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縣融媒體中心亮相2021中國網絡媒體論壇

发布时间 2023-06-05 13:21:06 近日浏览 8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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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426日,2021中國網絡媒體論壇在廣州舉行。本屆論壇由中央網信辦、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廣東省委網信委聯合主辦,以“發展與秩序讓大流量澎湃正能量”為主題,深入探討當前面臨的新形勢、新挑戰、新課題,共同謀劃網絡媒體未來發展的新思路、新方向、新路徑。

  分宜縣融媒體中心作為全國僅有的8家,江西省唯一一家縣級媒體,在展示會的“縣級融媒體中心展示區”精彩亮相~

▲11月24日,《新聞聯播》報道2021年中國網絡媒體論壇。 ▲11月24日,《新聞聯播》報道2021年中國網絡媒體論壇。 ▲11月25日,中央廣播電視總臺采訪分宜縣融媒體中心展臺,縣融媒體中心主任袁曉峰接受采訪。 ▲11月25日,中央廣播電視總臺采訪分宜縣融媒體中心展臺,縣融媒體中心主任袁曉峰接受采訪。

  縣融媒體中心主任袁曉峰表示,中心將在縣委,縣政府的堅強領導下,在新技術,新應用,新業態的引領下再改革,再轉型,再創新,再突破,再升級,探索“三中心”融合新途徑更好地“引導群眾,服務群眾”讓老百姓有更多的獲得感,幸福感!

▲在2021中國網絡媒體論壇展示會期間,充分展示我縣融媒體中心建設工作的特色亮點,進而全面展示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及豐富的旅游資源、悠久的歷史文化。 ▲在2021中國網絡媒體論壇展示會期間,充分展示我縣融媒體中心建設工作的特色亮點,進而全面展示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成果及豐富的旅游資源、悠久的歷史文化。 ▲向巡館人員介紹分宜縣融媒體中心“三中心融合”項目,是以新時代文明實踐所站為陣地,以志愿服務為抓手,以融媒體中心為平臺,創建“群眾點單、中心派單、志愿者接單、群眾評單”工作閉環,并與省文明辦平臺對接,融入全省一張網,讓新時代文明實踐志愿服務與百姓需求無縫對接,放大惠民效益。 ▲向巡館人員介紹分宜縣融媒體中心“三中心融合”項目,是以新時代文明實踐所站為陣地,以志愿服務為抓手,以融媒體中心為平臺,創建“群眾點單、中心派單、志愿者接單、群眾評單”工作閉環,并與省文明辦平臺對接,融入全省一張網,讓新時代文明實踐志愿服務與百姓需求無縫對接,放大惠民效益。

  據了解,中國網絡媒體論壇是目前我國網絡媒體界層次最高、最具權威性和影響力的年度盛會,被譽為“觀察中國網絡媒體發展走向的重要窗口”。

  作為一項重大創新成果,今年的論壇首次舉辦中國網絡媒體領域新技術、新應用、新業態展示會,這是我國首次以網絡傳播為主題的大型線下展會。(分宜縣融媒體中心)

【編輯:陳文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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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芳奈服飾有限公司與王真義知識產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來源: 日期:2017/11/7 14:24:58 人氣:86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56

原告廣州市芳奈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琴云,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段長明。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李宇飛。

被告王真義。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王延軍。

原告廣州市芳奈服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芳奈公司)為與被告王真義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于2012121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35日、59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芳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長明,被告王真義的委托代理人王延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芳奈公司起訴稱:""注冊商標的注冊號為第3119244號,注冊人為章國鳴,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為第25類,包括服裝等,注冊有效期自2003728日至2013727日。2009928日,原告與商標注冊人章國鳴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協議,約定自2009928日起,原告在國內以排他性許可方式在內衣上使用上述注冊商標。同日,章國鳴對原告簽發經營、打假、維權授權書,授權原告為"芳奈兒"品牌中國區運營唯一總部單位,負責該品牌中國區運營、打假、維權等所有事宜。自""商標獲準注冊以來,權利人章國鳴及原告投入了大量資金,通過電視、雜志、報紙等各大媒體在全國進行全面推廣,并斥巨資邀請香港著名影星溫碧霞擔任產品代言人。"芳奈兒"品牌產品以優質的產品質量和專業完善的服務贏得了廣大消費者的喜愛,已成為中國美體內衣行業十大品牌之一。隨著"芳奈兒"品牌知名度的提高,侵權現象也越來越嚴重。2010年,據不完全統計,僅在淘寶網上注冊的侵權銷售者即達五六千家之多,侵權產品銷量巨大、品質低劣,給原告的市場份額及商業信譽造成了難以估量的傷害,大量顧客因此而流失,經濟損失難以估計。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對淘寶網上1045名侵權者銷售的侵權產品進行了購買公證,并委托律師向侵權人發出《律師函》,但收效甚微。20101216日,中國政法大學疑難案件研究中心就淘寶公司以及淘寶商戶侵犯原告商標權事宜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各參會專家一致認為相關賣家侵權并聯名出具了法律意見書。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現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1、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2萬元;2、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王真義在庭審中答辯稱:被控侵權產品是其委托朋友向淘寶用戶名為"yk呂氏百貨"訂貨,然后再由"yk呂氏百貨"郵寄給原告,故被告是虛假發貨,不構成侵權,亦不承擔賠償責任。至于原告關于向被告發了律師函的陳述,并不事實,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芳奈公司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

1.商標注冊證一份;

2.商標許可使用協議一份;

3"芳奈兒"注冊商標全國唯一總部經營、打假、維權授權書一份;

4"芳奈兒"商標授權說明一份;

證據1-4,共同證明原告對涉案商標擁有排他許可使用權,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人提起訴訟。

5.聘書一份;

6.榮譽證書一份;

證據5-6,共同證明涉案商標及其產品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知名度。

7.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公證處出具的(2010)粵穗白內經證字第1577號公證書一份;

8.公證處封存的產品實物一件;

證據7-8,共同證明被告的侵權事實。

920101118日《南方日報》上原告登載的《維權聲明》一份;

10.公證費發票一份;

11.律師費發票(3萬元)一份(原告庭審中陳述該律師費與本案無關);

證據9-11,共同證明原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

12.商標許可及維權授權補充協議一份,證明商標權人給原告的授權已經延長到2013727日。

13.協議書一份,證明原告商標的知名度。

14.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證明原告維權律師支出費用。

15.律師費發票(5萬元)一份,證明原告維權的律師費支出。

16.(2012)甬侖知初字第213號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其他侵權人侵害原告"芳奈兒"商標的判決賠償標準。

17.芳奈兒內衣銷售發票一份(復印件),證明原告正品銷售價格是198元。

18.情況說明,證明涉案淘寶網店是被告注冊經營的事實。

19.2012)金婺知初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被告王真義對原告芳奈公司提供的上述證據質證意見如下:對證據1-4、12的證明目的無異議。對證據5、6的真實性有異議。對證據7、8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關聯性有異議,并不能證明被告侵權的事實。對證據9真實性有異議。對證據10無異議。對證據11,13-15真實性有異議。對證據16、17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與本案無關。對證據18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19無異議。

被告王真義為支持其答辯意見,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材料:

1.2013)浙金正證民字第473號公證書,證明本案當中實際侵權主體并非被告,而是呂新杰。

2.調取證據申請書一份,證明, 被告向法院申請調取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會員號yk呂氏百貨的真實名稱及注冊信息。

原告芳奈公司對被告提供的證據1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該組證據只能證實被告銷售侵權產品的進貨渠道,不能證實被告對該產品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不知情的事實,以及不能證實被告進貨方式合法。對證據2,原告確認呂新杰為yk呂氏百貨淘寶網店的經營者。

因被告王真義的申請,本院向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調取會員號為"yk呂氏百貨"的賬戶注冊信息一份,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

以上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結合原、被告的質證意見,本院認證如下:原告提供的證據1-4、12,被告對證明目的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證據5,被告有異議,僅憑該證據無法確認芳奈公司聘請溫碧霞擔任品牌形象代言人的事實,故被告異議成立,該證據本院不予確認。證據6,商標知名度的認定應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商會和行業協會無權認定,本院對該證據不予確認。證據7、8,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系公證機關依公證程序所作,至于被告是否侵權,本院將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證據9,被告對真實性有異議,且該證據與本案無直接關聯,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確認。證據10,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證據11,原告承認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采納。證據13-15,是復印件,被告對真實性有異議,且原告又沒有提供其他相應的證據佐證,故本院不予采納。證據16、17、19,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但該證據與本案的侵害商標權糾紛并無關聯,本院不予采納。證據18,被告對真實性無異議,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提供的證據1、2,原告對真實性無異議,且上述證據與本案具有關聯,應予以確認。被告申請法院調取的證據,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上述證據的認定,結合原、被告的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章國鳴于2003728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商標注冊證號為第3119244號,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25類服裝、嬰兒全套衣、游泳衣、鞋、帽、襪、手套(服裝)、領帶、圍巾、腰帶(截止),商標的有效期自2003728日至2013727日。

2009928日,章國鳴與原告芳奈公司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協議,約定芳奈公司以排他許可方式獲得""注冊商標的使用權,期限自2009928日起至2011927日止。同日,章國鳴出具了授權書,授權芳奈公司負責"芳奈兒"品牌中國區運營、打假、維權事宜。2011226日,章國鳴出具"芳奈兒"商標授權說明,確認芳奈公司有權以自己名義單獨提起訴訟。201281日,章國鳴與原告芳奈公司簽訂商標許可及維權授權補充協議,約定將商標許可使用期限延長至2013727日,原告芳奈公司代為維權的授權期限相應延長。

2010920日,原告芳奈公司及章國鳴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楊洋向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2010930日,楊洋在公證員和公證員助理羅添發的監督下,在公證處用公證處電腦登錄網址為"http://item.taobao.comitem.htmid=2501935360"的網頁,在線訂購"芳奈兒"產品,并對付款、查看訂單及物流信息、收貨等情況進行監督。2010107日,配送(物流)公司將"申通快遞詳情單"號為no368241014087的包裹送至廣州市廣園中路226401房。公證員對整個證據保全過程出具了(2010)粵穗白內經證字第2266號公證書。該公證書附保全證據工作記錄一份、頁面打印件18頁、照片6張。原告芳奈公司為本案證據保全公證支付公證費1500元。

2013216日,仝大素向浙江省金華市正信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同日,仝大素在公證員和公證員助理凌敏承的監督下,在公證處用公證處電腦點擊"阿里旺旺2012"快捷圖標,并以賬號"點鈔機專賣店"登錄,然后點擊"買到的寶貝"等鏈接,出現網頁內容如下:賣家昵稱yk呂氏百貨,真實姓名呂新杰,寶貝為芳奈兒竹炭魔法衣/芳奈兒塑身內衣,顏色為淺灰色,收貨地址為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廣園中路230401室(楊洋,137××××2912),物流公司為申通e物流,運單號為368241014087。

另查明,淘寶會員號為"yk呂氏百貨"的注冊人為呂新杰。

被控侵權產品的領標和產品包裝上均標注了""標識,并標注注冊商標"?"標志,該""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在英文字母及中文漢字構成、英文字母大小寫上均相同。

本院認為,原告芳奈公司經章國鳴許可享有""注冊商標的使用權,且上述商標在保護期內,法律狀態穩定,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于:(一)被控侵權產品是否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涉案注冊商標核準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嬰兒全套衣、游泳衣等。本案中,被控侵權產品為竹炭魔法內衣,竹炭魔法內衣與涉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同屬于服裝類商品。被控侵權竹炭魔法內衣的領標及產品包裝上均標注了""標識,該標識與涉案注冊商標相同。被告王真義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侵害了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等民事責任。(二)被控侵權產品有無合法來源。從原告提供的證據看,被控侵權產品是通過申通快遞詳情單號為368241014087的包裹送至原告,而被告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證明申通快遞詳情單號為368241014087的包裹是其向呂新杰訂購產品后再由呂新杰直接發出,故應當認定涉案產品來源于呂新杰。同時,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王真義明知或應當知道其所銷售的產品系侵權產品,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廣州市芳奈服飾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廣州市芳奈服飾有限公司承擔150元,由被告王真義承擔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案件受理費300元(具體金額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款匯至浙江省財政廳非稅收入結算分戶,賬號:398000101040006575,單位編碼:515001,開戶行:農業銀行西湖支行。上訴期滿七日后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虞惠珍

審 判 員  陳榮飛

代理審判員  周巧慧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代書 記員  季麗華

【附注】

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56號民事判決書

適用法律條文具體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公民、法人的著作權(版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第五十六條:……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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