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課變劫財課 “一元理財訓練營”讓一些年輕人頻踩坑

发布时间 2023-06-09 02:48:26 近日浏览 42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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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財課”變“劫財課”
  “一元理財訓練營”讓一些年輕人頻頻踩坑

  “自從學了理財課程,我現在的生活來源已經不靠工資了”“躺著也能掙錢”……近兩年,大量名為“理財課”“財商課”的在線教學課程廣告充斥于各大網絡平臺。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一些有理財需求的年輕人報名學習課程后,遇到“課程內容質量較低”“虛假宣傳”“教師不夠專業”等問題。還有學員反映合同中承諾“如認為課程價值低于價格,可全額退費”,可想退費時卻面對重重阻力。

  有專家指出,這些“理財培訓”機構正處于野蠻生長階段,無門檻、無資質、無監管現狀等問題亟待解決。

  “一元理財訓練營”背后存在低價陷阱

  今年3月,25歲的小杜在網絡上看到一則廣告,聲稱只需要一元錢就可以獲得專業私募基金理財師的直播授課和社群服務,添加助教微信還可以獲得獨家理財指導以及領取專業資料,“適合所有想要賺錢的人,包括理財小白、上班一族、月光一族等人群”。

  小杜在一家國有公司工作,兩年下來攢下一些積蓄,盡管之前他沒有任何理財經驗,但抱著“你不理財、財不理你”的心態,他想嘗試學習相關知識。

  小杜向客服咨詢了課程內容以及講師團隊。據介紹,直播課程共有7天時間,每天直播1個小時,內容包括如何挑選合適的基金產品做定投、個人理財有哪些基本原理和方法、什么是好的消費觀等內容?吹秸n程介紹的推銷鏈接中還附有不少學員的好評,更促使他下決心報名。

  購買課程后,小杜添加了課程助理的微信加入群聊。進群時,群里已經有幾百人。據小杜介紹,直播第一天,有兩三千人同時在線,可到了后幾天,小杜發現觀看的人數越來越少,就連他自己也放棄了學習。

  “在1小時的直播過程中,有一半的時間老師都在推薦進階的精品課程,與其說在講課不如說在推銷!睋《琶枋,課程光看題目讓人覺得指導性很強,但實質上講的都是一些非;A的概念,精髓的部分都不會展示。此前說的理財指導也只是課程助理在群聊中回答一些關于課程的問題,類似理財課具體教什么,會不會推薦好的基金等問題。

  因為加入群聊,小杜每天都會收到精品課程的推薦信息,“價格從2000元到8000元不等,分為基礎班、協議班、火箭班等!毙《鸥嬖V中青報中青網記者,在群聊中除了有老師極力推薦的進階課程外,不時還會有人在群里發送付款截圖,并聲稱聽完這些課程“自己躺著就能賺錢”。小杜覺得這些人是“托兒”,在群里時不時發出付款截圖就是為了營造出名額有限的緊張氛圍。

  最讓他反感的是,課程助理會在一開始入群時私聊學員收集個人信息,包括收入、存款、負債情況和理財目標等。

  實際上,像小杜一樣有理財想法的90后不在少數。2020年8月,支付寶聯合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發布了《2020國人理財趨勢報告》。報告顯示,投資人群呈現年輕化趨勢,支付寶理財平臺中,35歲以下用戶接近六成,在具備多元資產配置習慣的用戶中,90后幾乎占一半(45%)。

  年輕人強烈的理財需求,引發了不少在線理財教育的亂象。在黑貓投訴、微博、人民網領導留言板等網絡平臺上,記者看到不少消費者留言反映在線理財教育公司存在涉嫌誘導消費者、詐騙等問題。

  低價理財課程是不是圈套?對于消費者的質疑,一家在線理財教育公司的公關經理在接受中青報中青網記者采訪時表示,低價體驗是一種商業模式,低價課的模式可以讓用戶提前體驗初階內容,衡量自己適不適合、想不想再進一步學習。他表示,在線理財教育行業最大的問題在于社會認知,多數消費者學習理財課程是以掙錢暴富為目的,而財商教育做的事是幫學員形成完善的理財觀、金錢觀!爸韵M者投訴較多,是因為我們這個行業缺乏政策監管,主要靠企業自律!

  在線理財培訓課退款維權難

  在北京讀大三的學生小張去年4月在社交平臺分享了自己誤入理財班的故事。她講述,去年她曾在社交平臺花9.9元購買“理財小白營”的課程。之后,在理財班“班主任”的推薦下又購買了進階課程。

  購買進階課程的當天,小張下載了專門的App試聽課程,發現并沒有想象中好!罢n程一共有20節課,每節課時長大概只有10分鐘左右!毙埥榻B,她購買的這門課主要講的是如何在經濟上“開源”的方法,如怎樣找兼職、培養技能,而類似的內容在很多社交平臺上都可以找到經驗帖。

  在決定退款后,她聯系了“班主任”,得到的反饋是“可以再加點錢購買更高階的課程”。當小張表示自己無力支付并要求退款時,“班主任”拉黑了她的微信。隨后,小張找到該App的客服人員要求退款,客服人員以“課程為音頻錄播課,購買后無法保證沒有使用,因此不予退款”為由拒絕了小張。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在小張所購買的理財課程App中查閱發現,用戶服務協議中寫明,“本課程為線上服務內容,基于在線內容的特殊性和產品的整體性,客戶購買后使用全部或部分課程或其附帶內容后,如非公司錯誤行為所致,恕不接受退款申請!

  這家在線理財教育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在回復中青報中青網記者采訪時表示,他們公司目前的退費政策是根據課程進度退費,類似知識付費的形式,不存在退費難的情況。當記者問到,既然這樣,為何多家網絡平臺上都出現消費者對該公司的投訴時,該負責人表示,投訴也要看公司體量,該公司(之所以接到的投訴較多是因為)學員規模和友商有不小差距。

  和小張有同樣遭遇的還有曹女士。今年6月,曹女士報名了某機構6998元的進階理財課程。在上課過程中,曹女士發現所謂的進階理財課程并沒有多少干貨。她說課程內容和案例都很落后,老師教學水平也比較低,“課程粗制濫造,就是念PPT!

  曹女士還發現“小白理財課”和“進階理財課”的內容前后矛盾,比如在“小白理財課”上,導師承諾購買紅利基金,每月定投一些錢,通過復利幾十年后就可以積累一大筆錢,輕松實現財富自由。但是在“進階理財課”中,她發現根據選股標準,根本不存在這樣的紅利股票。這時,她才意識到,此前“小白訓練營”中許下的種種致富承諾都是空談。

  曹女士簽署的課程服務合同中寫道:如認為課程價值低于價格,可全額退費。據此她多次和客服人員聯系要求退費,但是客服人員表示開課后就無法退費,提出的解決方案是免費給曹女士升級到7298元的課程,建議曹女士再重新學習一輪。但是曹女士認為課程對她來說沒有實際用處,堅持要求退費。截至目前,曹女士尚未收到退款。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聯席合伙人裴虹博則表示,“如認為課程價值低于價格,可全額退費”這句話主觀性很強,看似承諾課程效果不佳,學員可以隨時退費,但實際上如果理財機構并沒有退費意圖學員則很難退費成功。

  遇上培訓機構虛假宣傳該怎么辦

  針對上述案例,中國政法大學資本金融研究院教授、副院長武長海認為,參加上述類型的理財培訓課程會造成兩種結果:一是造成本身的財產損失,如課程費;二是可能被誘導參加一些投資陷阱,造成更多的財產損失。武長海強調,任何投資都應當非常謹慎。目前從社會整體來講,平均投資收益只有3%到5%,超出這個收益,可能就會有極大風險。

  在消費者投訴平臺“黑貓投訴”上,記者發現有關“理財課”的投訴有1000多條。主要的投訴問題集中于“理財課”的學費高昂、誘導消費、教師資質涉嫌造假、涉嫌虛假宣傳,課程內容與承諾不一致、退費退款難等,其中涉及虛假宣傳的投訴數量最多。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采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雇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裴虹博表示,結合處理的大量金融爭議糾紛案件來看,類似理財培訓機構都是為了迎合潛在投資者想走捷徑的投機心理進行夸大宣傳甚至虛假承諾。他認為投資本身具有專業性和風險性,通過非系統性的十幾天時間學習就能實現財富自由,這種概率或許會有,但是很低,絕大多數屬于虛假宣傳。

  裴虹博還談到,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如果培訓機構掛羊頭賣狗肉,隱瞞培訓內容、導師真實情形,虛構培訓效果、師資水平等情況,使消費者違背真實意思訂立理財培訓合同,消費者有權請求仲裁機構或法院撤銷合同,被撤銷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無效。對于某些機構涉嫌虛假宣傳、虛假廣告的,消費者還可以向被投訴人實際經營地或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舉報和投訴。

  裴虹博建議消費者在報名在線理財培訓課程時,要重點關注培訓機構是否合理制定宣傳策略,是否夸大或承諾培訓效果,是否對教育、培訓效果作出保證承諾,是否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履行的內容和收費退費方式,盡到消費者的注意義務,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石佳 見習記者 韓榮 來源:中國青年報 【編輯:卞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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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逢春與金華市金東區新匯通鋼塑防水套管廠二審判決

 來源: 日期:2017/11/7 14:13:48 人氣:74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6)浙民終535


上訴人(原審被告):金華市金東區新匯通鋼塑防水套管廠,經營地址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多湖街道汀村雅地路口2號。

經營者吳偉娟,女,1984228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徐巍,浙江澤大(義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何義超,浙江澤大(義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葉逢春,男,19651016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王延軍,浙江容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金華市金東區新匯通鋼塑防水套管廠(以下簡稱新匯通廠)因與被上訴人葉逢春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浙07民初1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7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68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新匯通廠的經營者吳偉娟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巍,被上訴人葉逢春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延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新匯通廠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駁回葉逢春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一審法院認為新匯通廠無法證明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銷售同類產品以及原有生產規模,顯然是將實際制造、銷售作為先用權成立的條件,與專利法規定相抵觸。王旭峰在20131211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時已展示涉案產品的圖紙,并完整體現了產品的外觀形狀,也證明了該產品的設計思路和目的。王旭峰與吳偉娟系夫妻,因此,可以認定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新匯通廠已完成了主要技術圖紙。新匯通廠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能夠制造排水管件,涉案產品不需要復雜的專業制造設備,新匯通廠作為排水管件的專業生產商,當然具備原有規模。因此,新匯通廠已符合先用權的構成要件。

葉逢春答辯稱,先用權成立必須符合先用權人本人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而新匯通廠成立于20152月,系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后成立,經營者是吳偉娟,雖然吳偉娟與王旭峰系夫妻,但王旭峰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不能證明申請日后成立的新匯通廠已經作好必要的準備,新匯通廠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葉逢春于2016218日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新匯通廠:1.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葉逢春鋼塑結合預埋防水套管(GSLA)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并銷毀生產侵權產品的模具;2.賠償葉逢春經濟損失30萬元;3.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324日,葉逢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鋼塑結合預埋防水套管(GSLA的外觀設計專利,同年年716日獲得了授權,專利號為ZL20143006××××.9,并繳納了涉案專利年費。該專利的主要設計要點在于產品的形狀,產品的用途為用于衛生間、廚房、洗滌間及陽臺等有排水要求的地方,排水管穿樓板安裝用。該外觀設計專利包括主視圖、俯視圖、仰視圖3幅圖片,最能體現涉案外觀設計要點的圖片為主視圖。該外觀設計的主要特征如下:本產品大致為中空的圓管結構,圓管中間部分是略細的光滑圓管,光滑圓管的中下部伸出一圈水平的圓環薄片,圓環上均勻分布三個圓孔。產品頂部底部各有一段略粗圓管,且頂部底部的粗圓管大致對稱,粗圓管部分兩側光滑,中間部分是均勻分布的凹凸環狀結構。

一審法院根據葉逢春申請,從(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346號民事案件調取了被訴侵權產品,一審庭審中,新匯通廠認可被訴侵權產品由其制造、銷售。

另查明,新匯通廠成立于201523日,系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吳偉娟。吳偉娟與王曉峰系夫妻關系,新匯通廠由吳偉娟、王曉峰共同經營。經營范圍是注塑類塑料管及配件(不含廢塑料)、鐵件加工(不含危險品及有污染的工藝)、批發、零售。20101122日,王旭峰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專利號為ZL20103062××××.0、名稱為預埋防水套管的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公告日為2011831日。20131211日,王旭峰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一種鋼塑預埋防水套管的實用新型專利,因不具備新穎性于2014821日被駁回。

一審法院認為,葉逢春是專利號為ZL20143006××××.9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該專利至今在有效期限內,法律狀態穩定,應受法律保護。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一、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二、新匯通廠的先用權抗辯能否成立;三、如果侵權構成,新匯通廠在本案中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時,應當根據授權外觀設計、被訴侵權設計特征,以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進行綜合判斷。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產品均為鋼塑結合預埋防水套管,將涉案專利與被訴侵權產品進行比對,兩者的不同點僅在于:涉案專利產品頂部、底部的粗圓管部分兩側光滑,而被訴侵權產品該部位靠中間一側不光滑。一審法院認為,對一般消費者而言,在產品整體外觀及其余局部設計均相同的情況下,該區別對產品的整體視角效果影響不大,故應認定兩者構成近似,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新匯通廠提出兩者不構成近似的抗辯于法無據,該院不予采納。

關于爭議焦點二。新匯通廠認為享有先用權。理由是:(1)本案產品生產方式相當簡單,只要有相應模具完成注塑即可,無需復雜的設計圖紙,故王旭峰在20131211日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文件即可視為產品的技術圖紙;王旭峰與新匯通廠經營者吳偉娟系夫妻關系,知識產權系共享;(2)新匯通廠早在2011110日依法成立,當時的工商登記經營者雖系王旭峰的母親周蛟榮,但實際經營者系王旭峰、吳偉娟,201519日經營期限到期后,經營者變更為王旭峰、吳偉娟。即使前后兩個個體工商戶主體不同,也應視為先用權與企業整體轉讓;(3)本產品生產工藝簡單,無需特別設備,只需利用原有的生產規模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一)已經完成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技術圖紙或者工藝文件;(二)已經制造或者購買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設備或者原材料。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原有范圍,包括專利申請日前已有的生產規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產設備或者根據已有的生產準備可以達到的生產規模。本案中,新匯通廠主要提供了20131211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的名稱為一種鋼塑預埋防水套管的實用新型專利文獻,證明其享有先用權。但即便如新匯通廠所言,被訴侵權產品工藝簡單無需特別設備,專利申請文件即可視為主要技術圖紙,且王旭峰母親即周蛟榮作為新匯通廠的經營者時,王旭峰、吳偉娟夫妻二人已實際經營該廠,亦無法證明新匯通廠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制造、銷售同類產品以及原有生產規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之規定,新匯通廠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該院認定新匯通廠主張先用權的證據不足。

關于爭議焦點三。據(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346號民事判決,一審法院應葉逢春申請于201591日到新匯通廠的經營地址金華市金東區多湖街道汀村雅地路口2號提取了涉案被訴鋼塑結合防水套管一個。后根據葉逢春申請,法院調取346號案件中的鋼塑結合防水套管作為本案的被訴侵權實物。一審庭審中,新匯通廠亦認可生產、銷售了被訴侵權產品。葉逢春要求新匯通廠停止生產、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產品的訴請,該院予以支持。關于葉逢春要求新匯通廠銷毀相應的生產模具的的訴請,因葉逢春未提交證據證明,故對該訴請不予支持。關于賠償數額,葉逢春未能舉證證明其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新匯通廠由此所獲得的利益,其主張適用法定賠償,該院綜合考慮下列因素:涉案專利類型為外觀設計專利,相對于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而言,外觀設計專利的創新設計程度不高;2.涉案專利的申請日為2014324日;3.新匯通廠的注冊日期為201523日,類型為個體工商戶;4.葉逢春為維權支付了一定的費用。綜合以上因素,確定賠償數額為40000元(含葉逢春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于2016613日判決:一、新匯通廠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落入葉逢春名稱為鋼塑結合預埋防水套管(GSLA、專利號為ZL20143006××××.9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的產品的行為;二、新匯通廠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葉逢春經濟損失40000元;三、駁回葉逢春的其他訴訟請求。新匯通廠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5800元,保全費30元,合計5830元,由葉逢春負擔2624元,新匯通廠負擔3206元。

本院二審期間,葉逢春未提交新的證據,新匯通廠提交了以下證據1,個體工商戶情況一份、金華市金東區多湖街道汀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一份,以證明新匯通廠在2011110日已經成立,當時的經營者是王旭峰的母親,于201559日經營者變更為吳偉娟。證據2,照片六張,以證明新匯通廠原有的生產規模就具備本案產品生產的設備條件。

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庭審質證。

葉逢春對證據1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無法證明新匯通廠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所具有的生產規;蚱湓械姆秶;對證據2的真實性、關聯性均有異議。

本院審查認為,對新匯通廠提交的證據1,葉逢春對真實性沒有異議,本院對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與本案新匯通廠提出的先用權抗辯缺乏關聯性,本院不予認定;對證據2,真實性不能確認,本院亦不予認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相一致。

雙方當事人對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持異議,本院對此不再予以審查。

根據上訴人新匯通廠的上訴請求及事實理由與被上訴人葉逢春的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新匯通廠提出的先用權抗辯是否成立。本院分析如下:

新匯通廠上訴提出,在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前其已完成了主要技術圖紙,并具備制造排水管件設備規模,由此,已符合先用權的構成要件。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具有(一)已經完成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技術圖紙或者工藝文件;(二)已經制造或者購買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設備或者原材料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法條規定的主要技術圖紙應為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圖紙,也即為實施制造等必須根據該主要技術圖紙來完成。新匯通廠主張的已經在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前完成的主要技術圖紙,為王旭峰于20131211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時所附的說明書附圖,但并沒有相應的證據證實生產被訴侵權產品系根據該圖紙來完成。而該附圖所展示的圖紙顯示,套管兩端沒有包邊,螺紋的匝數較少,與新匯通廠生產的被訴侵權產品及涉案專利外觀設計套管兩端具有包邊、螺紋的匝數較多,存在明顯不同,顯然,既不能推定被訴侵權產品系根據該實用新型的說明書附圖所生產,也無法得出實施制造被訴侵權產品必須根據該實用新型的說明書附圖,新匯通廠以該實用新型的說明書附圖主張其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已完成了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技術圖紙,顯然理由不足。新匯通廠認為其已在本案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能夠制造排水管件,涉案產品不需要復雜的專業制造設備,也具備原有規模,但新匯通廠據以主張的前述說明書附圖為主要技術圖紙并不能成立,也沒有其他證據證實其生產其他排水管件的設備即為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為生產被訴侵權產品所必要準備的主要設備。因此,不能認定新匯通廠已經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新匯通廠主張的先用權抗辯,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一審法院以銷售及僅以制造,作為先用權抗辯成立與否的考量因素,與前述法律規定不符,應予糾正。

綜上,本院認為,新匯通廠針對先用權成立與否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基本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0元,由上訴人新匯通廠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徐燕如

代理審判員  何 瓊

代理審判員  李 臻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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