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中國目前已累計向非方提供了近2億劑疫苗

郝愛民   2023-06-09 03:18:34

  关于香港的资料大全✅6s684.com✅亞洲第一信譽品牌✅為您提供最公平公正且安全的娛樂體驗✅涵蓋所有線上游戲平臺✅支持電腦/手機端和APP下載✅注冊領取新人三重禮包✅1cW22T3b7as6D外交部:中國目前已累計向非方提供了近2億劑疫苗

  中新網11月26日電 國新辦26日就《新時代的中非合作》白皮書有關情況舉行發布會,外交部非洲司司長吳鵬在發布會上表示,中國積極踐行“將疫苗作為全球公共產品”的這一承諾,率先向非洲國家援助疫苗,目前已累計向非方提供了近2億劑疫苗。

  發布會上,有記者提問,當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肆虐,對國際合作造成了很多困難,能否介紹一下中非如何應對疫情挑戰?

  對此,吳鵬表示,疫情確實還在肆虐,怎么應對疫情可能是各方都還很關注的問題。面對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應該說,中非雙方都經受住了嚴峻的考驗,我們相互支持、并肩戰斗,共同唱響了團結合作、共克時艱的時代強音。

  中國有近10萬技術人員和勞務人員堅守崗位,大量的中資企業逆向而行,前往非洲,支持在那里的項目、工廠復工復產,確保1100多個中國在非的合作項目在疫情之下堅持運行。在中非的共同努力之下,一批重大項目相繼建成或取得重要進展,為當地抗疫、民生保障、經濟恢復作出了重大貢獻。疫情形勢下,中非合作依然成果顯著,展現出了十足的韌性。

  吳鵬說,非洲的疫情發生之后,我們第一時間馳援非洲,開展了新中國成立以來涉及范圍最廣、實施難度最大的人道主義援助行動。

  “因為非洲距我們還是比較遙遠的,交通不方便,所以怎么把這些抗疫物資運到非洲是一個巨大的挑戰,但是我們克服了!眳蛆i說道。

  中國根據有關國家的要求,統籌地方政府、企業和民間組織,捐助了各類的援助物資,向非洲53個國家和非盟提供了120批次的緊急抗疫物資援助,實現了對非洲抗疫援助的全覆蓋。中國積極同非洲國家分享抗疫經驗,向17個非洲國家派出了抗疫醫療專家組或短期抗疫醫療隊,同非洲人民共同抗擊疫情,并推動中國援建的非洲疾控中心總部項目提前于今年初開工建設,目前這個項目進展非常迅速,我們有信心在兩年左右的時間完成這個項目。為幫助非洲克服疫情帶來的一些暫時的財政困難,中國積極落實二十國集團的緩債倡議。

  吳鵬說,特別要指出的是,中國積極踐行“將疫苗作為全球公共產品”的這一承諾,率先向非洲國家援助疫苗,目前已累計向非方提供了近2億劑疫苗。中國企業也積極在非洲同非洲的企業開展合作,聯合生產新冠肺炎疫苗,這對非洲來說是非常需要的一件事情。

  當前疫情仍在繼續,確實給非洲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中非交往帶來了不少困難,衛生健康合作將是達喀爾這次論壇會議的重要內容之一。剛才我也介紹過,中方愿根據疫情形勢的發展和有關國家的意愿繼續支持非洲國家抗疫。中非有信心最終全面戰勝疫情,推動中非合作提質升級、轉型增效,實現高質量發展。 【編輯:朱延靜】

新聞推薦

頻道推薦
  • 巴西前奥委会主席努兹曼获刑超30年
  • 男子称父亲烧死母亲后逍遥法外 当地:嫌犯已被刑拘
  • 侠客岛:吃饭砸锅 在大陆设厂的“台独”金主被罚
  • 24小時新聞排行榜

    香港三日本三级少妇三级9900|国产精品久久久久精品三级APP|日韩一区二区在线观看2020视频|欧美特大黄一级AA片片免费 影院
    服務領域 http://www.spinetinglermovie.com/list.asp?classid=8 zh-cn Rss Generator By Sdcms Web 2.3 Biz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http://www.spinetinglermovie.com/show.asp?id=791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20011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次會議通過根據201910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7次會議《關于修改〈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

        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當事人舉證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

    ]]>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 關于印發《知識產權審判疑難問題解答(四)》的通知 http://www.spinetinglermovie.com/show.asp?id=774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

    關于印發《知識產權審判疑難問題解答(四)》的通知

     

    本省各中級人民法院及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

    為加強上下級法院之間的審判業務指導,統一知識產權案件裁判尺度,切實提高辦案質量,現將《知識產權審判疑難問題解答(四)》印發給你們,供審判案件時參考。實踐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庭。

    ]]>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加強我省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的實施意見 http://www.spinetinglermovie.com/show.asp?id=770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加強我省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落實浙江省委關于創新強省的要求,破解制約我省知識產權審判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提高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能力和水平,服務創新型國家和省份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若干問題的意見》,結合我省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完善知識產權訴訟制度

    ]]>
    當前知識產權審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問題(2018) http://www.spinetinglermovie.com/show.asp?id=769 當前知識產權審判中需要注意的若干法律問題(2018)

    編者按:2018年3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針對知識產權審判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典型問題,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具體、明確的處理意見,F予以刊發,供交流參考。

     

    一、專利案件

     

    ]]>
    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審理指南 http://www.spinetinglermovie.com/show.asp?id=768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關于

    印發《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審理指南》的通知

     

    本省各中級人民法院及具有一般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

    為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效制裁侵權行為,統一裁判標準,我庭在對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問題進行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形成本審理指南,F予以印發,請參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庭。

    ]]>
    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http://www.spinetinglermovie.com/show.asp?id=767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7次

    會議通過,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為規范互聯網法院訴訟活動,保護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確保公正高效審理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就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相關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互聯網法院采取在線方式審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準備、庭審、宣判等訴訟環節一般應當在線上完成。
      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案件審理需要,互聯網法院可以決定在線下完成部分訴訟環節。
      第二條  北京、廣州、杭州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案件:
     。ㄒ唬┩ㄟ^電子商務平臺簽訂或者履行網絡購物合同而產生的糾紛;
     。ǘ┖炗、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
     。ㄈ 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ㄋ模┰诨ヂ摼W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
     。ㄎ澹┰诨ヂ摼W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
     。┗ヂ摼W域名權屬、侵權及合同糾紛;
     。ㄆ撸┰诨ヂ摼W上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益而產生的糾紛;
     。ò耍┩ㄟ^電子商務平臺購買的產品,因存在產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而產生的產品責任糾紛;
     。ň牛z察機關提起的互聯網公益訴訟案件;
     。ㄊ┮蛐姓䴔C關作出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互聯網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等行政行為而產生的行政糾紛;
     。ㄊ唬┥霞壢嗣穹ㄔ褐付ü茌牭钠渌ヂ摼W民事、行政案件。
      第三條  當事人可以在本規定第二條確定的合同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范圍內,依法協議約定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互聯網法院管轄。
      電子商務經營者、網絡服務提供商等采取格式條款形式與用戶訂立管轄協議的,應當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
      第四條  當事人對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但互聯網著作權權屬糾紛和侵權糾紛、互聯網域名糾紛的上訴案件,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當事人對廣州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但互聯網著作權權屬糾紛和侵權糾紛、互聯網域名糾紛的上訴案件,由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當事人對杭州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第五條  互聯網法院應當建設互聯網訴訟平臺(以下簡稱訴訟平臺),作為法院辦理案件和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訴訟行為的專用平臺。通過訴訟平臺作出的訴訟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所需涉案數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網絡服務提供商、相關國家機關應當提供,并有序接入訴訟平臺,由互聯網法院在線核實、實時固定、安全管理。訴訟平臺對涉案數據的存儲和使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使用訴訟平臺實施訴訟行為的,應當通過證件證照比對、生物特征識別或者國家統一身份認證平臺認證等在線方式完成身份認證,并取得登錄訴訟平臺的專用賬號。
      使用專用賬號登錄訴訟平臺所作出的行為,視為被認證人本人行為,但因訴訟平臺技術原因導致系統錯誤,或者被認證人能夠證明訴訟平臺賬號被盜用的除外。
      第七條  互聯網法院在線接收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并于收到材料后七日內,在線作出以下處理:
     。ㄒ唬┓掀鹪V條件的,登記立案并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訴訟費交納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文書。
     。ǘ┨峤徊牧喜环弦蟮,及時發出補正通知,并于收到補正材料后次日重新起算受理時間;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起訴材料作退回處理。
     。ㄈ┎环掀鹪V條件的,經釋明后,原告無異議的,起訴材料作退回處理;原告堅持繼續起訴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第八條  互聯網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通過原告提供的手機號碼、傳真、電子郵箱、即時通訊賬號等,通知被告、第三人通過訴訟平臺進行案件關聯和身份驗證。
      被告、第三人應當通過訴訟平臺了解案件信息,接收和提交訴訟材料,實施訴訟行為。
      第九條  互聯網法院組織在線證據交換的,當事人應當將在線電子數據上傳、導入訴訟平臺,或者將線下證據通過掃描、翻拍、轉錄等方式進行電子化處理后上傳至訴訟平臺進行舉證,也可以運用已經導入訴訟平臺的電子數據證明自己的主張。
      第十條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通過技術手段將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訴訟材料,以及書證、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證據材料進行電子化處理后提交的,經互聯網法院審核通過后,視為符合原件形式要求。對方當事人對上述材料真實性提出異議且有合理理由的,互聯網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原件。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電子數據真實性提出異議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結合質證情況,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過程的真實性,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ㄒ唬╇娮訑祿、收集、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等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安全、可靠;
     。ǘ╇娮訑祿纳芍黧w和時間是否明確,表現內容是否清晰、客觀、準確;
     。ㄈ╇娮訑祿拇鎯、保管介質是否明確,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當;
     。ㄋ模╇娮訑祿崛『凸潭ǖ闹黧w、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
     。ㄎ澹╇娮訑祿膬热菔欠翊嬖谠黾、刪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娮訑祿欠窨梢酝ㄟ^特定形式得到驗證。
      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當事人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電子數據技術問題提出意見;ヂ摼W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委托鑒定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或者調取其他相關證據進行核對。
      第十二條  互聯網法院采取在線視頻方式開庭。存在確需當庭查明身份、核對原件、查驗實物等特殊情形的,互聯網法院可以決定在線下開庭,但其他訴訟環節仍應當在線完成。
      第十三條  互聯網法院可以視情決定采取下列方式簡化庭審程序:
     。ㄒ唬╅_庭前已經在線完成當事人身份核實、權利義務告知、庭審紀律宣示的,開庭時可以不再重復進行;
     。ǘ┊斒氯艘呀浽诰完成證據交換的,對于無爭議的證據,法官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不再舉證、質證;
     。ㄈ┙浾鞯卯斒氯送,可以將當事人陳述、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庭審環節合并進行。對于簡單民事案件,庭審可以直接圍繞訴訟請求或者案件要素進行。
      第十四條  互聯網法院根據在線庭審特點,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有關規定。除經查明確屬網絡故障、設備損壞、電力中斷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當事人不按時參加在線庭審的,視為“拒不到庭”,庭審中擅自退出的,視為“中途退庭”,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經當事人同意,互聯網法院應當通過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訴訟平臺、手機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賬號等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等。
      當事人未明確表示同意,但已經約定發生糾紛時在訴訟中適用電子送達的,或者通過回復收悉、作出相應訴訟行為等方式接受已經完成的電子送達,并且未明確表示不同意電子送達的,可以視為同意電子送達。
      經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并征得其同意,互聯網法院可以電子送達裁判文書。當事人提出需要紙質版裁判文書的,互聯網法院應當提供。
      第十六條  互聯網法院進行電子送達,應當向當事人確認電子送達的具體方式和地址,并告知電子送達的適用范圍、效力、送達地址變更方式以及其他需告知的送達事項。
      受送達人未提供有效電子送達地址的,互聯網法院可以將能夠確認為受送達人本人的近三個月內處于日;钴S狀態的手機號碼、電子郵箱、即時通訊賬號等常用電子地址作為優先送達地址。
      第十七條  互聯網法院向受送達人主動提供或者確認的電子地址進行送達的,送達信息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時,即為送達。
      互聯網法院向受送達人常用電子地址或者能夠獲取的其他電子地址進行送達的,根據下列情形確定是否完成送達:
     。ㄒ唬┦芩瓦_人回復已收到送達材料,或者根據送達內容作出相應訴訟行為的,視為完成有效送達。
     。ǘ┦芩瓦_人的媒介系統反饋受送達人已閱知,或者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受送達人已經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達,但受送達人能夠證明存在媒介系統錯誤、送達地址非本人所有或者使用、非本人閱知等未收悉送達內容的情形除外。
      完成有效送達的,互聯網法院應當制作電子送達憑證。電子送達憑證具有送達回證效力。
      第十八條  對需要進行公告送達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簡單民事案件,互聯網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第十九條  互聯網法院在線審理的案件,審判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等通過在線確認、電子簽章等在線方式對調解協議、筆錄、電子送達憑證及其他訴訟材料予以確認的,視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簽名”的要求。
      第二十條  互聯網法院在線審理的案件,可以在調解、證據交換、庭審、合議等訴訟環節運用語音識別技術同步生成電子筆錄。電子筆錄以在線方式核對確認后,與書面筆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互聯網法院應當利用訴訟平臺隨案同步生成電子卷宗,形成電子檔案。案件紙質檔案已經全部轉化為電子檔案的,可以以電子檔案代替紙質檔案進行上訴移送和案卷歸檔。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互聯網法院審理的案件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法院原則上采取在線方式審理。第二審法院在線審理規則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
    專利代理條例 http://www.spinetinglermovie.com/show.asp?id=755 專利代理條例

    19913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6號發布 201896日國務院第23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專利代理行為,保障委托人、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合法權益,維護專利代理活動的正常秩序,促進專利代理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專利代理,是指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范圍內辦理專利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等專利事務的行為。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自行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也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辦理專利事務。

    第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執業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專利代理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六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可以依法成立和參加專利代理行業組織。

    專利代理行業組織應當制定專利代理行業自律規范。專利代理行業自律規范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法對專利代理行業組織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章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

     

    第七條 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應當為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

    第八條 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名稱;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或者公司章程;

    (三)有獨立的經營場所;

    (四)合伙人、股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九條 從事專利代理業務,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有關材料,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頒發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決定。

    專利代理機構合伙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專業?埔陨蠈W歷的中國公民可以參加全國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頒發專利代理師資格證。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專利代理師執業應當取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在專利代理機構實習滿1年,并在一家專利代理機構從業。

    第十二條 專利代理師首次執業,應當自執業之日起30日內向專利代理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為專利代理師通過互聯網備案提供方便。

     

    第三章 專利代理執業

     

    第十三條 專利代理機構可以接受委托,代理專利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以及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等專利事務,也可以應當事人要求提供專利事務方面的咨詢。

    第十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專利代理機構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事務接受有利益沖突的其他當事人的委托。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指派在本機構執業的專利代理師承辦專利代理業務,指派的專利代理師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其承辦的專利代理業務有利益沖突。

    第十五條 專利代理機構解散或者被撤銷、吊銷執業許可證的,應當妥善處理各種尚未辦結的專利代理業務。

    第十六條 專利代理師應當根據專利代理機構的指派承辦專利代理業務,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專利代理師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專利代理師對其簽名辦理的專利代理業務負責。

    第十七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對其在執業過程中了解的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第十八條 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不得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者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第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離職后,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從事專利代理工作。

    曾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任職的專利代理師,不得對其審查、審理或者處理過的專利申請或專利案件進行代理。

    第二十條 專利代理機構收費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國家鼓勵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為小微企業以及無收入或者低收入的發明人、設計人提供專利代理援助服務。

    第二十一條 專利代理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會員的自律管理,組織開展專利代理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會員實行懲戒。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采取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監督,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并向社會公布檢查、處理結果。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代理公共信息發布,為公眾了解專利代理機構經營情況、專利代理師執業情況提供查詢服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以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手段取得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撤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專利代理機構取得執業許可證后,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撤銷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 專利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接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合伙人、股東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未辦理變更手續;

    (二)就同一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的事務接受有利益沖突的其他當事人的委托;

    (三)指派專利代理師承辦與其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專利代理業務;

    (四)泄露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五)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

    專業代理機構在執業過程中泄露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涉及泄露國家秘密、侵犯商業秘密的,或者向有關行政、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行賄,提供虛假證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吊銷專利代理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專利代理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承辦新的專利代理業務6個月至12個月,直至吊銷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備案;

    (二)自行接受委托辦理專利代理業務;

    (三)同時在兩個以上專利代理機構從事專利代理業務;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其審查、審理或者處理過的專利申請或專利案件進行代理;

    (五)泄露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專利代理師在執業過程中泄露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涉及泄露國家秘密、侵犯商業秘密的,或者向有關行政、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行賄,提供虛假證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吊銷專利代理師資格證。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須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批準。

    第三十條 律師事務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開展與專利有關的業務,但從事代理專利申請、宣告專利權無效業務應當遵守本條例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商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代理國防專利事務的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商國家國防專利機構主管機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93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以及依法執業的專利代理人,在本條例施行后可以繼續以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的名義開展專利代理業務。

     

    ]]>
    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 http://www.spinetinglermovie.com/show.asp?id=754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侵害著作權案件審理指南》

    全文分為11個部分,共計160條,涉及基本規定、權利客體、權利歸屬、侵權認定(包括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鄰接權)、抗辯事由、法律責任、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認定、侵害影視作品著作權的認定、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認定等11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章 基本規定

    1.1【審理原則】

    1.2【審理內容】

    1.3【審查案由】

    1.4【審查案由】

    1.5【審查案由】

    1.6【審查權利客體】

    1.7【專有使用權的認定】

    1.8【專有使用權范圍與起訴】

    1.9【被許可使用人的起訴】

    1.10授予起訴權利的審查】

    1.11【簽訂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后的起訴】

    1.12【一般職務作品的起訴主體】

    1.13【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起訴主體】

    1.14【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起訴主體】

    1.15【審查權利范圍】

    1.16【授權內容的法定性審查】

    1.17【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的起訴】

    1.18【侵權責任的認定】

    1.19【涉外案件的審理】

     

    第二章 權利客體的審查

    2.1【是否構成作品的審查】

    2.2【獨創性的認定】

    2.3【創作完成的認定】

    2.4【簡單圖形、字母、短語】

    2.5【作品標題、人物稱謂】

    2.6【實用藝術作品】

    2.7【建筑作品】

    2.8【圖形作品】

    2.9【模型作品】

    2.10【新聞報道】

    2.11【古籍點!

    2.12【綜藝節目視頻】

    2.13【體育賽事節目視頻】

    2.14【網絡游戲】

    2.15【網絡游戲組成要素】

    2.16【表演者權的客體】

     

    第三章 權利歸屬的審查

    3.1【權屬的證明】

    3.2【署名的識別】

    3.3【非真名署名與作者身份的對應】

    3.4【臨時創作組織作品權屬的認定】

    3.5【數碼照片權屬的認定】

    3.6【職務作品權屬的認定】

    3.7【委托作品權屬的認定】

    3.8【利用民間文學藝術元素或者素材創作的作品權屬】

    3.9【錄音制品的署名】

    3.10【多重許可、轉讓的權屬判斷】

     

    第四章 侵害著作人身權的認定

    4.1【發表權與合同約定】

    4.2【推定發表的情形】

    4.3【發表權屬于一次性權利】

    4.4【署名權的內容】

    4.5【署名方式的審查思路】

    4.6【職務作品署名權的行使】

    4.7【使用作品內容與侵害署名權】

    4.8【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判斷】

     

    第五章 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認定

    5.1【復制權控制的行為】

    5.2【發行權控制的行為】

    5.3【發行權的用盡】

    5.4【侵害專有出版權的認定】

    5.5【出版者合理注意義務的判斷】

    5.6【出版者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判斷】

    5.7【出版者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判斷】

    5.8【表演權控制的行為】

    5.9【放映權控制的行為】

    5.10【廣播權控制的行為】

    5.11【廣播權與廣播組織權】

    5.12【改編權控制的行為】

    5.13【改編與作品體裁】

    5.14【改編與復制】

    5.15【改編作品權屬和權利行使】

    5.16【匯編權】

    5.17【匯編權控制的行為】

    5.18兜底條款的適用】

     

    第六章 侵害鄰接權的認定

    6.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方式】

    6.2【電影作品與表演者權】

    6.3【錄音錄像制作者權】

    6.4【音源同一性的證明】

    6.5【廣播組織的轉播權】

    6.6【版式設計權保護范圍】

     

    第七章 抗辯事由的審查

    7.1【抗辯事由的內容】

    7.2【抗辯事由的審查原則】

    7.3【有限表達】

    7.4【必要場景】

    7.5【時事新聞】

    7.6【公有領域】

    7.7【在先其他作品】

    7.8【獨立創作】

    7.9【合法授權】

    7.10【個人使用】

    7.11【適當引用】

    7.12【課堂教學和科研使用】

    7.13【報刊轉載、摘編】

    7.14【制作錄音制品】

     

    第八章 法律責任的確定

    8.1【停止侵害的例外】

    8.2【過錯原則】

    8.3【賠償數額的確定原則】

    8.4【賠償數額的確定方法及適用順序】

    8.5【權利人的實際損失】

    8.6【侵權人的違法所得】

    8.7【舉證妨礙】

    8.8【裁量確定賠償數額】

    8.9【法定賠償的考量因素】

    8.10【惡意侵權】

    8.11【合理開支】

    8.12【合理開支的證明】

    8.13【賠償合理開支】

    8.14【律師費】

    8.15【賠禮道歉的適用條件】

    8.16【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原則】

    8.17【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

     

    第九章 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認定

    9.1【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

    9.2【原告舉證責任】

    9.3【被告舉證責任】

    9.4【被訴侵權行為的查明】

    9.5【全面審查】

    9.6【直接侵權】

    9.7【分工合作】

    9.8【教唆、幫助侵權】

    9.9【教唆、幫助侵權的過錯】

    9.10【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認定】

    9.11【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應知的判斷】

    9.12【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應知的判斷】

    9.13【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應知的判斷】

    9.14【提供鏈接服務行為的認定】

    9.15【鏈接服務提供者應知的判斷】

    9.16【通過破壞或者避開技術措施設置鏈接的行為】

    9.17【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與避風港條款的關系】

    9.18改變的理解】

    9.19【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的理解】

    9.20【鏈接服務提供者進入避風港的要件】

    9.21【通知的認定】

    9.22【網頁快照行為的認定】

    9.23【網頁快照合理使用的認定】

    9.24【定時播放】

    9.25【同步轉播】

    9.26【技術措施的類型】

    9.27【技術措施的認定標準】

    9.28【網購商品案件的管轄】

    9.29【網站經營者的認定】

     

    第十章 侵害影視作品著作權的認定

    10.1【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稱】

    10.2【角色形象的保護】

    10.3【未經行政審批的境外影視作品】

    10.4【影視作品權屬的認定】

    10.5【境外機構證明文件的效力】

    10.6【被訴侵權內容的確定】

    10.7【侵權認定基本規則】

    10.8接觸的判斷】

    10.9【作品表達的對比】

    10.10【實質性相似的判斷】

    10.11【相同歷史題材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判斷】

    10.12【侵害改編權的責任主體】

    10.13【侵害攝制權的責任主體】

    10.14【攝制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

     

    第十一章 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認定

    11.1【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的行為】

    11.2【最終用戶類案件事實查明】

    11.3【最終用戶侵害復制權的認定】

    11.4【抄襲剽竊類案件的審理順序】

    11.5【抄襲剽竊類案件確定軟件版本的方法】

    11.6【軟件的對比】

    11.7【源程序與目標程序的對應性】

    11.8【實質性相似的認定】

     

      

     

     

     

     

    第一章 基本規定

     

    1.1【審理原則】

    審理侵害著作權案件,在行使裁量權時,應當加大對著作權的保護力度,鼓勵作品的創作,促進作品的傳播,平衡各方的利益。

     

    1.2【審理內容】

    審理侵害著作權案件,一般審查如下內容:原告起訴的案由、受理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主體是否適格、原告的權利基礎及范圍、被訴侵權行為、被告抗辯事由是否成立、被告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

     

    1.3【審查案由】

    同一案件中,原告既主張侵害著作權又主張侵害商標權、專利權的,可以分案處理,但應當符合有關管轄的法律規定。

     

    1.4【審查案由】

    同一案件中,針對同一被訴侵權行為,原告既主張侵害著作權又主張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可以一并審理。如果原告的主張能夠依據著作權法獲得支持,則不再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進行審理。如果原告的主張不能依據著作權法獲得支持,在與著作權法立法政策不沖突時,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進行審理。 

     

    1.5【審查案由】

    同一案件中,針對同一主體的多個被訴侵權行為,原告主張部分行為侵害著作權、部分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一并審理。

     

    1.6【審查權利客體】

    審查原告的權利客體,一般審查如下內容:原告主張保護的是否為作品或者是否為鄰接權的客體,該客體是否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1.7【專有使用權的認定】

    合同約定授予專有使用權的,可以直接認定被許可使用人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有權禁止著作權人使用作品,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合同中使用獨家使用權等類似表述的,可以根據合同有關條款、合同目的、交易習慣等,結合在案證據認定是否屬于專有使用權。

     

    1.8【專有使用權范圍與起訴】

    著作權人將專有使用權授予他人,對于發生在專有使用權范圍內的侵權行為,專有使用權人、著作權人均可以單獨起訴,也可以共同起訴;著作權人能夠證明存在實際損失,主張損害賠償的,予以支持。 

     

    1.9【被許可使用人的起訴】

    被許可使用人根據合同有權在約定范圍內禁止他人(不包括著作權人)使用作品的,可以針對侵權行為單獨起訴;著作權人已經起訴的,被許可使用人可以申請參加訴訟。

     

    1.10授予起訴權利的審查】

    著作權人未將著作權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僅授權他人起訴的,不予支持;但對于轉讓或者許可之前發生的侵權行為,合同有明確約定的,受讓人或者被許可使用人單獨起訴,可以予以支持。

     

    1.11【簽訂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后的起訴】

    簽訂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后,對于侵害合同中約定的著作權權項的行為,著作權人不能提起訴訟,但有證據證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怠于行使權利或者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有相反約定的除外。

    1.12【一般職務作品的起訴主體】

    作者享有著作權的職務作品,職務作品完成兩年內,他人未經單位許可,以屬于作者所在單位業務范圍內的使用方式使用該作品的,作者和所在單位均可以單獨起訴;他人未經作者許可,以屬于作者所在單位業務范圍以外的方式使用作品的,作者可以單獨起訴,所在單位可以根據與作者的約定行使訴權;職務作品完成兩年后發生侵權行為的,作者可以單獨起訴。針對職務作品署名權的起訴主體,適用本指南第4.6條。

     

    1.13【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起訴主體】

    對于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可以單獨對其享有著作權部分主張權利。

     

    1.14【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起訴主體】

    對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如果能夠查清權利人基本情況,以全部權利人作為共同原告。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權利人,可不予追加;不愿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將其列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對案件的審理。如果結合在案證據難以查清權利人基本情況,可以將已查清的部分權利人作為共同原告,但在判決論理部分為未參加訴訟的權利人保留相應的權利份額。

     

    1.15【審查權利范圍】

    審理侵害著作權案件,一般審查原告主張保護的權利是著作權還是鄰接權,并要明確具體權項。 

     

    1.16【授權內容的法定性審查】

    著作權人授予被許可使用人的權利內容超出著作權法規定的范圍,被許可使用人不能以此為依據對外提起侵權之訴。

     

    1.17【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的起訴】

    著作權人授予被許可使用人的權利內容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范圍,被許可使用人違反合同中關于權利行使方式等約定的,著作權人可以提起侵權之訴。

     

    1.18【侵權責任的認定】

    認定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被告是否承擔侵權責任,一般審查如下內容:被訴侵權行為的內容、被告是否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被告有無過錯、是否造成損害、被訴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有無因果關系等。

     

    1.19【涉外案件的審理】

    審理侵害著作權案件時,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是否屬于涉外案件。

    對于涉外侵害著作權案件,應當依據民法總則、民法通則、著作權法、民事訴訟法、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等進行審理。

     

    第二章  權利客體的審查

     

    2.1【是否構成作品的審查】

    審理侵害著作權案件,需要主動審查原告主張著作權的客體是否構成作品,不能僅根據被告的認可即認定構成作品。

    審查原告主張著作權的客體是否構成作品,一般考慮如下因素:

    1)是否屬于在文學、藝術和科學范圍內自然人的創作; 

    2)是否具有獨創性;

    3)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

    4)是否可復制。

     

    2.2【獨創性的認定】

    認定獨創性,應當考慮如下因素:

    1)是否由作者獨立創作完成;

    2)對表達的安排是否體現了作者的選擇、判斷。

    認定表達是否具備獨創性與其價值無關。

     

    2.3【創作完成的認定】

    作品創作完成,既包括整體的創作完成,又包括局部的創作完成。創作完成的部分能夠以某種形式完整表達作者的思想,可以認定該部分屬于創作完成的作品。

     

    2.4【簡單圖形、字母、短語】

    簡單的常見圖形、字母、短語等一般不作為作品給予保護。

     

    2.5【作品標題、人物稱謂】

    作品標題、人物稱謂一般不作為作品給予保護。

     

    2.6【實用藝術作品】

    實用藝術作品中具有獨創性的藝術美感部分可以作為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專利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能夠提供保護的,不影響當事人對其中具有獨創性的藝術美感部分主張著作權法保護。

     

    2.7【建筑作品】

    建筑物本身或者建筑物的外部附加裝飾具有美感的獨創性設計,可以作為建筑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建筑材料、建筑方法、功能性設計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體現建筑作品外觀美感的建筑設計圖,可以作為美術作品予以保護。

     

    2.8【圖形作品】

    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中包含的技術方案、實用功能、操作方法等,以及地圖、示意圖中包含的客觀地理要素、事實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僅用于施工的建筑設計圖屬于工程設計圖。

     

    2.9【模型作品】

    根據已有作品制作的等比例縮小或者放大的立體模型不屬于模型作品。

     

    2.10【新聞報道】

    僅包含單純事實消息的新聞報道,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在單純事實消息基礎上進行了創作,屬于作品的,受著作權法保護。

    以攝影、繪畫、拍攝等非文字方式記錄、報道新聞事實,屬于作品的,受著作權法保護。

     

    2.11【古籍點!

    對古籍進行?、注解而創作出的?庇、注釋等,滿足獨創性要求的,可以作為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對古籍僅劃分段落、加注標點、補遺、勘誤等,應當結合案件情況認定是否作為作品或者作為版式設計受著作權法保護。

     

    2.12【綜藝節目視頻】

    綜藝節目視頻是否構成作品與現場綜藝活動是否構成作品無關。

    綜藝節目視頻符合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構成要件的,受著作權法保護。

     

    2.13【體育賽事節目視頻】

    體育賽事節目視頻是否構成作品與體育賽事活動是否構成作品無關。

    體育賽事節目視頻符合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構成要件的,受著作權法保護。

     

    2.14【網絡游戲】

    運行網絡游戲產生的靜態游戲畫面符合美術作品要件的,受著作權法保護。

    運行網絡游戲產生的連續動態游戲畫面,符合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構成要件的,受著作權法保護。

    網絡游戲可以作為計算機軟件受著作權法保護。

     

    2.15【網絡游戲組成要素】

    網絡游戲的組成要素可以單獨構成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人物形象、服裝、道具、地圖、場景等可以構成美術作品;

    2)片頭、片尾及過場音樂,主題歌、插曲等可以構成音樂作品;

    3)臺詞、旁白、故事敘述、游戲介紹等可以構成文字作品;

    4)片頭、片尾及過場動畫、視頻等可以構成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2.16【表演者權的客體】

    無論表演的內容是否相同,表演者對其每次的表演均享有表演者權。

    二人以上共同表演,如果屬于可以分割使用的表演,表演者可單獨對其表演享有表演者權。如果屬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則表演者對表演共同享有表演者權。

     

    第三章  權利歸屬的審查

     

    3.1【權屬的證明】

    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根據作品的署名推定權利歸屬。

    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符合行業慣例的權利人聲明等可以作為證明權利歸屬的初步證據。

    3.2【署名的識別】

    在判斷某一署名是否屬于作者署名時,應當綜合考慮如下因素:作品的性質、作品的類型、作品的表現形式、行業慣例、公眾的認知習慣等。

     

    3.3【非真名署名與作者身份的對應】

    作者署非真名時,主張權利的當事人對該署名與作者身份之間存在真實對應關系負有舉證證明責任。

    通過互聯網發表的作品,作者署非真名的,主張權利的當事人通過登錄帳號等方式能夠證明該署名與作者之間存在真實對應關系的,可以推定其為作者。

     

    3.4【臨時創作組織作品權屬的認定】

    編委會等臨時創作組織署名的作品,一般認定創作組織成員共同享有著作權,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3.5【數碼照片權屬的認定】

    當事人提交原始數字文件、出版物等證據證明其權利歸屬,對方提出異議的,應當綜合考慮如下因素:照片發表情況、照片拍攝器材、照片存儲設備、電子文件信息等。

     

    3.6【職務作品權屬的認定】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主張職務作品著作權的,應舉證證明該作品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創作的。

     

    3.7【委托作品權屬的認定】

    對于委托作品的權屬,依據委托合同認定。委托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委托作品的著作權由受托人享有。

    受托人與委托人對著作人身權的行使進行約定,未違反公序良俗的,不宜一概認定無效,可以根據合同內容進行審查。

    3.8【利用民間文學藝術元素或者素材創作的作品權屬】

    利用民間文學藝術的元素或者素材進行后續創作,形成具有獨創性作品的,作者對該作品享有著作權,但應說明素材的來源。

     

    3.9【錄音制品的署名】

    當事人提供的錄音制品明確載明的制作者、錄制者或者加注p的民事主體信息,可以作為證明其為錄音制作者的初步證據,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能僅根據錄音制品上標注的提供版權信息,認定該提供版權的主體為錄音制作者。

     

    3.10【多重許可、轉讓的權屬判斷】

    受讓人或者被許可使用人通過合同取得約定的著作權或者專有使用權,著作權人在合同約定范圍內就相同的權利再次處分的,不予支持。

    著作權人對相同權利重復進行轉讓或者許可的,在能夠查清先后順序的真實情況下,認定在先受讓人或者被許可使用人取得著作權或者專有使用權,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第四章  侵害著作人身權的認定

     

    4.1【發表權與合同約定】

    合同僅約定被告行使發表權,但未對發表方式進行約定的,原告主張被告的發表方式侵害發表權的,不予支持。

    被告發表作品方式違反合同約定的,原告可以提起違約之訴或者侵權之訴。

     

    4.2【推定發表的情形】

    作者將其尚未公開發表的美術作品原件轉讓給他人,可以推定作者同意受讓人以展覽方式發表其作品,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4.3【發表權屬于一次性權利】

    即使作品的發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但作品已經公之于眾,他人使用該作品,著作權人主張侵害發表權的,不予支持。

     

    4.4【署名權的內容】 

    作者有權決定在其作品上是否署名、是否署真名。對于該作品的演繹作品,作者享有相同的權利。

    作者未在首次發表的作品上署名的,不能視為其放棄署名權。

     

    4.5【署名方式的審查思路】

    因署名方式發生的糾紛,判斷是否侵害署名權,一般考慮如下因素:

    1)署名方式是否足以使公眾知曉作者與作品之間的聯系;

    2)署名方式是否符合行業慣例及公眾的認知習慣;

    3)作品的類型、特點以及使用方式;

    4)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約定。

     

    4.6【職務作品署名權的行使】

    職務作品的署名權歸作者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就侵害署名權的行為提起訴訟的,不予支持。

     

    4.7【使用作品內容與侵害署名權】

    判斷被告行為是否侵害署名權,應當以被告直接使用作品內容為前提。

     

    4.8【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判斷】

    判斷是否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使用作品的行為是否獲得授權、被告對作品的改動程度、被告的行為是否對作品或者作者聲譽造成損害等因素。

    作者將其著作權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之后,受讓人或者被許可使用人根據作品的性質、使用目的、使用方式可以對作品進行合理限度內的改動。

    判斷是否屬于在合理限度內的改動,應當綜合考慮作品的類型、特點及創作規律、使用方式、相關政策、當事人約定、行業慣例以及是否對作品或者作者聲譽造成損害等因素。

     

     

    第五章  侵害著作財產權的認定

     

    5.1【復制權控制的行為】

    將作品實現從平面到平面、從平面到立體、從立體到平面、從立體到立體的再現,未付出獨創性勞動的,屬于復制。

    按照建筑設計圖建造建筑作品,屬于復制。

    按照工程設計圖或者產品設計圖施工或者生產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工程或者產品,不屬于復制。

    未經許可復制他人作品但未發行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構成侵害復制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5.2【發行權控制的行為】

    發行權控制的是以出售、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復制件的行為,不要求以營利為目的。

     

    5.3【發行權的用盡】

    作品原件和經授權合法制作的作品復制件經著作權人許可,首次以銷售或者贈與方式轉讓所有權后,他人對該特定原件或者復制件再次發行的,不構成侵害發行權。

     

    5.4【侵害專有出版權的認定】

    未經許可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作品的全部或者主要部分的,或者雖然排列順序有所變化但作品內容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的,構成侵害專有出版權。

     

    5.5【出版者合理注意義務的判斷】

    判斷出版者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應當綜合考慮原告主張保護的作品知名度、被訴侵權出版物類型、二者的相似程度、被訴侵權內容在原告主張保護的作品或者被訴侵權作品中所占比例等因素。

    5.6【出版者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判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認定出版者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1)出版合同中的被訴侵權作品的作者姓名與出版物實際署名不一致;

    2)被訴侵權作品屬于演繹作品,出版者在簽訂合同時沒有審查作者是否得到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

    3)被訴侵權作品中有大量內容與在先發表的具有較高知名度作品相同;

    4)其他可以認定出版者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情形。

     

    5.7【出版者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判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認定出版者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

    1)出版社經作者授權出版被訴侵權作品,但該作品的專用出版權事前已經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且尚未出版發行,出版者對此不知情的;

    2)作者事前未告知出版者其作品屬于演繹作品且原作品未發表,出版者無法判斷該作品是否屬于演繹作品;

    3)被訴侵權作品屬于職務作品或者合作作品,作者事前未將創作過程如實告知出版者,出版者無其他途徑知曉創作過程,無法判斷該出版物是否屬于職務作品或者合作作品;

    4)被訴侵權作品的授權鏈條完整,授權者身份及授權文件真實、合法;

    5)其他可以認定出版者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情形。

     

    5.8【表演權控制的行為】

    表演權控制的行為包括現場表演和機械表演。前者是指表演者直接向現場觀眾表演作品的行為;后者是指通過機器設備等手段向公眾傳播作品的表演的行為,但下列情形不屬于(機械)表演權控制的范圍,可以適用著作權法其他規定予以調整:

    1)廣播電臺、電視臺以無線方式傳播對作品的表演或者后續的以無線或者有線方式轉播該表演;

    2)通過互聯網以交互式手段傳播作品的表演;

    3)放映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等。

    5.9【放映權控制的行為】

    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等屬于放映行為。

    被告未經許可將來源于信息網絡的電影等作品,通過放映機等設備向現場觀眾進行公開再現的,構成侵害放映權的行為,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5.10【廣播權控制的行為】

    廣播權控制的行為包括:

    1)以無線方式傳播作品的行為;

    2)以無線或者有線轉播的方式傳播廣播的作品的行為;

    3)通過擴音器等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行為。

    以有線方式直接傳播作品,不屬于廣播權控制的行為,可以適用著作權法其他規定予以調整。

     

    5.11【廣播權與廣播組織權】

    廣播權的權利主體是作品著作權人,廣播組織權的權利主體是廣播電臺、電視臺。

     

    5.12【改編權控制的行為】

    作者未經許可在被訴侵權作品中使用了原作品的表達,并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屬于改編行為。

    作者僅使用了原作品中不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原作品著作權人主張構成侵害改編權的,不予支持。

     

    5.13【改編與作品體裁】

    侵害改編權不以作品體裁、類型的變化為要件。未經許可,將他人作品改編為相同體裁的作品,可以依據本指南第5.12條的規定認定是否侵害改編權。

     

    5.14【改編與復制】

    作者未經許可在被訴侵權作品中使用了原作品的表達,但并未形成新的作品,屬于復制行為。原作品著作權人主張構成侵害改編權的,不予支持。

     

    5.15【改編作品權屬和權利行使】

    在原作品基礎上再創作形成的改編作品,著作權由改編者享有。改編者有權禁止他人使用改編作品。

    改編者行使其著作權應當取得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他人使用改編作品應當同時取得改編作品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

     

    5.16【匯編權】

    匯編權屬于被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而不是匯編作品的匯編者。

     

    5.17【匯編權控制的行為】

    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等通過選擇、編排匯集成新作品屬于匯編行為。

     

    5.18兜底條款的適用】

    適用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七項規定的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時,一般考慮如下因素:

    1)是否可以將被訴侵權行為納入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十六項的保護范圍;

    2)對被訴侵權行為若不予制止,是否會影響著作權法已有權利的正常行使;

    3)對被訴侵權行為若予以制止,是否會導致創作者、傳播者和社會公眾之間的重大利益失衡。

     

    第六章  侵害鄰接權的認定

    6.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方式】

    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方式應當體現表演者與其表演之間的聯系。當事人對于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方式發生爭議的,一般考慮表演活動的特點、傳播方式以及相關行業慣例等因素。

    下列情形可以認定表明了表演者的身份:

    1)在演出廣告、宣傳欄、節目單或者文藝刊物刊登的劇照上標明表演者姓名(名稱);

    2)在節目表演前后,由主持人介紹表演者的姓名(名稱);

    3)廣播電臺、電視臺播報表演者的姓名(名稱);

    4)以屏幕上的字幕形式標明表演者的姓名(名稱)。

     

    6.2【電影作品與表演者權】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表演者就其在作品中的表演主張財產性權利的,不予支持。

     

    6.3【錄音錄像制作者權】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許可使用他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構成侵害著作權;未經該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使用該錄音錄像制品的,構成侵害錄音錄像制作者權。

    被告未經許可翻錄他人制作的錄音制品,或者在翻錄基礎上編輯制作新的錄音制品進行發行的,既侵害了相關的表演者權,也侵害了被翻錄制品的錄音制作者權。

     

    6.4【音源同一性的證明】

    當事人對于被訴侵權的錄音制品是否來源于原告主張權利的錄音制品發生爭議的,原告應當舉證證明雙方錄音制品音源相同。

    原告舉證證明雙方的錄音制品中的表演者、詞曲、編曲等因素相同的,可以認定音源同一,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6.5【廣播組織的轉播權】

    廣播組織享有的轉播權可以控制以有線和無線方式進行的轉播,但是不能控制通過互聯網進行的轉播。

     

    6.6【版式設計權保護范圍】

    被告使用了與原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版式設計,出版同一作品的,構成侵害版式設計權。

    將圖書、報刊掃描復制后在互聯網上傳播的,構成侵害版式設計權。

     

    第七章  抗辯事由的審查

     

    7.1【抗辯事由的內容】

    被告提出的抗辯事由一般包括如下情形:

    1)原告主張權利的客體不屬于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作品;

    2)原告主張權利的客體屬于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的情形;

    3)原告主張的權利超過法定保護期;

    4)原告或者被告主體不適格;

    5)被訴侵權行為不屬于原告主張的權利控制范圍;

    6)被訴侵權作品創作有合法來源;

    7)被告使用原告的作品具有合法授權;

    8)被訴侵權行為屬于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許可的情形;

    9)其他情形。

     

    7.2【抗辯事由的審查原則】

    對于第7.1條規定的抗辯事由第(1)項至第(5)項,無論被告是否提出,均應予以審查。

    7.3【有限表達】

    被告能夠舉證證明被訴侵權作品由于表達方式極為有限而與原告主張權利的作品表達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的,可以認定有限表達抗辯成立。

    7.4【必要場景】

    被告能夠舉證證明被訴侵權作品與原告作品表達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系因表達某一主題必須描述某場景或者使用某場景的設計造成的,可以認定必要場景抗辯成立。

     

    7.5【時事新聞】

    原告能夠舉證證明其在單純事實消息的基礎上進行了創作并形成了作品,被告主張原告作品屬于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不予支持。

     

    7.6【公有領域】

    被告能夠舉證證明被訴侵權作品與原告作品存在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的表達部分來源于公有領域的,可以認定公有領域合法來源抗辯成立。

     

    7.7【在先其他作品】

    被告能夠舉證證明被訴侵權作品與原告作品存在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的表達部分來源于在先的其他作品,可以認定在先其他作品合法來源抗辯成立。

    7.8【獨立創作】

    被告能夠舉證證明被訴侵權作品與原告作品雖存在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的表達部分,但屬于對同一題材獨自創作的巧合,可以認定獨立創作抗辯成立。

     

    7.9【合法授權】

    被告能夠舉證證明其使用作品已經獲得合法授權的,可以認定合法授權抗辯成立。

     

    7.10【個人使用】

    被告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他人提供作品,其提出屬于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發表作品的合理使用抗辯,不予支持。

     

    7.11【適當引用】

    判斷被訴侵權行為是否屬于適當引用的合理使用,一般考慮如下因素:

    1)被引用的作品是否已經發表;

    2)引用目的是否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

    3)被引用的內容在被訴侵權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是否適當;

    4)引用行為是否影響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損害其權利人的合法利益。

     

    7.12【課堂教學和科研使用】

    未經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在面向社會公眾開展的教育培訓中翻譯或者復制他人已發表作品的,被告主張屬于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的,不予支持。

     

    7.13【報刊轉載、摘編】

    被訴行為不屬于報刊之間的轉載、摘編的,或者雖屬于報刊之間的轉載、摘編但未能注明被轉載、被摘編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載的出處,或者未按規定支付報酬的,被告主張法定許可抗辯,不予支持。

    7.14【制作錄音制品】

    被告能夠舉證證明被訴侵權行為屬于將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用于制作錄音制品,且支付了報酬,被告主張法定許可抗辯的,予以支持,但有證據證明著作權人已聲明不得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的除外。

     

    第八章  法律責任的確定

     

    8.1【停止侵害的例外】

    如果被告停止被訴侵權行為可能有悖公序良俗,或者違反比例原則的,可以不判令停止侵害,宜根據案件情況從高確定賠償數額或者判令被告支付相應的對價。

    8.2【過錯原則】

    被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應當以被告存在過錯為前提。

    8.3【賠償數額的確定原則】

    確定賠償數額應當以能夠彌補權利人因侵權而受到的損失為原則,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告僅侵害著作人身權的,一般不判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8.4【賠償數額的確定方法及適用順序

    確定損害賠償數額應當遵循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法定賠償的順序。

    無法精確計算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時,可以根據在案證據裁量確定賠償數額,該數額可以高于法定賠償最高額。

    無法精確計算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也無法以合理方法裁量確定賠償數額的,應適用法定賠償確定數額。

     

    8.5【權利人的實際損失】

    計算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依據如下方法:

    1)侵權行為使權利人實際減少的正常情況下可以獲得的利潤,但權利人能夠舉證證明其獲得更高利潤的除外;

    2)侵權行為直接導致權利人的許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難以正常履行,從而產生的預期利潤損失;

    3)參照國家有關稿酬規定計算實際損失;

    4)合理的許可使用費;

    5)權利人因侵權行為導致復制品銷售減少的數量乘以單位利潤之積;

    6)侵權復制品銷售數量乘以權利人銷售復制品單位利潤之積;

    7)其他方法。 

    8.6【侵權人的違法所得】

    通常依據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潤計算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若在案證據證明侵權人存在明顯侵權惡意、侵權后果嚴重的,可以直接依據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營業收入計算其違法所得。

    8.7【舉證妨礙】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難以確定,但權利人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提供了初步證據,而在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可以根據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認定侵權所得的數額。

     

    8.8【裁量確定賠償數額】

    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均無法精確計算賠償數額,裁量確定賠償數額時,除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外,還可以考慮如下因素:

    1)原告主張權利的作品市場價格、發行量、所在行業正常利潤率;

    2)侵權商品的市場價格、銷售數量、所在行業正常利潤率以及作品對商品售價的貢獻率;

    3)原告主張權利的作品類型、所在行業的經營主體盈利模式,如互聯網流量、點擊率、廣告收入等對損害賠償的影響;

    4)其他因素。

     

    8.9【法定賠償的考量因素】

    確定法定賠償數額,一般考慮如下因素:

    1)作品的類型、作品知名度和市場價值、權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獨創性程度等;

    2)被告的主觀過錯、侵權方式、時間、范圍、后果等;

    3)其他因素。

     

    8.10【惡意侵權】

    適用法定賠償時,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賠償額限度內支持原告的賠償請求或者從高確定賠償數額:

    1)以同樣的方式針對同一作品多次侵權;

    2)明知經營行為涉及大量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仍實施、放任或者鼓勵侵權行為;

    3)其他情形。

     

    8.11【合理開支】

    合理開支包括:

    1)律師費;

    2)公證費及其他調查取證費;

    3)審計費;

    4)差旅費;

    5)訴訟材料印制費;

    6)原告為制止侵權支付的其他合理費用。

     

    8.12【合理開支的證明】

    原告請求賠償合理開支的,應當提交合同、票據等相應證據。經審查能夠確定相關支出已經實際發生且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告雖未能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也可以納入賠償范圍。

     

    8.13【賠償合理開支】

    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開支,該項內容應在損失賠償數額之外單獨列出。

    適用法定賠償方法確定賠償數額的,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開支,不計入法定賠償數額之內。

     

    8.14【律師費】

    確定律師費的支持數額,可以考慮實際支付的律師費數額、委托代理合同相關約定、案件專業性及難易程度、律師工作量、裁判結果等因素。

    被告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可以根據賠償請求被支持的情況酌情確定計入合理開支的律師費數額。

    被告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應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可以根據原告訴訟請求被支持的情況酌情確定計入合理開支的律師費數額。

     

    8.15【賠禮道歉的適用條件】

    侵害著作人身權或者表演者人身權的,可以判令被告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確定賠禮道歉方式、范圍,應當考慮著作人身權受侵害的方式、程度等因素,并應當與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的影響范圍相適應。

    侵權行為情節輕微的,可以判令被告書面道歉;被告在訴訟中已主動道歉并記錄在案的,可以不再判令其賠禮道歉。

     

    8.16【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原則】

    侵害著作人身權或者表演者人身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且適用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仍不足以撫慰的,可以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張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8.17【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

    被告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可以根據原告遭受精神損害的程度、被告侵權的主觀過錯、侵權方式、侵權情節、影響范圍等因素綜合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

     

    第九章  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認定

     

    9.1【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

    在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中,應當將被訴侵權行為區分提供內容(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行為和提供技術服務行為。

     

    9.2【原告舉證責任】

    原告主張被告單獨或者與他人共同實施了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行為的,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原告初步舉證證明通過被告網站能夠播放、下載或者以其他方式獲得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被告仍主張其未實施提供內容行為的,由被告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原告可以采取公證等方式舉證證明被告網站內容,但應保證其取證步驟及相關網頁的完整性。

     

    9.3【被告舉證責任】

    被告主張其僅提供自動接入、自動傳輸、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文件分享技術等網絡技術服務的,應承擔舉證證明責任,被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系僅提供自動接入、自動傳輸、信息存儲空間、搜索、鏈接、文件分享技術等技術服務的,對其前述主張不予支持。

    被告應當就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提供主體或者其與提供主體之間的關系提供相應證據。被告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但原告已經初步舉證的情況下,被告主張未實施提供內容行為的,不予支持。

     

    9.4【被訴侵權行為的查明】

    查明被訴侵權行為,可以采取勘驗的方式;對于被訴侵權行為性質,應根據在案證據,運用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等綜合進行判斷。

     

    9.5【全面審查】

    原告在起訴時未明確主張被告行為屬于直接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還是屬于為他人實施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提供教唆、幫助,且在法庭辯論終結前仍未明確的,應根據在案證據對被告實施的行為性質進行全面審查。

     

    9.6【直接侵權】

    未經許可單獨或者以分工合作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行為,屬于直接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

    各被告之間或者被告與他人之間具有共同提供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主觀意思聯絡,且為實現前述主觀意思聯絡客觀上實施了相應行為的,可以認定構成前款所規定情形。

     

    9.7【分工合作】

    各被告之間或者被告與他人之間存在體現合作意愿的協議等證據,或者基于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各方在內容合作、利益分享等方面緊密相聯的,可以認定各方具有共同提供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主觀意思聯絡,但被告能夠證明其根據技術或者商業模式的客觀需求,僅提供技術服務的除外。

     

    9.8【教唆、幫助侵權】

    被告作為技術服務提供者構成教唆、幫助侵權的,應當以存在直接侵權行為為前提條件。

     

    9.9【教唆、幫助侵權的過錯】

    被告實施教唆、幫助行為應承擔侵權責任的,主觀上應當具有明知或者應知的主觀過錯。明知指實際知道侵權行為存在;應知指因存在著明顯侵權行為的事實,應當意識到侵權行為的存在。

    上述過錯的判斷應當以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預見能力和預見范圍為基礎,又要區別通常預見水平和專業預見水平等情況。

    9.10【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認定】

    被告主張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一般綜合下列因素予以認定:

    1)被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網站具備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功能;

    2)被告網站中的相關內容明確標示了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

    3)被告能夠提供上傳者的用戶名、注冊IP地址、注冊時間、上傳IP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上傳時間、上傳信息等證據;

    4)其他因素。

     

    9.11【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應知的判斷】

    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其具有應知的過錯:

    1)能夠合理地認識到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在其存儲空間傳播;

    2)能夠合理地認識到網絡用戶未經權利人的許可提供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9.12【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應知的判斷】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能夠合理地認識到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在其存儲空間傳播,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1)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與其相關的信息位于首頁、各欄目首頁或者其他主要頁面等可被明顯感知的位置;

      2)對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主題或者內容主動進行選擇、編輯、修改、整理、推薦或者為其設立專門排行榜的;

      3)其他情形。

     

    9.13【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應知的判斷】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信息存儲空間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合理地認識到網絡用戶提供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未經權利人的許可,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1)網絡用戶提供的是專業制作且內容完整的影視作品、音樂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處于熱播、熱映期間的影視作品、知名度較高的其他作品以及相關的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2)網絡用戶提供的是正在制作過程中且按照常理制作者不可能準許其傳播的影視作品、音樂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

    3)其他明顯的侵權事實。

     

    9.14【提供鏈接服務行為的認定】

    被告能夠舉證證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初步認定其提供的是鏈接服務:

    1)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播放是自被告網站跳轉至第三方網站進行的;

    2)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播放雖在被告網站進行,但其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置于第三方網站的;

    3)其他情形。

    單獨依據播放畫面的水印或者影片介紹中播放來源的圖標、文字等,不宜認定被告實施的是鏈接服務行為。

    9.15【鏈接服務提供者應知的判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鏈接服務提供者具有應知的過錯:

    1)鏈接服務提供者對被鏈接的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進行了主動的選擇、編輯、推薦,公眾可以在設鏈網站上可以直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

    2)鏈接服務提供者設置定向鏈接,且被鏈接網站未經許可提供涉案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行為明顯的;

    3)其他情形。

     

    9.16【通過破壞或者避開技術措施設置鏈接的行為】

    對于通過破壞或者避開技術措施設置鏈接的行為,原告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主張權利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予以支持。

     

    9.17【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與避風港條款的關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屬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條款。

    不符合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免責條款的,還應當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判斷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9.18改變的理解】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稱改變,是指對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內容進行了改變。

    下列行為不應視為對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進行了改變:

    1)僅對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存儲格式進行了改變;

    2)對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加注數字水印等網站標識;

    3)在作品、表演、錄音錄像之前或者結尾處投放廣告以及在作品、表演、錄音錄像中插播廣告。

     

    9.19【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的理解】

    網絡服務提供者因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按照時間、流量等向用戶收取標準服務費用的,不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稱的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

    網絡服務提供者因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而收取的一般性廣告費,不認定為直接獲得的經濟利益。

     

    9.20【鏈接服務提供者進入避風港的要件】

    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免除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對被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是否侵權不明知并且不應知;

    2)接到權利人的通知后,及時斷開與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

     

    9.21【通知的認定】

    權利人提交的通知應符合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

    權利人提交的通知未包含被訴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網絡地址,但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該通知提供的信息對被訴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能夠足以準確定位的,可以認定權利人發出了通知。

    對被訴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是否能夠足以準確定位,應當考慮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類型、權利人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文字作品或者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文件類型以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名稱是否具有特定性等具體情況認定。

     

    9.22【網頁快照行為的認定】

    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提供搜索服務時以快照形式在其服務器上生成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件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使得公眾能夠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構成提供內容的行為。

    網頁快照服務提供者以搜索、鏈接或者系統緩存為由提出不侵權抗辯的,不予支持。

    網頁快照服務提供行為侵權的認定,與快照來源網頁內容是否侵權無關。

     

    9.23【網頁快照合理使用的認定】

    判斷網頁快照提供行為是否屬于不影響相關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損害權利人對該作品合法權益情形的,可以綜合考慮如下因素:

    1)提供網頁快照的主要用途;

    2)原告是否能夠通過通知刪除等方法,最大限度地縮小損害范圍;

    3)原告是否已明確通知被告刪除網頁快照;

    4)被告是否在知道涉嫌侵權的情況下,仍未及時采取任何措施;

    5)被告是否從網頁快照提供行為中直接獲取利益;

    6)其他相關因素。

     

    9.24【定時播放】

    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按照事先安排的時間表向公眾提供作品在線播放的,不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但著作權人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七項主張權利的,應予支持。

     

    9.25【同步轉播】

    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網絡同步轉播作品,著作權人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七項主張權利的,應予支持。

     

    9.26【技術措施的類型】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技術措施是指為保護權利人在著作權法上的正當利益而采取的控制瀏覽、欣賞或者控制使用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技術措施。

    下列情形中的技術措施不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技術措施:

    1)用于實現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與產品或者服務的捆綁銷售;

    2)用于實現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價格區域劃分;

    3)用于破壞未經許可使用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用戶的計算機系統;

    4)其他與權利人在著作權法上的正當利益無關的技術措施。

     

    9.27【技術措施的認定標準】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技術措施應為有效的技術措施。技術措施是否有效,應當以一般用戶掌握的通常方法是否能夠避開或者破解為標準。技術人員能夠通過某種方式避開或者破解技術措施的,不影響技術措施的有效性。

    9.28【網購商品案件的管轄】

    通過互聯網購買被訴侵權商品的,不應僅以買受人指定的收貨地為依據認定侵權行為地。

     

    9.29【網站經營者的認定】

    網站登記備案信息、網站中標示的信息載明的經營者,是網站經營者。上述經營者主體不一致的,可以認定為共同經營者,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第十章  侵害影視作品著作權的認定

     

    10.1【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稱】

    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影視作品名稱在符合相關條件時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保護。

     

    10.2【角色形象的保護】

    影視作品中的角色形象,屬于肖像權保護范圍的,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民法總則保護,符合美術作品構成要件的,也可以適用著作權法保護。

     

    10.3【未經行政審批的境外影視作品】

    原告主張保護的是境外影視作品的,不應以未經行政審批為由不予保護。

     

    10.4【影視作品權屬的認定】

    除有相反證據外,可以根據電影、電視劇等影視作品上明確標明的權屬信息確定著作權人。

    未明確標明權屬信息的,可以認定在片頭或者片尾署名的出品單位為著作權人,無出品單位署名的,可以認定署名的攝制單位為著作權人,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制作許可證、拍攝許可證、發行許可證、公映許可證等行政機關頒發的證照,可以作為認定權屬的參考,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不宜單獨作為認定權屬的依據。

     

    10.5【境外機構證明文件的效力】

    經國家版權管理機關同意的境外機構對影視作品權屬情況出具的證明文件,可以作為認定著作權歸屬的初步證據,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10.6【被訴侵權內容的確定】

    當事人應說明主張權利作品的內容、被訴侵權作品的內容以及二者之間的對應關系,同時涉及影視作品、劇本、小說等多個作品的,還應說明上述作品之間的關系。

     

    10.7【侵權認定基本規則】

    被訴侵權作品與原告主張權利的在先作品的相關內容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被告在創作時接觸過原告主張權利的作品或者存在接觸的可能,且被告不能舉證或者說明被訴侵權作品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被告侵害了原告著作權。

     

    10.8接觸的判斷】

    判斷被告是否接觸過在先作品或者存在接觸的可能時,一般考慮如下因素:

    1)在先作品是否已經公開發表;

    2)在先作品未發表的,但被訴侵權作品作者或者其關聯主體與在先作者之間是否存在投稿、合作洽談等情況;

    被訴侵權作品與在先作品的表達相同或者高度相似,足以排除獨立創作可能性,且被告未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根據在案證據推定被告接觸過在先作品。

     

    10.9【作品表達的對比】

    原告應當提交在先作品與被訴侵權作品之間的對比說明或者列表,具體列明二者相關內容的對應情況,被告對此有異議的,應當逐一說明理由或者提供相反證據。

    經當事人申請或者認為確有必要的,具有專業經驗的人員可以作為專家輔助人參加訴訟,也可以委托鑒定機構對在先作品與被訴侵權作品的表達進行對比。

     

    10.10【實質性相似的判斷】

    判斷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一般采用綜合判斷的方法。

    判斷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應比較作者在作品表達中的取舍、選擇、安排、設計等是否相似,不應從主題、創意、情感等思想層面進行比較。

    判斷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一般考慮如下因素:

    1)臺詞、旁白等是否相似;

    2)人物設置、人物關系是否相似;

    3)具體情節的邏輯編排是否相似;

    4)是否存在相同的語法表達、邏輯關系、歷史史實等錯誤;

    5)特殊的細節設計是否相同;

    6)兩作品相似的表達是否屬于原告主張權利作品的核心內容;

    7)其他因素。

     

    10.11【相同歷史題材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判斷】

    根據相同歷史題材創作作品中的題材主線、史實脈絡,屬于思想范疇。

    選擇某一類主題進行創作時,不可避免地采用某些事件、人物、布局、場景,這種表現特定主題不可或缺的表達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在作品對比方面,應當著重查明被訴侵權作品是否使用了在先作品在描述相關歷史時的獨創性表達。

     

    10.12【侵害改編權的責任主體】

    被訴侵權作品的編劇對侵害改編權的行為承擔侵權責任,制片者直接參與劇本創作,或者雖未參與劇本創作但具有主觀過錯的,可以認定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10.13【侵害攝制權的責任主體】

    被訴侵權作品的制片者未經許可使用原告作品拍攝影視作品的,應承擔侵害攝制權的民事責任。

    10.14【攝制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

    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制成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因影視作品的特殊藝術表現手法所做的改動,以及因政策規定、技術水平、拍攝設備等所限而進行的改動,可以認定屬于必要的改動。

     

    第十一章  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認定

     

    11.1【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案件的行為】

    除另有規定為,未經許可實施下列行為屬于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1)單純傳播類:被告未改變原告計算機軟件的內容,而是通過復制發行、信息網絡傳播等方式向公眾提供計算機軟件;

    2)最終用戶類:被告未改變原告計算機軟件的內容,而是作為計算機軟件的最終用戶,在商業活動中使用計算機軟件;

    3)抄襲剽竊類:被告復制、修改或者改編原告計算機軟件的內容,作為被告開發的計算機軟件向公眾提供;

    4)破壞技術措施類:被告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計算機軟件而采取的技術措施;

    5)出租類:被告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計算機軟件,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6)其他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11.2【最終用戶類案件事實查明】

    在最終用戶類案件中, 可以通過證據保全或者勘驗的方式查明被告使用計算機軟件的類型、版本及數量。在進行證據保全或者勘驗時,如果需要檢查的計算機數量過大,可以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抽查,并由雙方當事人明確確認抽查結果(侵權計算機的類型、版本及其比例)適用于全部檢查范圍。

    在最終用戶類案件中也可以采取遠程取證的方法。通過遠程取證方法獲得的證據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11.3【最終用戶侵害復制權的認定】

    被告雖未復制原告計算機軟件,但知道他人為其復制原告的計算機軟件,且該計算機軟件的使用屬于被告正常商業經營活動范圍,則可以認定被告與該他人共同侵害了原告計算機軟件的復制權。

     

    11.4【抄襲剽竊類案件的審理順序】

    抄襲剽竊類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審理順序為:

    1)確定原告主張權利的計算機軟件的名稱和版本;

    2)確定被訴侵權的計算機軟件的名稱和版本;

    3)查明被訴侵權的計算機軟件與原告計算機軟件之間的關系。

     

    11.5【抄襲剽竊類案件確定軟件版本的方法】

    在抄襲剽竊類案件中,原告應當分別明確其主張的權利及被訴侵權的計算機軟件的名稱、版本。

    如果原告計算機軟件存在多個版本,可以進行釋明,在滿足接觸條件的前提下選擇最相近似的計算機軟件版本作為原告主張權利的計算機軟件版本。

     

    11.6【軟件的對比】

    在進行軟件的對比時,應當將原告主張權利的計算機軟件源程序與被訴侵權的計算機軟件源程序進行對比,被告拒不提供被訴侵權的計算機軟件源程序時,也可以將原告主張權利的計算機軟件目標程序與被訴侵權的計算機軟件目標程序進行對比。

     

    11.7【源程序與目標程序的對應性】

    在進行源程序對比之前,應當審查原、被告計算機軟件源程序與目標程序的對應性。

    11.8【實質性相似的認定】

    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原告主張權利的計算機軟件源程序、文檔等文件與被訴侵權的計算機軟件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可以認定二者構成實質性相似。

    被告拒不提供被訴侵權的計算機軟件源程序,原告能夠舉證證明二者目標程序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或者雖不相同或者相近似,但被訴侵權的計算機軟件目標程序中存在原告主張權利的計算機軟件特有內容,或者在軟件結果(包括軟件界面、運行參數、數據庫結構等)方面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可以認定原、被告的軟件構成實質性相似。

     

     

     

    本指南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指南不一致的,以本指南為準。

     

     

     

    金華律師;金華專利律師;金華商標律師;金華著作權律師;金華知識產權律師;金華專利維權;金華商標維權;金華專利;專利律師;商標律師;著作權律師;知識產權律師;專利維權;專利侵權;商標維權;商標侵權;專利無效;專利投訴;商標投訴;浙江專利律師;浙江商標律師;浙江著作權律師;浙江知識產權律師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http://www.spinetinglermovie.com/show.asp?id=753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京高法發[2011]49

     

    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各區、縣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已經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次(總第270次)會議于2011214日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民三庭。本指導意見中所涉及意見如與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為準。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為妥善處理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簡稱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統一審判標準和裁判尺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特制訂本意見。

    第一條  商業特許經營(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特許經營的基本特征在于:(一)特許人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等經營資源;(二)被特許人根據特許人的授權在特定經營模式下使用特許人的經營資源;(三)被特許人按照約定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

     

    第二條  經營資源既包括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也包括字號、商業秘密、具有獨特風格的整體營業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未注冊商標等能夠形成某種市場競爭優勢的經營資源。

    特許人原始取得或經受讓取得經營資源,或者取得包括再許可權在內的經營資源獨占使用權的,可以視為擁有經營資源。

    第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性質的認定應當以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合同內容為主要依據,合同名稱及合同中有關“本合同不屬于特許經營合同”等類似約定一般不影響對特許經營合同性質的認定。

    合同的實際履行與合同中相應約定不一致的,該實際履行可以視為對合同相應約定的變更,并可與合同約定的其他內容一起作為認定特許經營合同性質的依據。

    第四條  合同中約定一方以另一方的分支機構或者關聯公司等名義進行注冊并經營,當事人據此主張該合同不屬于特許經營合同的,應結合合同約定及實際履行情況等因素綜合認定該合同是否屬于特許經營合同。

    第五條  當事人可以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直接約定特許經營費用,也可以通過貨款返點、盈利提成、培訓費等形式約定特許經營費用。

    特許經營合同既約定被特許人向特許人一次性交付經營資源特許使用費,又約定被特許人按照其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等方式向特許人定期交付經營資源特許使用費的,從其約定。

    第六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訂立書面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人許可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業務,但未采用書面形式的,一般不影響特許經營合同的效力。

    第七條  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特許人未及時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一般不影響特許經營合同的效力。

    第八條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兩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均超過1年。特許經營合同不因特許人不具備前述條件而無效。

     

    特許人擁有的直營店是指特許人利用其經營資源直接從事特許經營業務的直營機構。

    第九條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其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無效。

    第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應當經批準方可經營,或者從事特許經營的業務需要具備其他特定條件的,特許人或被特許人為規避上述規定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無效,但特許人或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糾紛發生前已具備相關特定條件的,可以不認定為無效合同。

    第十一條  經營資源具有不可續展的法定期限,或者雖具有可續展的法定期限但未依法續展,當事人約定的特許經營合同期限超過該法定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

    第十二條 經營資源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的,特許人或被特許人可以依法解除該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實際履行完畢后,當事人以相關經營資源已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為由請求解除該合同的,不予支持,但因特許人惡意造成被特許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約定履行合同致使合同根本目的難以實現的,對方當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九十六條等規定解除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的根本目的是指被特許人在特許人指導下使用特許人的相關經營資源,在特定經營模式下開展特許業務。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被特許人是否盈利不屬于特許經營合同的根本目的。

    第十四條  特許人在推廣宣傳特許經營業務過程中使用的廣告或者宣傳手冊等資料通常應視為要約邀請,但特許人就特許經營所作的說明和承諾對特許經營合同的訂立有重大影響的,亦可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該說明和承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對特許人欺詐的認定應綜合考慮特許人隱瞞的信息、提供的虛假信息或夸大的經營資源與合同目的的關聯性、與真實信息的背離程度及其對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和履行的影響程度等因素。

     

    特許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隱瞞、提供或者夸大直接關系到特許經營實質內容的相關信息或經營資源,足以導致被特許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的,被特許人可以請求撤銷或者依法解除該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六條  特許人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后隱瞞重大變更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夸大經營資源,給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業務造成實質影響的,被特許人可以請求撤銷或者依法解除該特許經營合同。

    與特許人有關的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可能直接影響到被特許人是否簽訂特許經營合同,或者可能對被特許人實現特許經營合同目的產生重大影響,但特許人隱瞞該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依法解除該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七條  在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期限內,一方當事人被吊銷營業執照,致使其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的,當事人可以解除該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的當事人被吊銷營業執照致使其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該當事人隱瞞該信息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或者通過其他形式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從其約定。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未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的合理期限內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但被特許人已經實際利用經營資源的除外。

    第十九條  特許經營合同因特許人的原因未成立、未生效、無效、解除或撤銷,或者因被特許人的原因終止履行,被特許人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的特許經營費用的,應當綜合考慮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實際經營期限、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返還的數額、比例或方式。

    第二十條  特許經營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或者雖未履行完畢但合同約定的返還條件成就的,特許人應當及時向被特許人返還押金、保證金,但該押金、保證金已經充抵特許經營費用或被特許人其他債務的除外。

    因特許人的原因致使合同未成立或無效、撤銷或者解除的,或者被特許人對特許經營合同未成立、無效、撤銷或者解除無過錯的,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返還押金、保證金。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明確約定押金、保證金系定金的,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特許經營合同未成立、未生效、無效、解除或撤銷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被特許人應停止使用特許人許可其使用的相關經營資源,特許人亦可請求被特許人返還或銷毀與經營資源有關的授權書、特許使用證明、特許商業標志、技術資料、牌匾等文件或材料。

    被特許人不能返還上述文件或材料的,應當賠償特許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但屬于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業務過程中的正常消耗的材料的,可不予返還且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特許經營合同未成立、未生效、無效、解除或撤銷的,除屬于從事特許經營業務過程中的正常消耗外,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產品或者設備應當返還或折價返還。

    第二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未成立、未生效、無效、撤銷或解除的,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過錯方當事人賠償其因訂立及履行合同而產生的實際損失,對于無過錯方遭受的喪失締約機會或其他可得利益的損失,亦可酌情確定過錯方予以賠償。

    第二十四條  特許經營合同未成立、無效、被撤銷以及因解除等事由而終止,或者被認定為不屬于特許經營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保密、保管等注意義務,任何一方違反該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主張特許經營合同未成立、未生效、無效或應被解除或撤銷而對方當事人主張繼續履行合同的,在認定該特許經營合同屬于未成立、未生效、無效、應予解除或撤銷的情形時,應告知當事人可就特許經營費用、產品設備、經營資源的處置等事由請求一并處理,但當事人堅持另行處理的除外。

     

    金華律師;金華專利律師;金華商標律師;金華著作權律師;金華知識產權律師;金華專利維權;金華商標維權;金華專利;專利律師;商標律師;著作權律師;知識產權律師;專利維權;專利侵權;商標維權;商標侵權;專利無效;專利投訴;商標投訴;浙江專利律師;浙江商標律師;浙江著作權律師;浙江知識產權律師

    ]]>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http://www.spinetinglermovie.com/show.asp?id=75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485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已經2007131日國務院第1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5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七年二月六日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特許經營活動,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市場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第四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全國范圍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商務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特許經營活動

      第七條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第八條 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ㄒ唬I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企業登記(注冊)證書復印件;
     。ǘ┨卦S經營合同樣本;
     。ㄈ┨卦S經營操作手冊;
     。ㄋ模┦袌鲇媱潟;
     。ㄎ澹┍砻髌浞媳緱l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鴦赵荷虅罩鞴懿块T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準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并通知特許人。特許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要求其在7日內補充提交文件、資料。
      第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特許人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并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ㄒ唬┨卦S人、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
     。ǘ┨卦S經營的內容、期限;
     。ㄈ┨卦S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ㄋ模┙洜I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
     。ㄎ澹┊a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準要求和保證措施;
     。┊a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
     。ㄆ撸┨卦S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
     。ò耍┨卦S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ň牛┻`約責任;
     。ㄊ幾h的解決方式;
     。ㄊ唬┨卦S人與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許人同意的除外。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續簽特許經營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四條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并按照約定的內容和方式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準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六條 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
      第十七條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推廣、宣傳費用,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推廣、宣傳費用的使用情況應當及時向被特許人披露。
      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其發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
      第十八條 未經特許人同意,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轉讓特許經營權。
      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十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將其上一年度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條 特許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并實行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條 特許人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條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以下信息:
     。ㄒ唬┨卦S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額、經營范圍以及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ǘ┨卦S人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模式的基本情況;
     。ㄈ┨卦S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證金以及保證金的返還條件和返還方式);
     。ㄋ模┫虮惶卦S人提供產品、服務、設備的價格和條件;
     。ㄎ澹楸惶卦S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
     。⿲Ρ惶卦S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辦法;
     。ㄆ撸┨卦S經營網點投資預算;
     。ò耍┰谥袊硟痊F有的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域以及經營狀況評估;
     。ň牛┳罱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
     。ㄊ┳罱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
     。ㄊ唬┨卦S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ㄊ﹪鴦赵荷虅罩鞴懿块T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條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
      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特許人不具備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特許人未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許人利用廣告實施欺騙、誤導行為的,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并經查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以特許經營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以特許經營名義從事傳銷行為的,依照《禁止傳銷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商標許可、專利許可的,依照有關商標、專利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有關協會組織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指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制定特許經營活動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為特許經營活動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逾期不備案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前款規定的特許人,不適用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751日起施行。

     

     

    金華律師;金華專利律師;金華商標律師;金華著作權律師;金華知識產權律師;金華專利維權;金華商標維權;金華專利;專利律師;商標律師;著作權律師;知識產權律師;專利維權;專利侵權;商標維權;商標侵權;專利無效;專利投訴;商標投訴;浙江專利律師;浙江商標律師;浙江著作權律師;浙江知識產權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http://www.spinetinglermovie.com/show.asp?id=751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20078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壟斷協議 
        
    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 
        
    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六章 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第四條 國家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第五條 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愿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第六條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第七條 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并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前款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第八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九條 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 
        
    (二)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布評估報告; 
        
    (三)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 
        
    (四)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條 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以下統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第十一條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第十二條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

    第二章 壟斷協議

      第十三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第十四條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第十五條 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于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第十六條 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

    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十七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六)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第十八條 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下列因素: 
        
    (一)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二)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 
        
    (三)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四)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 
        
    (五)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六)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一)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二)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

      第二十條 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經營者合并;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一)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二)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集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報書; 
        
    (二)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 
        
    (三)集中協議; 
        
    (四)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申報書應當載明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預定實施集中的日期和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應當在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補交文件、資料。經營者逾期未補交文件、資料的,視為未申報。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初步審查,作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決定前,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九十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經營者。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經書面通知經營者,可以延長前款規定的審查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一)經營者同意延長審查期限的; 
        
    (二)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準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 
        
    (三)經營者申報后有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第二十七條 審查經營者集中,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二)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三)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四)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五)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但是,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 
        
    第二十九條 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 
        
    第三十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將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或者對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決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對外資并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一)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二)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三)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四)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五)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十五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采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第六章 對涉嫌壟斷行為的調查

        第三十八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 
        
    對涉嫌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舉報采用書面形式并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 
        
    第三十九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資料; 
        
    (四)查封、扣押相關證據; 
        
    (五)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 
        
    第四十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執法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執法人員進行詢問和調查,應當制作筆錄,并由被詢問人或者被調查人簽字。 
        
    第四十一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二條 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礙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 
        
    第四十三條 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有權陳述意見。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對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 
        
    第四十四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調查核實后,認為構成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并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的涉嫌壟斷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采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為后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中止調查的決定應當載明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的具體內容。 
        
    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中止調查的,應當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經營者履行承諾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終止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恢復調查: 
        
    (一)經營者未履行承諾的; 
        
    (二)作出中止調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中止調查的決定是基于經營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實的信息作出的。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第五十條 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處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實施的審查和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四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 
        
    第五十六條 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不適用本法。 
        
    第五十七條 本法自200881日起施行。

     

    金華律師;金華專利律師;金華商標律師;金華著作權律師;金華知識產權律師;金華專利維權;金華商標維權;金華專利;專利律師;商標律師;著作權律師;知識產權律師;專利維權;專利侵權;商標維權;商標侵權;專利無效;專利投訴;商標投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http://www.spinetinglermovie.com/show.asp?id=750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19939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1711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三章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調查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

    國務院建立反不正當競爭工作協調機制,研究決定反不正當競爭重大政策,協調處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查處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支持、包庇不正當競爭行為。

    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規范會員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第二章 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但是,經營者有證據證明該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的除外。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一)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員工、前員工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實施前款所列違法行為,仍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法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十條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

    (二)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十二條 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定。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三章 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調查

    第十三條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三)查詢、復制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賬簿、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四)查封、扣押與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

    (五)查詢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采取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措施,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并經批準。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監督檢查部門調查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及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

    第十五條 監督檢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六條 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監督檢查部門舉報,監督檢查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并為舉報人保密。對實名舉報并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十八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實施混淆行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商品。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并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名稱變更前,由原企業登記機關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其名稱。

    第十九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賄賂他人的,由監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損害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有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從事不正當競爭,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妨害監督檢查部門依照本法履行職責,拒絕、阻礙調查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監督檢查部門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監督檢查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第三十二條 本法自201811日起施行。(完)

     

    金華律師;金華專利律師;金華商標律師;金華著作權律師;金華知識產權律師;金華專利維權;金華商標維權;金華專利;金華商標;專利維權;商標維權;

    ]]>
    辦理律師查詢人口信息工作規范 http://www.spinetinglermovie.com/show.asp?id=749

    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司法廳關于印發《辦理律師查詢人口信息工作規范》的通知

     

    辦理律師查詢人口信息工作規范

     

    第一條  為維護公民人口信息安全,保障律師依法執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律師因承辦法律事務,需要查詢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登記住址、照片、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等常住人口信息登記項目內容的,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律師查詢人口信息應當出具本人律師執業證書和注明律師姓名、具體查詢事由、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的律師事務所證明或者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協助調查函,并如實填寫《出具人口信息查詢證明申請表》。

    第四條  律師查詢人口信息應當向律師事務所所在地或者被查詢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含由公安機關設置的戶證辦理中心、辦證中心等機構,下同)或者縣級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以下統稱查詢單位)申請;需要查詢第二條規定登記項目以外內容的,應當向被查詢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

    第五條  查詢單位收到申請后,應當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

    第六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查詢單位可以不予受理,但應當說明理由:

    (一)申請材料不全的;

    (二)律師事務所證明未填寫具體查詢事由或未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的;

    (三)申請查詢的事由不屬于承辦法律事務需要的;

    (四)申請查詢的信息非戶口登記信息范圍的;

    (五)被查詢人姓名及公民身份號碼不詳,無法查詢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條  申請受理后,被查詢人常住戶口現登記在外省的,查詢單位應當通過全國人口信息應用門戶等信息系統查詢;登記在我省的,應當通過省級入口信息管理系統等信息系統查詢。

    律師向被查詢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查詢戶口登記信息的,查詢單位除查詢人口信息系統外,還應當查閱被查詢人的常住人口登記表、戶籍檔案等材料。

    必要時,可以根據查詢證明出具工作的需要開展調查核實。

    第八條  信息查詢結果可以采用口頭告知、查詢人摘抄等形式。查詢人需要查詢單位提供查詢證明的,可以紙質形式提供,但不得提供查詢信息的電子文檔。

    查詢單位查詢信息系統出具的查詢證明,應當提供被查詢人人口信息登記項目內容,并加蓋戶口專用章。查詢單位查詢戶口登記信息,除提供被查詢人人口信息登記項目內容外,還應當根據具體查詢事由的需要,提供被查詢人相應戶口登記項目內容。

    收到查詢證明后,律師應當在《出具人口信息查詢證明申請表》上簽名。

    第九條  因律師提供的被查詢人信息模糊或者不準確等原因,查無結果的,查詢單位可以口頭告知或者出具無查詢結果的證明。

    第十條  查詢結果證明,一般應當場出具。

    因檔案管理、調查核實等特殊情形,確實無法當場提供查詢結果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查詢結果。

    第十一條  《出具人口信息查詢證明申請表》和律師事務所證明等申請材料,以及查詢過程中收集的相關材料,查詢單位應當統一存檔備查,存檔期限一般不少于2年。

    第十二條  人口信息及戶口登記信息涉及公民隱私,申請查詢的律師和查詢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保密,不得違法、違規對外泄露。

    對泄露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違規查詢、違規出具證明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律師因承辦法律事務,需要查詢本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的,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因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需要,憑本人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等證件和證明材料申請查詢人口信息的,申請查詢的程序和要求可以參照上述律師查詢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范自201741日起實施。

     

     

    金華律師;金華專利律師;專利律師;金華商標律師;商標律師;金華知識產權律師;知識產權律師;金華著作權律師;著作權律師

    ]]>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立案審查階段適用調查令的意見》 http://www.spinetinglermovie.com/show.asp?id=748 浙江高院印發《關于民事訴訟立案審查階段適用調查令的意見》的通知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

        我院在調研基礎上就民事訴訟立案審查階段適用調查令制定了意見,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踐中如遇有問題,請及時報我院立案第一庭。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412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    201412日印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立案審查階段適用調查令的意見》

        為保障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規范調查取證行為,促進人民法院提高立案審查的質量和效率,結合我省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本意見所指調查令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立案審查階段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訴訟所需要的證據,經申請并獲人民法院批準,由人民法院簽發給當事人的代理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由其向有關單位收集所需證據的法律文書。

    本條所稱客觀原因是指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通過正常的調查取證途徑無法收集相關證據。

    本條所稱的證據限于書證。

    第二條申請調查令的申請人必須已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及相關證據,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的起訴尚處于立案審查階段。

    第三條在立案審查階段當事人申請調查令的范圍限于下列與起訴條件有關的證據:

    (一)當事人訴訟主體適格的證據;

    (二)受訴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的證據;

    (三)其他與案件受理有關的起訴證據。

    第四條申請調查令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是正在審查立案案件的當事人;

    (二)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和所要證明的待證事實,以及無法取得上述證據的原因;

    (三)申請人已委托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本案并提交相關手續;

    (四)案件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

    第五條申請調查令的案件應當進行登記。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由立案法官制作調查令,交庭長簽發;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口頭告知不予準許的理由。

    人民法院應當自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簽發調查令。

    第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簽發調查令: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并且可能侵犯該單位或者個人合法權益的;

    (三)與本案無關的;

    (四)其他不適合簽發調查令的。

      第七條調查令一式兩聯,一聯留人民法院存檔,一聯由持令人交接受調查單位。

      調查令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ㄒ唬┚幪;

     。ǘ┥暾埲诵彰蛘呙Q;

     。ㄈ┏至钊说男彰、律師證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編號、律師事務所或者基層法律服務所名稱;

     。ㄋ模┙邮苷{查單位名稱;

     。ㄎ澹┫蚪邮苷{查單位收集、調查證據的范圍;

     。┱{查令的有效期;

     。ㄆ撸┏修k法官姓名及聯系方式;

     。ò耍┱{查令簽發日期及人民法院院印。

      第八條調查令的有效期為十五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上述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三日內,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重新簽發調查令。

      第九條持令人持令調查時應當主動向接受調查單位出示律師證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與調查令,并將調查令交接受調查單位。

      持令人憑調查令獲取證據后應當在調查令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五日內將該證據提交受訴人民法院。

      第十條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調查令或者接受調查單位未提供證據的,持令人應當在調查令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五日內將調查令交還人民法院并書面說明原因。

      第十一條持令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予以處罰或者懲戒;妨礙民事訴訟的,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反本意見第十條規定的;

     。ǘ┏至钊藨{調查令獲取證據后未在規定期限內將證據提交受訴人民法院的;

     。ㄈ┎划斒褂、泄露持令獲得的證據或者信息的;

     。ㄋ模﹤卧、變造調查令或者偽造、變造、隱匿、毀滅持令獲得的證據的。

      持令人存在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層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備案,經省高級人民法院內網公示,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三年內不再向該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簽發調查令。

      第十二條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地實際與相關部門共同商定協助查詢機制,便利當事人起訴證據的獲取,具體辦法由各級法院自行制訂。

      第十三條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金華律師;金華專利律師;專利律師;金華商標律師;商標律師;金華知識產權律師;知識產權律師;金華著作權律師;著作權律師

    ]]>
    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http://www.spinetinglermovie.com/show.asp?id=747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發〔2016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印發《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規范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了《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分別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1699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規范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提高刑事案件辦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ㄒ唬┚W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絡平臺發布的信息;

     。ǘ┦謾C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ㄈ┯脩糇孕畔、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ㄋ模┪臋n、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以數字化形式記載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不屬于電子數據。確有必要的,對相關證據的收集、提取、移送、審查,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偵查機關應當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關技術標準,全面、客觀、及時地收集、提取電子數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審查判斷電子數據。

      第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電子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第四條 電子數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第五條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電子數據,應當采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法保護電子數據的完整性:

     。ㄒ唬┛垩、封存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

     。ǘ┯嬎汶娮訑祿暾孕r炛;

     。ㄈ┲谱、封存電子數據備份;

     。ㄋ模﹥鼋Y電子數據;

     。ㄎ澹⿲κ占、提取電子數據的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渌Wo電子數據完整性的方法。

      第六條 初查過程中收集、提取的電子數據,以及通過網絡在線提取的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二、電子數據的收集與提取

      第七條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第八條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能夠扣押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的,應當扣押、封存原始存儲介質,并制作筆錄,記錄原始存儲介質的封存狀態。

      封存電子數據原始存儲介質,應當保證在不解除封存狀態的情況下,無法增加、刪除、修改電子數據。封存前后應當拍攝被封存原始存儲介質的照片,清晰反映封口或者張貼封條處的狀況。

      封存手機等具有無線通信功能的存儲介質,應當采取信號屏蔽、信號阻斷或者切斷電源等措施。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可以提取電子數據,但應當在筆錄中注明不能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原因、原始存儲介質的存放地點或者電子數據的來源等情況,并計算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校驗值:

     。ㄒ唬┰即鎯橘|不便封存的;

     。ǘ┨崛∮嬎銠C內存數據、網絡傳輸數據等不是存儲在存儲介質上的電子數據的;

     。ㄈ┰即鎯橘|位于境外的;

     。ㄋ模┢渌麩o法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情形。

      對于原始存儲介質位于境外或者遠程計算機信息系統上的電子數據,可以通過網絡在線提取。

      為進一步查明有關情況,必要時,可以對遠程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網絡遠程勘驗。進行網絡遠程勘驗,需要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依法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

      第十條 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或者不宜依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并在筆錄中說明原因。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檢察長批準,可以對電子數據進行凍結:

     。ㄒ唬⿺祿看,無法或者不便提取的;

     。ǘ┨崛r間長,可能造成電子數據被篡改或者滅失的;

     。ㄈ┩ㄟ^網絡應用可以更為直觀地展示電子數據的;

     。ㄋ模┢渌枰獌鼋Y的情形。

      第十二條 凍結電子數據,應當制作協助凍結通知書,注明凍結電子數據的網絡應用賬號等信息,送交電子數據持有人、網絡服務提供者或者有關部門協助辦理。解除凍結的,應當在三日內制作協助解除凍結通知書,送交電子數據持有人、網絡服務提供者或者有關部門協助辦理。

      凍結電子數據,應當采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法:

     。ㄒ唬┯嬎汶娮訑祿耐暾孕r炛;

     。ǘ╂i定網絡應用賬號;

     。ㄈ┢渌乐乖黾、刪除、修改電子數據的措施。

      第十三條 調取電子數據,應當制作調取證據通知書,注明需要調取電子數據的相關信息,通知電子數據持有人、網絡服務提供者或者有關部門執行。

      第十四條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制作筆錄,記錄案由、對象、內容、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時間、地點、方法、過程,并附電子數據清單,注明類別、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驗值等,由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無法簽名或者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有條件的,應當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第十五條 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由于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情況,并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針對同一現場多個計算機信息系統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的,可以由一名見證人見證。

      第十六條 對扣押的原始存儲介質或者提取的電子數據,可以通過恢復、破解、統計、關聯、比對等方式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電子數據檢查,應當對電子數據存儲介質拆封過程進行錄像,并將電子數據存儲介質通過寫保護設備接入到檢查設備進行檢查;有條件的,應當制作電子數據備份,對備份進行檢查;無法使用寫保護設備且無法制作備份的,應當注明原因,并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電子數據檢查應當制作筆錄,注明檢查方法、過程和結果,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進行偵查實驗的,應當制作偵查實驗筆錄,注明偵查實驗的條件、經過和結果,由參加實驗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七條 對電子數據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對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

      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制定。

      三、電子數據的移送與展示

      第十八條 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儲介質或者電子數據,應當以封存狀態隨案移送,并制作電子數據的備份一并移送。

      對網頁、文檔、圖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電子數據,可以不隨案移送打印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因設備等條件限制無法直接展示電子數據的,偵查機關應當隨案移送打印件,或者附展示工具和展示方法說明。

      對凍結的電子數據,應當移送被凍結電子數據的清單,注明類別、文件格式、凍結主體、證據要點、相關網絡應用賬號,并附查看工具和方法的說明。

      第十九條 對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以及計算機病毒等無法直接展示的電子數據,應當附電子數據屬性、功能等情況的說明。

      對數據統計量、數據同一性等問題,偵查機關應當出具說明。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應當將電子數據等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應當移送的電子數據沒有移送或者移送的電子數據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補充移送或者進行補正。

      對于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應當移送的電子數據沒有移送或者移送的電子數據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通知后三日內移送電子數據或者補充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控辯雙方向法庭提交的電子數據需要展示的,可以根據電子數據的具體類型,借助多媒體設備出示、播放或者演示。必要時,可以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操作,并就相關技術問題作出說明。

      四、電子數據的審查與判斷

      第二十二條 對電子數據是否真實,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ㄒ唬┦欠褚扑驮即鎯橘|;在原始存儲介質無法封存、不便移動時,有無說明原因,并注明收集、提取過程及原始存儲介質的存放地點或者電子數據的來源等情況;

     。ǘ╇娮訑祿欠窬哂袛底趾灻、數字證書等特殊標識;

     。ㄈ╇娮訑祿氖占、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

     。ㄋ模╇娮訑祿缬性黾、刪除、修改等情形的,是否附有說明;

     。ㄎ澹╇娮訑祿耐暾允欠窨梢员WC。

      第二十三條 對電子數據是否完整,應當根據保護電子數據完整性的相應方法進行驗證:

     。ㄒ唬⿲彶樵即鎯橘|的扣押、封存狀態;

     。ǘ⿲彶殡娮訑祿氖占、提取過程,查看錄像;

     。ㄈ┍葘﹄娮訑祿暾孕r炛;

     。ㄋ模┡c備份的電子數據進行比較;

     。ㄎ澹⿲彶閮鼋Y后的訪問操作日志;

     。┢渌椒。

      第二十四條 對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是否合法,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

     。ㄒ唬┦占、提取電子數據是否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取證方法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ǘ┦占、提取電子數據,是否附有筆錄、清單,并經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沒有持有人(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是否注明原因;對電子數據的類別、文件格式等是否注明清楚;

     。ㄈ┦欠褚勒沼嘘P規定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是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ㄋ模╇娮訑祿䴔z查是否將電子數據存儲介質通過寫保護設備接入到檢查設備;有條件的,是否制作電子數據備份,并對備份進行檢查;無法制作備份且無法使用寫保護設備的,是否附有錄像。

      第二十五條 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網絡身份與現實身份的同一性,可以通過核查相關IP地址、網絡活動記錄、上網終端歸屬、相關證人證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進行綜合判斷。

      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存儲介質的關聯性,可以通過核查相關證人證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進行綜合判斷。

      第二十六條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電子數據鑒定意見有異議,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對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人,人民法院應當通報司法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

      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對電子數據涉及的專門性問題的報告,參照適用前三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 電子數據的收集、提取程序有下列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采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ㄒ唬┪匆苑獯鏍顟B移送的;

     。ǘ┕P錄或者清單上沒有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ㄈ⿲﹄娮訑祿拿Q、類別、格式等注明不清的;

     。ㄋ模┯衅渌Υ玫。

      第二十八條電子數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ㄒ唬╇娮訑祿荡鄹、偽造或者無法確定真偽的;

     。ǘ╇娮訑祿性黾、刪除、修改等情形,影響電子數據真實性的;

     。ㄈ┢渌麩o法保證電子數據真實性的情形。

      五、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鎯橘|,是指具備數據信息存儲功能的電子設備、硬盤、光盤、優盤、記憶棒、存儲卡、存儲芯片等載體。

     。ǘ┩暾孕r炛,是指為防止電子數據被篡改或者破壞,使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對電子數據進行計算,得出的用于校驗數據完整性的數據值。

     。ㄈ┚W絡遠程勘驗,是指通過網絡對遠程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勘驗,發現、提取與犯罪有關的電子數據,記錄計算機信息系統狀態,判斷案件性質,分析犯罪過程,確定偵查方向和范圍,為偵查破案、刑事訴訟提供線索和證據的偵查活動。

     。ㄋ模⿺底趾灻,是指利用特定算法對電子數據進行計算,得出的用于驗證電子數據來源和完整性的數據值。

     。ㄎ澹⿺底肿C書,是指包含數字簽名并對電子數據來源、完整性進行認證的電子文件。

     。┰L問操作日志,是指為審查電子數據是否被增加、刪除或者修改,由計算機信息系統自動生成的對電子數據訪問、操作情況的詳細記錄。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6101日起施行。之前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金華律師;金華專利律師;專利律師;金華商標律師;商標律師;金華著作權律師;著作權律師;金華知識產權律師;知識產權律師

    ]]>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 http://www.spinetinglermovie.com/show.asp?id=746 國家知識產權局令

    第七十四號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已經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41日起施行。

      局 長 申長雨

      2017228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對《專利審查指南》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節的修改

      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節第(2)項之后新增一段,內容如下:

      【例如】

      涉及商業模式的權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業規則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征,則不應當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二、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節第(1)項第一段中的“僅僅記錄在載體(例如磁帶、磁盤、光盤、磁光盤、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計算機可讀介質)上的計算機程序”修改為“僅僅記錄在載體(例如磁帶、磁盤、光盤、磁光盤、ROM、PROM、VCD、DVD 或者其他的計算機可讀介質)上的計算機程序本身”。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節第(1)項第三段第一句中的“僅由所記錄的程序限定的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修改為“僅由所記錄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計算機可讀存儲介質”。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三、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節的修改

      刪除《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3節第(3)項中的例9。

      四、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節第1段第1句中的“即實現該方法的裝置” 修改為“例如實現該方法的裝置”。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節第1段第3句中的“并詳細描述該計算機程序的各項功能是由哪些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這些功能”修改為“所述組成部分不僅可以包括硬件,還可以包括程序”。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節第2段中所有的“功能模塊”修改為“程序模塊”。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五、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節的修改

      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3節中新增第3.5節,將第3.4節第(2)項移至第3.5節并作修改,第3.5節的內容如下:

      3.5 關于補交的實驗數據

      判斷說明書是否充分公開,以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為準。

      對于申請日之后補交的實驗數據,審查員應當予以審查。補交實驗數據所證明的技術效果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專利申請公開的內容中得到的。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六、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節第(2)項(i)修改為:

     。i) 針對專利權人以刪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權利要求,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期限內針對修改內容增加無效宣告理由,并在該期限內對所增加的無效宣告理由具體說明的;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七、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節的修改

      刪除《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節第(2)項(i)中的“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權利要求或者”。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八、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節第1段修改為:

      在滿足上述修改原則的前提下,修改權利要求書的具體方式一般限于權利要求的刪除、技術方案的刪除、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明顯錯誤的修正。

      刪除《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2節第3段,將第4段作為第3段,并新增1段作為第4段,內容如下:

      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是指在權利要求中補入其他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一個或者多個技術特征,以縮小保護范圍。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九、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3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3節第2段中的“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權利要求書”修改為“以刪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權利要求書”。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十、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節第(2)項修改為:

     。2)對于已經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卷,可以查閱和復制該專利申請案卷中的有關內容,包括:申請文件,與申請直接有關的手續文件,公布文件,在初步審查程序中向申請人發出的通知書和決定書、申請人對通知書的答復意見正文,以及在實質審查程序中向申請人發出的通知書、檢索報告和決定書。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節第(3)項修改為:

     。3)對于已經公告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案卷,可以查閱和復制的內容包括:申請文件,優先權文件,與申請直接有關的手續文件,發明專利申請單行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單行本,專利登記簿,專利權評價報告,以及在各已審結的審查程序(包括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和無效宣告等)中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向申請人或者有關當事人發出的通知書、檢索報告和決定書、申請人或者有關當事人對通知書的答復意見。

      刪除《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四章第5.2節第(5)項。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十一、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4.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4.2節修改為:

      7.4.2因協助執行財產保全而中止的期限

      對于人民法院要求專利局協助執行財產保全而執行中止程序的,按照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寫明的財產保全期限中止有關程序。

      人民法院要求繼續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中止期限屆滿前將繼續保全的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專利局,經審核符合本章第7.3.2.1節規定的,中止期限予以續展。

      十二、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4.3節的修改

      刪除《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4.3節中的“或者應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財產保全的中止”。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十三、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5.2節的修改

      將《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5.2節中的“中止期限為六個月”修改為“中止期限為民事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寫明的財產保全期限”。

      本節其他內容無修改。

     

      本決定自201741日起施行。

     

    金華律師;金華專利律師;專利律師;金華商標律師;商標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http://www.spinetinglermovie.com/show.asp?id=745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20173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基本規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節監護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節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章法人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營利法人

    第三節非營利法人

    第四節特別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組織

    第五章民事權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意思表示

    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四節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代理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委托代理

    第三節代理終止

    第八章民事責任

    第九章訴訟時效

    第十章期間計算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章基本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 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四條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條 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以上記載時間的,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條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認定該成年人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條規定的有關組織包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第二節 監護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三十條 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第三十七條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從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后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要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第四十五條 失蹤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

    失蹤人重新出現,有權要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 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條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關系無效。

     第五十三條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繼承法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利害關系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四條 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五十六條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六十條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第六十三條法人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應當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登記為住所。

    第六十四條 法人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六十五條 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六十六條 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

    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條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十一條 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二條 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根據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結束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第七十三條 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第七十四條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第七十五條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第二節   營利法人

    第七十六條以取得利潤并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第七十七條 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

    第七十八條 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七十九條 設立營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第八十條 營利法人應當設權力機構。

     權力機構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選舉或者更換執行機構、監督機構成員,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一條 營利法人應當設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行使召集權力機構會議,決定法人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法人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機構為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未設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規定的主要負責人為其執行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條 營利法人設監事會或者監事等監督機構的,監督機構依法行使檢查法人財務,監督執行機構成員、高級管理人員執行法人職務的行為,以及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三條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給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的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 營利法人的控股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法人的利益。利用關聯關系給法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 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執行機構作出決議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營利法人的出資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但是營利法人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第八十六條 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三節非營利法人

     第八十七條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第八十八條 具備法人條件,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第八十九條 事業單位法人設理事會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理事會為其決策機構。事業單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產生。

     第九十條 具備法人條件,基于會員共同意愿,為公益目的或者會員共同利益等非營利目的設立的社會團體,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九十一條 設立社會團體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等權力機構。

    社會團體法人應當設理事會等執行機構。理事長或者會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二條 具備法人條件,為公益目的以捐助財產設立的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資格。

     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宗教活動場所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三條 設立捐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應當設理事會、民主管理組織等決策機構,并設執行機構。理事長等負責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擔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應當設監事會等監督機構。

     第九十四條 捐助人有權向捐助法人查詢捐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捐助法人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捐助法人的決策機構、執行機構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決定的程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定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關系人或者主管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據該決定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不受影響。

    第九十五條 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終止時,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剩余財產。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用于公益目的;無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的,由主管機關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節 特別法人

     第九十六條 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第九十七條 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 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九十九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條 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

     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第一百零二條 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服務機構等。

     第一百零三條 非法人組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登記。

     設立非法人組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 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 非法人組織可以確定一人或者數人代表該組織從事民事活動。

     第一百零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

    (一)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條 非法人組織解散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

     第一百零八條 非法人組織除適用本章規定外,參照適用本法第三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條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一十三條 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

     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一百二十四條 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第一百二十五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

    第一百二十六條 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

     第一百二十七條 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 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二十九條 民事權利可以依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第一百三十條 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條 民事主體行使權利時,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

     第一百三十二條 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于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應當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