀付ㄔ瓌t的適用
47.多余指定原則,是指在專利侵權判定中,在解釋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和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時,將記載在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明顯附加技術特征(即多余特征)略去,僅以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征來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判定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是否覆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原則。
48.認定記載在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某個技術特征是否屬于附加技術特征,應當結合專利說明書及附圖中記載的該技術特征在實現發明目的、解決技術問題的功能、效果,以及專利權人在專利審批、撤銷或者無效審查程序中向中國專利局或者專利復審委員會所作出的涉及該技術特征的陳述,進行綜合分析判定。
49.對于在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有明確記載,但在專利說明書中對其功能、作用未加以說明的技術特征,不應認定為附加技術特征。
50.適用多余指定原則認定附加技術特征,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該技術特征是否屬于區別專利技術方案與專利申請日前的已有技術方案所必須的,是否屬于體現專利新穎性、創造性的技術特征,即專利權利要求中略去該技術特征,該專利是否還具有新穎性、創造性;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該技術特征是否屬于實現專利發明目的、解決發明技術問題、獲得發明技術效果所必需的,即專利獨立權利要求所描述的技術方案略去該技術特征,該專利是否仍然能夠實現或基本實現發明目的、達到發明效果;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該技術特征不得存在專利權人反悔的情形。
51.在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中,僅缺少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對解決專利技術問題無關或者不起主要作用、不影響專利性的附加技術特征,使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技術效果明顯劣于專利技術,但又明顯優于申請日前的公知技術,不應當適用多余指定原則,而應當適用等同原則,認定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落入了專利保護范圍。
52.法院不應當主動適用多余指定原則,而應以原告提出請求和相應證據為條件。
53.對于含有非實用新型技術特征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應當嚴格按照專利權利要求的文字限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應當把該專利權利要求中的非實用新型技術特征認定為非必要技術特征。即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缺少了實用新型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的非實用新型技術特征,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54.對于發明程度較低的實用新型專利,一般不適用多余指定原則確定專利保護范圍。
55.適用多余指定原則時,應適當考慮專利權人的過錯責任,并在賠償損失時予以體現。
三、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判定
?。ㄒ唬┩庥^設計保護范圍的確定
56.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可以用于理解該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
57.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在侵權訴訟中,應當提交其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圖",說明其外觀設計保護的獨創部位及內容;專利權人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已向中國專利局提交"設計要點圖"的,專利檔案可以作為認定外觀設計要點的證據。
58.外觀設計專利權請求保護色彩的,權利人應當出具有中國專利局認可的相關證據,用以確定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必要時,法院應當與中國專利局檔案中的色彩內容進行核對。
59.外觀設計專利權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將請求保護的色彩作為限定該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權判定中,應當將其所包含的形狀、圖案、色彩及其組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及其組合進行逐一對比。
60.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得延及該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之前已有的公知設計內容。
61.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排除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費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見或者不對產品產生美感作用的設計內容。
?。ǘ┩庥^設計的侵權判定
62.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中,應當首先審查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是否屬于同類產品。不屬于同類產品的,不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
63.審查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與侵權產品是否屬于同類產品,應當參照外觀設計分類表,并考慮商品銷售的客觀實際情況,對是否屬于同類產品作出認定。
64.同類產品是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的前提,但不排除在特殊情況下,類似產品之間的外觀設計亦可進行侵權判定。
65.進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即判斷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是否構成相同或者相近似,應當以普通消費者的審美觀察能力為標準,不應當以該外觀設計專利所屬領域的專業技術人員的審美觀察能力為標準。
66.普通消費者作為一個特殊消費群體,是指該外觀設計專利同類產品或者類似產品的購買群體或者使用群體。
67.對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對比,應當進行整體觀察與綜合判定,看兩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比較的重點應當是專利權人獨創的富于美感的主要設計部分(要部)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對應部分,看被告是否抄襲。模仿了原告的獨創部分。
68.在原告和被告均獲得并實施了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情況下,如果兩個外觀設計構成相同或相近似,則可以認定實施在后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侵犯了在先獲得的外觀設計專利權。
69.進行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不適用判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侵權中采用的等同原則。
?。ㄈ┫嗤c相近似的認定
70.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是否構成相同或者相近似,應當將兩者進行比較: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如果兩者的形狀、圖案、色彩等主要設計部分(要部)相同,則應當認為兩者是相同的外觀設計;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如果構成要素中的主要設計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則應當認為是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如果兩者的主要設計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則應當認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觀設計。
71.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產品的大小、材質、內部構造及性能,不得作為判定兩者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依據。
72.對要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應當先確定該外觀設計的形狀是否屬于公知外觀設計,如果是公知的,則應當僅對其圖案、色彩作出判定;如果形狀、圖案、色彩均為新設計,則應當以形狀、圖案、色彩三者的結合作出判定。
四、其他侵犯專利權行為的判定
?。ㄒ唬╆P于間接侵權
73.間接侵權,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并不構成直接侵犯他人專利權,但卻故意誘導、慫恿、教唆別人實施他人專利,發生直接的侵權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誘導或唆使別人侵犯他人專利權的故意,客觀上為別人直接侵權行為的發生提供了必要的條件。
74.間接侵權的對象僅限于專用品,而非共用品。這里的專用品是指僅可用于實施他入產品的關鍵部件,或者方法專利的中間產品,構成實施他人專利技術(產品或方法)的一部分,并無其它用途。
75.對于一項產品專利而言,間接侵權是提供、出售或者進口用于制造該專利產品的原料或者零部件;對一項方法專利而言,間接侵權是提供、出售或者進口用于該專利方法的材料、器件或者專用設備。
76.間接侵權人在主觀上應當有誘導、慫恿、教唆他人直接侵犯他人專利權的故意。
77.行為人明知別人準備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仍為其提供侵權條件的,構成間接侵權。
78.間接侵權一般應以直接侵權的發生為前提條件,沒有直接侵權行為發生的情況下,不存在間接侵權。
79.發生下列依法對直接侵權行為不予追究或者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況,也可以直接追究間接侵權行為人的侵權責任: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該行為屬于專利法第63條所述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該行為屬于個人非營利目的的制造、使用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的行為。
80.依照我國法律認定的直接侵權行為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在境外的,可以直接追究間接侵權行為人的侵權責任。
?。ǘ╆P于假冒他人專利
81.假冒他人專利,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擅自使用其專利標記的行為。包括: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4, FO, NT>)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82.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必須有假冒行為,即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情況下,以某種方式表明其產品為他人獲得法律保護的專利產品,或者以某種方式表明其技術為他人獲得法律保護的專利技術,從而產生誤導公眾的結果;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被假冒的必須是他人已經取得的、實際存在的專利;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應為故意行為。
83.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所侵害的客體是專利權人的專利標記權,因此,不以是否實施了他人的專利技術為要件。即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不一定實施了他人的專利技術,假冒他人的產品可與專利產品不相同,其方法可與專利方法不相同。
84.依據專利許可合同實施的技術與許可方的專利技術內容不一致,但在產品包裝上標注了專利權人的專利號的行為,屬于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85.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假冒他人專利行為作出行政處罰之后,專利權人仍有權提起侵權訴訟,要求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86.對假冒他人專利行為,人民法院除可以根據專利權人請求令侵權行為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還可以依法對假冒他人專利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
87.對假冒他人專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責任人,應當告知權利人直接提起刑事自訴,也可以移送公安機關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以上的;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因假冒他人專利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又實施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
(4)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專利侵權抗辯
?。ㄒ唬E用專利權抗辯
88.被告以原告的專利權已經超過保護期、已經被權利人放棄、已經被中國專利局撤銷或者已經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無效進行抗辯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
89.被告以原告的專利權不符合專利性條件或者其它法律規定,應當被宣告無效的,其無效宣告請求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
90.被告以原告惡意取得專利權,并濫用專利權進行侵權訴訟的,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據。
惡意取得專利權,是指將明知不應當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故意采取規避法律或者不正當手段獲得了專利權,其目的在于獲得不正當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當實施行為。
91.被告證明自己也獲得與原告相同的有效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經過審理,當法院可以認定兩個專利的技術內容相同時,應當根據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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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缺少原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93.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征與原告專利權利要求中對應必要技術特征相比,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的技術特征有了本質區別,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這里的本質區別是指: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構成了一項新的技術方案的區別技術特征;或者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使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采用的技術特征在功能、效果上明顯優于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對應的必要技術特征,并且相同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認為這種變化具有實質性的改進,而不是顯而易見的。
94.個人非經營目的的制造、使用行為,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但是,單位未經許可制造、使用他人的專利產品,則不能以"非經營目的"進行侵權抗辯,而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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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專利權用盡。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后,使用或者再銷售該產品的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包括: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部件售出后,使用并銷售該部件的行為,應當認為是得到了專利權人的默許;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制造方法專利的專利權人制造或者允許他人制造了專門用于實施其專利方法的設備售出后,使用該設備實施該制造方法專利的行為。
96.先用權。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享有先用權的條件是: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必要準備,是指已經完成了產品圖紙設計和工藝文件,已準備好專用設備和模具,或者完成了樣品試制等項準備工作;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原有范圍,是指專利申請日前所準備的專用生產設備的實際生產產量或者生產能力的范圍。超出原有范圍的制造、使用行為,構成侵犯專利權。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在先制造產品或者使用的方法,應是先用權人自己獨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不是在專利申請日前抄襲、竊取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從專利權人那里獲取的。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4)先用權人對于自己在先實施的技術不能轉讓,除非連同所屬企業一并轉讓。
對依據先用權產生的產品的銷售行為,也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97.臨時過境。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但不包括用交通運輸工具對專利產品的"轉運",即從一個交通運輸工具轉到另一個交通運輸工具上的行為。
98.科學研究與實驗性使用。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這里要分清對專利產品進行實驗和在實驗中使用專利產品。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中的使用,應當包括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制造有關專利產品的行為。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是指以研究、驗證、改進他人專利技術為目的,使用的結果是在已有專利技術的基礎上產生新的技術成果。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在科學研究和實驗過程中制造、使用他人專利技術,其目的不是為研究、改進他人專利技術,其結果與專利技術沒有直接關系,則構成侵犯專利權。
99.非故意行為。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共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屬于侵犯專利權行為。
但是,使用者或者銷售者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這里的"合法來源"是指,使用者或者銷售者通過合法的進貨渠道、正常的買賣合同和合理的價格從他人處購買的。
?。ㄋ模┮延屑夹g抗辯
100.已有技術抗辯,是指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與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專利技術方案等同的情況下,如果被告答辯并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與一項已有技術等同,則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原告的專利權。
101.用已有技術進行侵權抗辯時,該已有技術應當是一項在專利申請日前已有的、單獨的技術方案,或者該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認為是已有技術的顯而易見的簡單組合成的技術方案。
102.已有技術抗辯僅適用于等同專利侵權,不適用于相同專利侵權的情況。
103.當專利技術方案、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被引證的已有技術方案三者明顯相同時,被告不得依已有技術進行抗辯,而可以向專利復審委請求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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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合同抗辯,是指專利侵權訴訟的被告,以其實施的技術是通過技術轉讓合同從第三人處合法取得的為理由進行侵權抗辯。此抗辯理由不屬于對抗侵犯專利權的理由,只是承擔侵權責任的抗辯理由。
105.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方按照合同的約定實施受讓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合同的轉讓方與受讓方構成共同侵權。在合同雙方作為專利侵權訴訟的共同被告時,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在確定責任時,應當由轉讓方首先承擔侵權責任,受讓方承擔一般連帶責任。
106.專利侵權訴訟中的被告以合同抗辯的同時,要求追加合同的轉讓方為共同被告的,如果原告同意追加,則應當將合同的轉讓方追加為共同被告;如果原告堅持不同意追加,在合同的受讓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另行通過合同訴訟或仲裁解決合同糾紛。
?。┰V訟時效抗辯
107.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被告可以提出專利權人行使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
108.被告基于連續并正在實施的專利侵權行為已超過訴訟時效進行抗辯的,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判令被控侵權人停止侵權,但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109.自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終了之日起過2年的,專利權人將失去勝訴權。
六、相關概念的理解
110.折中原則。又稱主題內容限定原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根據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確定,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來解釋權利要求。
111.周邊限定原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僅限于權利要求中純文字描述的對象,權利要求書中的文字記載是專利權最大限度的保護范圍。
112.中心限定原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可以不拘泥于權利要求書的文字記載,而是以權利要求書作為中心,保護范圍可以擴大到本領域技術人員仔細研究說明書和附圖后,認為可以包括的范圍。
113.制造該產品。指專利權利要求書中所記載的產品技術方案被實現,可以包括: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1)產品的數量、質量及制造方法不影響對制造行為的認定。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2)委托他人制造或者在產品上標明"監制"的視為參與制造。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將部件組裝成專利產品的行為,屬于制造。
?。?FONT face="Times New Roman">4)對專利產品的部件進行更換性維修,或者對已過使用壽命的專利產品進行維修行為屬于制造。
114.使用該產品。指專利權利要求書中所記載的產品技術方案的技術功能得到了應用。
115.使用該方法。指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專利方法技術方案的每一個步驟均被實現的行為。除新產品的制造方法外,使用該方法的結果不影響對其性質的認定。
116.銷售該產品。指依專利權利要求書中所記載的技術方案而制得的產品的所有權從賣方有償轉移到買方。為銷售提供條件(如倉儲)的行為視為銷售。
117.許諾銷售。指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產品的意思表示。
118.進口該產品。指依專利權利要求書中所記載的技術方案而制得的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制得的產品在空間上從境外越過邊界運進境內。
119.方法延及產品。指一項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除了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而使用該專利方法外,還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而使用、銷售或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產品。
120.重復專利。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其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技術特征也基本相同,分別申請并均獲得了專利權。
121.從屬專利,又稱改進專利。指一項專利技術的技術方案包括了前一有效專利;即基本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它的實施必然會落入前一專利的保護范圍或者覆蓋前一專利的技術特征,它的實施也必然有賴于前一專利技術的實施。
從屬專利的形式主要有:
(1)在原有產品專利技術特征的基礎上,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征。
(2)在原有產品專利技術特征的基礎上,發現了原來未曾發現的新的用途。
(3)在原有方法專利技術方案的基礎上,發現了新的未曾發現的新的用途。
122.新產品。專利法第57條第2款規定的"新產品",是指在國內第一次生產出的產品,該產品與專利申請日之前已有的同類產品相比,在產品的組份、結構或者其質量、性能、功能方面有明顯區別。
是否屬于新產品,應由原告舉證證明。
123.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指具有侵權發生日之前該技術領域一般性的公知知識,能夠獲知該技術領域一般現有技術,并且具備進行各種常規試驗和普通分析工作的手段和能力的技術人員。
124.已有技術。指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在國內公開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即現有技術。
125.必要技術特征。指在技術方案中能夠獨立地對解決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問題產生技術效果的技術單元或者技術單元的集合。例如,產品專利的技術特征包括產品的部件以及部件之間的組合關系;方法專利的技術特征包括步驟、步驟之間的關系和條件。
126.附加技術特征。指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有關,對引用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進一步限定的技術特征,或者新增加的技術特征。
127.開拓性發明。指一種全新的、在技術史上未曾有過先例、為人類科學技術在某個時期的發展開創了新紀元的技術解決方案。
128.多余指定。指專利權人在撰寫開拓性發明或者重大改進專利的申請文件時,因當時尚缺乏實施其專利技術的經驗,把明顯不是解決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寫入了獨立權利要求,而且該技術特征也不是使獨立權利要求具備新穎性或創造性的必要條件,該非必要技術特征成為限定獨立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多余限定。由于該多余指定可能使其專利權保護范圍大大縮小或甚至得不到保護。
129.非實用新型技術特征。指實用新型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不屬于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等構成實用新型專利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如用途、制造工藝、使用方法、材料成分(組分、配比)等技術特征。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