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扣人需要與被扣押人是什么關系才能探望
來源:華律網整理發表時間:2016年11月04日瀏覽:1951 次
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扭送
如果行為人涉嫌違法犯罪的,派出所可以進行盤查、訊問,但是不得侵害行為人的合法權益那么,派出所扣人需要與被扣押人是什么關系才能探望呢?今天,華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派出所扣人需要與被扣押人是什么關系才能探望
派出所如果要扣人的,一般可以扣24小時,在此期間,需要通知家屬,是不能進行探望的如果需要拘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同意,并且需要轉拘留所拘留,在此期間,家屬或者朋友是可以申請探望的
如果是治安違法的,派出所一般可以扣人24小時,但最多不得超過48小時時間滿后,如果派出所未進行治安處罰或刑事拘留的,應該立即放人
主要的法律規定有:
1、《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警察法》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于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于不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3、《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派出所如果要扣人的,一般可以扣24小時,在此期間,需要通知家屬,是不能進行探望的如果需要拘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同意,并且需要轉拘留所拘留,在此期間,家屬或者朋友是可以申請探望的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華律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延伸閱讀:
報案了但是派出所不立案怎么辦
投訴派出所打什么電話,找哪個部門投訴
派出所不給開戶籍證明怎么辦,戶籍證明怎么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